李爱华 王 磊



破解“失地”农民就业难题的对策研究

李爱华 王 磊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衡量中国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考验、考察政府管理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点。因此,针对当前“失地”农民就业呈现出的就业领域的低端化、收入的不均性、就业途径的无序性、就业主体的老龄化等问题,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力、社会的聚合力、个人的创造力等三个维度的合力,为破解“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题,稳定和提高“失地”农民收入,扩大“失地”农民就业市场,提升“失地”农民就业能力,提高中国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探索一条新路。

一、发挥政府引导力,增强政策的执行力

政府是破解“失地”农民就业难题中不可替代的坚强后援和“神经枢纽”。因此,发挥政府的引导力,增强各项政策的执行力度,是破解“失地”农民就业难题的首要因素。

(一)要制定合理、科学的就业保障政策,并切实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必须依靠政府和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制定合理、科学的政策是问题的出发点。当前,河北省关于“失地”农民安置的文件及其落实已经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但多数集中在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而专门针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方面的工作还落实不到位。因此,制定合理、科学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政策,必须以省为总领、以市为单位、以区为指挥、以小区和街道为主体,统筹全局,成立“失地”农民就业安置联动机制,并建立自下而上的积极反馈机制,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档案和名单,及时掌握“失地”农民的就业动向,发放“失地”农民“就业援助证”,发挥政府的引导功能,促使政策的具体落实。

(二)要引导、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际,或多或少都会获得一笔补偿款或者租金,因此,如何合理使其成为“失地”农民的创业资金,是政府引导能力的又一体现。据调查显示,受农民意识和自身观念的影响,“失地”农民在获得这部分补偿款或租金之后,将其用于创业的家庭少之又少,其用途主要集中在存入银行、购买基金等,或受高额利息吸引而成为融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因此,政府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失地”农民合理利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自主创业,并在贷款、税收、技术指导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除此之外,要规范和引导“失地”农民创业原料和产品市场,保障“失地”农民创业的连续性,提高其创业信心。

(三)要坚持“失地”农民的免费职业培训,创新公共职业培训机制

“失地”农民因其文化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足,经常只能参与低端工作,从而影响了他们的收入和家庭的稳定发展。因此,在省、市、区、小区和街道等联动机制推动下,要积极探索“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途径,创新连续、稳定的职业培训机制。政府应鼓励专门对农民创业和就业进行职业培训的培训师训练、学习和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政府部门引进专业人才,定期不定期为地“失地”农民举办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并颁发相应的结业资格证书,为其就业和再就业开拓新路。小区和街道管理处应加大职业培训学习的宣传力度,营造积极学习、技术提升、稳定发展的就业环境,创新“失地”农民职业培训机制,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促使“失地”农民带着技术上岗。

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鼓励社会和企业参与“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

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凝聚个人、工业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等社会力量,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发挥社会力量的凝聚力,鼓励他们参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一)鼓励企业在有限条件下,积极接纳“失地”农民就业

农民“失地”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等的建立对土地的征用、租赁,因此,政府鼓励企业结纳“失地”农民就业,并给这些企业以一定的补偿和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和睦相处,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政府部门照顾不到或无法解决的问题,起到互惠互利的作用。为此,企业完善管理模式,建立相应的师傅带徒弟、老人带新人管理制度和薪金制度,制定相应的规范、管理机制和约束规则,既吸引“失地”农民参与当地工厂企业商业的发展,提高其劳动水平和职业素养,也促进企业的长效、稳定运营。

(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立服务型企业和公司,吸纳“失地”农民到就业和再就业、创业和再创业市场中来

当前中国进入一个“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新时代,思想观念多元、经济发展活跃、经济主体多样,因此,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立服务型企业和公司,破解“失地”农民就业难题,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所致,也是破解“失地”农民就业难题的重要方式和力量。资金准入方面,在规范社会资金准入条件的同时,降低社会资金准入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市场的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税收、贷款等资金优惠政策。政策制定方面,在全面考虑社会资金来源层次等问题的基础上,建立有针对性的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诸如家装公司、物业公司、家政公司等技术含量不高、并能吸纳更多“失地”农民从业的企业和公司,政府应考虑给以予适当照顾和支持。

(三)鼓励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参与探索建立农民工劳动力专业市场体系

目前全国各地除了政府建立的就业市场之外,还有很多自发形成的就业市场,如各级各类人才市场、个人中介、就业网站,甚至早市人力市场等,这些自发形成的劳动力市场,对促进各层次人才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调查发现,在这些自发形成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中,“失地”农民通过人才市场和网站找工作的多集中在18~45岁的比较年轻的群体中,46~60岁的人群则更多会通过亲朋介绍、早市人力市场等。个别自发形成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主体会以盈利为目的,往往会使“失地”农民的就业意愿得不到满足。

因此,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劳动力就业市场的建立和完善,鼓励和支持就业市场的有序、公开和合理竞争,并建立相应的劳动力供需链条和供需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的优势,为沟通“失地”农民和企业、公司之间的供需联系,实现二者的供需信息对接,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打开一条便捷通道。

三、激发个体创造力,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本小区经济社会发展新路

“失地”农民个人是其就业的主体,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主体性、创造力,是“失地”农民群体有序发展、永久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失地”农民要积极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大就业观”

“失地”农民在失地之前以农业为安身立命之本,比较有创造力的前“失地”农民会利用农闲时节成为“农民工”身份,以在城镇获得更多收入。“失地”农民作为新兴城镇居民,亟需及时转变思想观念、生活习惯和方式、就业观念和就业方式等,只有这样,才能掌握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最新动态,及时把握就业机会。因此,“失地”农民在关于自身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等文件的指导下,及时调整就业观念和发展思路,树立“大就业观”,既要依靠政府的就业安置,也要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职业;既把就业去向瞄准基层建筑行业、家政行业、家居行业等,也要瞄准新兴的物流业、信息业等;既要考虑择业和就业方式,也应考虑自主创业等方式。

(二)“失地”农民要自觉、积极地参与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学习,提高自身参与劳动力就业市场竞争的能力

当前,河北省、市、区,甚至街道等都建有不同层次的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和培训班,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条件,参加这些培训班的人员甚至还能获得相应的补贴和费用减免,这种方式为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开辟了一条通道。如“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就业训练中心”建立了“再就业培训基地”,有意愿参与的人员凭借“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件不仅享有学费的减免,甚至在再就业过程中享有优先录取的优势。同时,学员在“再就业培训基地”学习之后,基地会根据其劳动技能和职业素质水平发放一份“职业技能鉴定表”或相关证书,从而为之后的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失地”农民要敢于创新,大胆创造,充分利用政府的优惠条件,敢于自主创业

“失地”农民中,有相当一部分曾以“农民工”身份参加过城镇建设,他们比较早地接触并了解了城镇居民关注的问题,对城镇建设也有自己的见解,属于“失地”农民中的“先知先觉者”。因此,“失地”农民要充分发挥主体意识,自觉运用创新思维,不仅敢于自主创业,而且敢于发挥榜样力量,带动本小区、本地域“失地”农民自谋出路,形成一个独特的、稳定有序的自主创业环境。为此,在创业中,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取得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还可以积极请教国内指导“失地”农民或城镇居民创业的专家、学者,同时,还应学习一些成功经验和案例,开拓视野,结合本地特色,实现“走出去、引进来”。因此,无论是家政行业的崛起,还是物流行业的新兴,亦或是淘宝村的出现,都会对“失地”农民创业带来很好的启发。

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课题”(批准号:201501830)和“2015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批准号:JRS-2015-1071)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石家庄学院)

责任编辑: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