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光杰 杨鹏

摘要:煤炭建设项目经济效益财务分析执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项目经济效益财务分析的煤炭生产成本计算中,维简费等相关费用仍执行原煤炭工业部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延续下来的有关管理规定。在经济社会发展至目前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文章详细梳理了维简费的历史沿革,分析了该项费用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维简费等相关费用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成本核算中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建设项目;经济效益财务分析;维简费等专项费用;调整建议

一、引言

目前煤矿建设项目经济效益财务分析依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以下简称:《方法与参数》)规定,在现行财税条件下,计算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对比《方法与参数》规定行业基准指标的高低来判定建设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项目财务分析在生产成本计算中涉及的维简费等专项费用均执行《方法与参数》规定,该计提办法是延续原煤炭工业部在“统收统支”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政策,按固定标准和原煤产量来计算,与目前国内诸多煤炭生产企业实际财务成本核算办法有明显差异,体现在:按原煤生产能力提取维简费与全国各个地区千差万别的煤炭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如内蒙古、山西等现代化高效生产矿井提取维简费多,但实际支出少,而华东地区的煤炭企业项目生产规模小、开采难度大、维简费提取少而支出大;目前部分大型煤炭企业维简费提取及使用的成本财务核算方法与《方法与参数》规定有较大差异。项目在可研报告投资决策阶段按《方法与参数》规定计提维简费,与项目在实际运营阶段的计提及使用不相一致,项目可研报告经济效益财务分析结果与实际产生差异,进而就会影响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准确性。

二、煤炭维简费发展历史

煤矿维简费(以下简称:维简费),是指煤矿为维持煤矿正常生产的一项专用费用,包括井巷工程费用,是煤矿生产成本构成中一项独立费用。

1948-1965年,国内煤炭生产管理套用苏联管理模式。当时生产煤矿数量少、井型小,且多为浅部煤层开采,煤炭开采与矿井开拓延深、巷道准备等矛盾并不突出。按照原煤炭部“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规定,煤矿生产成本中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煤矿生产运营的净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煤矿生产运营期间发生的井巷工程开拓延深、设备更新、土建工程等投入所需资金统一由国家财政拨付,如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费、新产品试制费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四项费用”中支出,实际上就是“财政供给制”。

从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特别是1958年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财政供给制”的管理方式存在煤矿生产的实际投入不足,造成许多煤矿存在着采掘比例失调、生产准备不足、煤矿薄弱环节的技术改造缺乏投入资金等问题。针对此现状,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煤炭工业部在1965年联合发布政策,规定:煤矿开拓延深工程投入由财政补助改为从生产成本中预提吨煤l元,由煤炭部统一安排计划、调剂余缺,但“四项费用”仍由国家财政拨款,固定资产折旧仍上缴国家。

1967-1976年,国家政策调整为: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将固定资产更新和用于简单再生产投入等“四项费用”,即: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归为 “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原煤产量吨煤提取1.5元计入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本费用标准低,造成煤矿生产更新改造资金严重不足。从1972年开始,由国家财政另行拨专款补助煤矿生产的开拓延深工程费用支出。

1977-1980年,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提取标准调整为吨煤2元、国家财政另补助吨煤0.5元,合计吨煤2.5元,由煤炭工业部统一调剂分配。对煤矿生产薄弱环节的技术改造费用支出另由国家财政负担。

1981-1982年,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提取标准调整为吨煤2.75元,另外国家财政补贴吨煤1.25元,合计为4元,由煤炭部统一调剂分配。同时规定:除综采液压支架和配套设备的更新投入由国家财政专款解决外,其余全部由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解决。

1983-1984年间,为解决老矿井维简工程投入大、综采设备等采煤技术装备升级的更新资金不足问题,加速推进煤矿生产技术改造升级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将全国统配和重点煤矿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标准由吨煤4元提高到6元,其中增加的吨煤2元维简费集中由煤炭部统一安排使用。

1985-2004年,煤炭部对全国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提取标准吨煤6元。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统配和重点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按吨煤从成本中提取和国家拨款的办法外,恢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井巷工程基金。

2004年5月21日至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2004]119号文),对前述的维持煤矿正常生产的专项费用归并为煤矿维简费,并对维简费的提取及使用作进一步明确,规定: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如河北、山西、山东等九省(区)煤矿,吨原煤计提8.5元;其他按不同标准计提(其中,含井巷工程费2.5元)。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按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煤矿维简费的设置与使用规定的演变过程,反映了国家为保证煤矿的稳产、高产,在解决资金来源渠道方面进行的探索与尝试。但整个过程中,国家对煤矿生产运营实行保姆式管理方式,即:煤矿生产的投入产出由煤炭工业部统管、煤炭销售由国家统一定价、利润上缴,企业仅作为生产车间负责煤炭生产,企业无自主经营权和资金支配权。

三、煤矿维简费的计提及使用规定

(一)维简费计提标准

根据[2004]119号文规定,煤矿维简费是境内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原煤生产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照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炭维简费:山东、新疆等九省(区)煤矿为吨煤8.5元;黑龙江等东北三省煤矿为吨煤8.7元;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为吨煤9.5元;其他省(区、市)煤矿为吨煤10.5元。

(二)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

根据 [2004]119号文规定,煤矿维简费具体适用范围:开拓延深工程;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新技术的推广;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三)维简费使用范围分析

按照[2004]119号文规定的煤矿维简费使用,结合原煤炭工业部 煤生产[1996]133号文《生产矿井水平继续管理办法》对煤矿开拓延伸及技术改造工程的范围界定,对维简费的适用范围具体分析如下:

1. 开拓延深工程包括煤矿主体工程和新水平首采区工程两部分,其中主体工程包括主副井筒的延伸、开采后期新建回风井、车场、硐室、石门、大巷等;新水平首采区工程包括:采区上下山、车场及硐室、大巷(运输巷、回风巷等)和主要设备及配套管、线、道的安装等工程。

2. 技术改造工程:为提高煤矿设备及材料利用率,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降低能耗及生产成本等进行的技术升级改造工程。

3. 煤矿生产安全技术改造:为防止煤炭生产中的伤亡事故发生、保证生产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件、改善劳动条件等在瓦斯抽放、防火灌浆、综合防尘、通风工程、防治水和机电设备防爆等进行的技术升级改造工程。

4. 固定资产更新,包括:设备更新,房屋建筑物重建,及其它新增零星的土建工程合设备支出。

5. 地质勘探,用于矿区煤炭地质的补充勘探。

6. 综合利用及“三废”(废水、废矸、废风)治理措施费用和煤矿新型技术的推广费等。

7. 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通过以上维简费适用范围的具体分析,煤炭生产全成本费用,除煤炭生产的直接运营成本支出、生产安全费用、期间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之外发生的成本支出均属于煤矿维简费支出范围。

四、煤矿维简费实际应用分析

中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历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的小规模煤炭开采,发展到现在,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大规模开采。在1988年全国生产矿井数量达6.5万座、平均单矿生产规模0.56万吨/年,到2018年末,全国生产矿井数量剩余5700座、平均单矿生产规模90万吨/年,其中,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现代化矿井超过1200座,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80%以上,而年产量超过2000万吨的煤炭企业有28家、亿吨级煤炭企业有7家,煤炭开采产业集中度大幅度提高。截至2018年年末,煤矿大型综合机械化开采煤炭产量占比提高到97.9%。同时,煤炭生产的智能化也有了良好的开端,截至2021年,全国智能化采掘工作面有 813 个。

在煤炭开采实现了机械化、规模化、煤炭产业集约化,煤炭生产经营已完全市场化。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财政补贴取消,煤炭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目前条件下,执行的 [2004]119号文规定仍具有相当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目前煤炭企业实际生产成本核算有诸多不相符,实际上该文件规定与目前煤炭企业的具体情况有诸多不相符合。具体分析如下。

(一)维间费在项目经济评价中有关规定分析

根据国家能源局国能煤炭[2011] 380号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细则《财务评价》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务评价)中生产成本计算规定。

1. 维简费提取。煤炭生产成本中维简费计提按照 [2004]119号文规定执行,使用范围如前述的: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规定的八项费用内容。

2. 生产成本中折旧费计算。根据《财务评价》规定:煤炭企业在用固定资产一般均计提折旧,内容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融资租赁租入和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含井巷费用)的固定资产(如:矿井井巷工程和露天矿剥离工程形成的资产)。

3. 生产运营过程中更新改造费计算。项目财务评价时,生产运营过程中固定资产更新费需从自有资金中二次投入。

根据上述分析,《财务评价》中对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及折旧费用计算与[2004]119号文规定适用范围有差异,维简费的有关提取规定及使用范围人为划线在实际成本核算中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

(二)维简费提取标准合理性分析

根据[2004]119号文规定维简费提取标准,下面结合两个矿井实例进行详细分析。

1. 新疆某特大型矿井。新疆某特大型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1500万吨、服务年限124.10年。可研报告估算项目投资总额387245.65万元,其中:井巷工程投资71047万元,在投资总额中占比18.78%。

(1)维简费提取。矿井投产运行按规定每年提取维简费为:1500万吨×8.5元/吨=12750万元,按照项目可研报告确定项目稳定生产计算期25年核算,共提取维简费318750万元,是矿井可研报告井巷工程初期投资总额的4.49倍。

(2)对比井巷工程折旧年提取费用情况。井可研报告估算井巷工程初期投资为71047万元,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计算井巷工程折旧为4.1752元/吨,与维简费提取标准8.5元/吨有较大差距,计算详见表1。从上述计算结果来看,井巷工程折旧费比维简费用提取要低,说明提取的维简费明显偏高。

2. 山东巨野矿区某矿井。巨野矿区某矿井设计年生产规模240万吨、服务年限100年。矿井可研报告估算初期投资总额311869.89万元,其中:井巷工程投资105277.43万元,在投资总额中占比33.76%。

(1)维简费提取。矿井投入生产运行后,按规定每年提取维简费:240万吨×8.5元/吨=2040万元,按矿井稳定生产期25年核算共提取维简费计51000万元,为井巷工程初期投资的48.44%。

(2)对比井巷工程折旧年提取费用情况。可研报告矿建工程投资105277.43万元,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计算矿建工程折旧为14.1813元/吨明显高于维简费8.5元/吨的标准,计算详见表1。从上述计算结果来看,井巷工程折旧费比维简费用提取要高,说明提取的维简费明显偏低。

3. 案例分析总结。通过以上实际案例分析,[2004]119号文维简费的计提使用规定,在目前全国各地区煤炭开采等诸多条件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会出现严重偏差。对于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好、水文地质条件好、开采机械化程度高、产能大、效率高的矿井,维简费用提取明显偏多,反之则提取较少,这两种情况均与实际相悖。

(三)煤炭企业实际成本核算中维间费计提使用分析

以国内某煤炭企业为例。该煤炭企业集团2018年实现商品煤产能1.5亿吨,在全球能源公司100强中排名第74位。2019年世界500强企业排名中第318位,是国内知名的煤炭企业。

1. 企业内部维简费等资金使用规定。企业内部制定了《企业煤矿维间、安全、技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对下属煤炭生产企业内部生产成本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维持简单再生产计划包括:为维持现有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运营而进行的设备设施更新及零星房屋建筑;一般性技术措施工程;公共福利设施的完善和配套。

(2)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是指完善生产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等的投入。包括公司安全生产所需投入的设备、设施;公司安全隐患治理、危险源消除需要投入的设备、设施;公司质量标准化建设中需要投入的设备、设施;安全培训需要的投入等。

(3)修理费用计划,是指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状态,延长其服务年限而进行的必要维修,主要包括房建(构)筑物维修和机电设备、车辆修理等。

(4)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是指以提高经济效益或消除安全生产制约瓶颈为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四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现有生产系统和环节优化、调整进行的改造。

(5)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提高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扩建、新建工程。

(6)科技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是指紧紧围绕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投入。

2. 实际生产成本分析。按照集团《企业煤矿维间、安全、技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内部原煤实际生产成本核算具体如下:

井巷工程与土建工程、设备等按规定计提折旧,用于回收固定资产投资;煤矿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矿井开拓延伸、井巷工程生产准备接续等工程费用全部进成本分项费用明细中;煤矿技术改造工程费用,经审核批准后按固定资产投资规定处理;煤矿维简基金、井巷工程基金按规定计提,用于矿井固定资产的更新投资;安全费用按规定计提,用于矿井安全设施和矿井质量标准化的投入费用,但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投资处理,不计入安全费用支出;属于费用支出部分,计入安全费用支出。

3. 案例分析总结。通过该煤炭企业实际成本核算规定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内部生产成本中维简费及井巷工程折旧等财务核算具体办法,除维简费的计提标准执行[2004]119号文规定外,其维简费使用已与文件规定不一致。

五、煤炭企业维简基金处理意见

根据前述分析,维简费在煤炭行业发展初期国家对煤矿投资不足的情况下,为满足老矿挖潜、革新、改造的投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而设立的。原煤炭部及煤炭总公司等行业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统管行业生产及定价销售,实行“统收统支”,并统一调剂各煤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做到“以肥补缺”。而在目前,各煤炭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煤炭市场也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原有的维简费的生产成本核算方式已经完全失去了其使用的条件,改革势在必行。

综合上述分析,建议在煤炭生产成本中取消维简费计提,对原属于煤矿维简费支出的费用项目及其它相关费用项目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井巷工程与土建工程及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一样,统一按国家规定计算折旧,并设立专用折旧基金账户,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投资的借款偿还及后续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涉及煤矿产量增加的改扩建工程,应按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管理;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应区别工程及投资规模的大小,按固定资产投资或直接进成本分项费用中;煤矿的补充勘探、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等费用支出,均属于为保证煤矿生产的长期稳产及高效生产的必要投入,建议按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指标中对勘探及科研投入的规定执行,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年摊销处理;煤矿安全费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煤矿的“三废处理”费用,按实报实销方式进入当年成本;煤矿生产涉及的塌陷地治理、青苗赔偿及村庄搬迁等费用采用成本预提、年度结算,专款专用的处理方式;煤矿综合利用等项目,可按营业外收支处理或按实报实销方式进入成本;取消维简费计提。

六、结语

总结前述煤矿维简费的历史沿革,在煤炭行业发展初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维简费的提取使用为煤矿安全、稳定生产提供了费用保证,在促进煤炭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时至今日,煤炭生产已经发展到绿色、高效、集约化、智能化开采,煤炭行业生产销售已完全市场化,维简费制度的适用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存在诸多的不适,制度的变革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Z].2004.

[2]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Z].2012.

(作者单位: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