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长萍

刍议国有集团公司强化大额度资金管控的有效路径

◎文/朱长萍

资金是企业蓬勃发展的命脉,国有集团公司需要对大额度资金进行有效管控,强化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核心指导作用,善用财务总监对资金使用环节等进行过程控制,建立审计中心来进行资金使用效率效果的后评价,才能将资金真正管好、用好、用到位。本文重点分析了国有集团对大额度资金管控的必要性,在当前国企改革大潮中,需要多措并举加强管控,才能真正实现国有企业资产聚集、资金密集的领域安全可控,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

国有集团公司;大额度资金;管控;路径

国有企业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在其中国有集团公司发挥着主力军、骨干、排头兵的作用。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企改革又进入了深水区,简政放权赋予了国有企业前所未有的市场主体责任,这时如何管理好国有资本、资金权益显得非常重要。在“现金为王”的时代,资金如企业的血脉,攸关生死存亡大事,尤其是对大额度资金管控,必须高度重视起来。

一、强化大额度资金管控的必要性

(一)应对经济形势的必然要求

2016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力度加大,进出口贸易下滑,投资逐步向可持续的增速水平回归。与此同时,国有集团公司也面临着重大发展机遇,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战略开始建设,截至2015年底,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贸易额约占进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投资建设了50多个境外经贸合作区,承包工程项目突破3000个。2015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同比增长18.2%。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入实施,天津自贸区建设加快推进,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新增市场主体超过10000家,注册资本同比增长218%。由此可见,借力国家和天津各项优惠政策 “走出去,请进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正在努力地拓展区域和市场,天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地机遇期。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总体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分8章30条,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随后,《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国企改革“1+N”系列配套文件陆续出台,强化资本管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始终积极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出台《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时推出《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明确审核清单14大类45项;备案清单13大类29项需要报送市国资委,对于清单外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自主决策。当国资委大量放权给企业时,国有集团公司应顺势而变,进一步强化对大额度资金的管控。

二、强化大额度资金管控的三个有效路径

笔者认为要想管理好国有集团的大额度资金需要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发挥合力,以实现大额度资金的全周期控制。

(一)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成功的企业集团治理及控制是企业集团基业长青的关键点之一。无论是国资委对国有集团公司的管理,还是国有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的管理,都正在由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原有的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基础上,明确了坚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十多年来,国企发展和改革中暴露出来的国资流失、监管缺失等问题主要是由于不重视甚至忽视党的建设而削弱了党领导所致。因此,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坚持党的建设与国企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

2015年,天津市陆续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尤其对大额度资金运作强化了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对下属各级子公司的管控,要建立党委(党组)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党的领导在国企大额度资金决策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使国有资本真正为民造福。

(二)强化财务经营管理控制

目前,天津市国资委依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在各市管集团公司层面配备了总会计师,并印发《市管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国有集团公司向所属子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履行财务管理与监督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财务总监对企业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度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对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度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财务总监应参加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重大决策会议,对于制定企业资金使用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 (派)、亏损弥补方案;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等方面,要提出专业意见,并表决。财务总监必须要有企业大额度资金支出联签权。对于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和预算外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且单项或单笔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在履行了集体决策程序后,实际支出时财务总监要签署意见。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财务总监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真正为大额度资金运作把好出口关。

(三)强化监督资源整合

围绕“管资本”工作主线,国有企业集团要提高大额度资金风险防控能力,必须构建有力的内部监督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天津市国资委近期陆续出台了 《加强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2016年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要点》,希望尽快加强改进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切实发挥内部审计服务保障作用,并首先尝试在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9个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试点,天津市的国有集团公司正在探索一条强化监督资源整合之路。

国有集团公司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科学高效的审计组织架构及工作机制,可以考虑采用审计中心模式,统一协调集团内部的监督工作,对所属企业监督全覆盖。审计中心向董事会及下属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由董事长直管,汇集集团原有的审计、风险控制、法规、纪检监察、监事会等部门在内的综合监督资源,以风险为导向,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

围绕管资本,坚持国有资本布局到哪里,审计中心的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的理念,审查国有资本投资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可行性研究是否准确、股权设置是否合理、合同条款是否公允适当、是否建立有效退出机制、操作过程是否规范以及国有股东在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可根据国有资本投资的目标及被投资企业特点,有区别地设置投资回报的审计评价指标,维护资本安全,强化跟踪问效。工作中重点围绕大额度资金运作中存在的决策程序不科学、操作流程不规范、关键环节失控、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加大专项审计及整改力度,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利用信息技术对大额度资金的流动轨迹进行实时跟踪。国资委主任张毅说:“国有企业要先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一条做不好,国有企业其他改革难以取得预期成效,这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和工作要求。”所以,一定要重视审计中心在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其在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预警和评价作用。

近日,笔者目睹国有集团因资金链断裂而轰然倒下的案例,曾经的辉煌业绩如过往云烟,令人掩卷叹息感慨万分,当今的国有集团有营业收入不等于有现金流、有盈利能力不等于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国有集团的评价已经由利润表观更多地转移为现金流量表观,只有掌握更多的现金资源的企业才能抵抗更大的风浪,综上所述,在新常态下国有集团对大额度资金管控非常重要,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通过不断强化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强化财务总监为主的财务经营管理控制、强化审计中心为抓手的监督资源整合,经多方共同努力保障国有资金安全,真正实现将国有集团大额度资金抓牢、抓实、管住、管好,切实降低国有资金运作风险,确保国有企业资金链条安全有效运营,保障国有集团"血液"健康流动。在实践工作中,笔者也深深地感到,在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如何管控从"有形"日渐"无形"的大额资金流动,如何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应对资金流日渐数字化的挑战,值得下一步继续探索。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2]《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4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中发〔2015〕79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指导意见》.

[7]《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津国资法规[2014]82号).

[8]《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06]8号.

[9]《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4〕32号).

[10]《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12]《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15〕73号).

[13]《市国资委关于印发2016年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16〕10号).

[14]朱继东.深化国企改革为什幺必须坚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J].红旗文稿,2015(19).

责任编辑:张丽恒

F275

A

1006-1255-(2016)05-0076-03

朱长萍(1980—),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邮编:30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