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侯聪静 刘双良

一、引言

中央战略决策提出 “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中央高度重视城镇化发展状况。据统计,中国在“十二五”期间,城镇化速度年均提高1.23个百分点,社会发展阶段整体进入城市型;到2015年城镇化率为56.1%,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当前,我国城镇化的特点是城区的外向型扩散,主要表现为城市范围的扩大、建设用地量的不断增长且粗放利用,使土地面临更加巨大的压力。如何保证建设用地的利用水平和城镇化速度协调发展,是当前我们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应关注的问题。因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发展是否相协调,逐步成为不同学者关注重点。研究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和城镇化的协调发展,不仅是对城市扩张和非农土地的协调发展的进一步深入,也是对城镇化同土地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补充,对于促进城镇化发展、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意义重大。王佳,陈甜甜等对城镇化和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二者关系的研究,为解决区域在城镇化进程中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新的方法。潘凤玉等人分析了山东地区建设用地利用水平的影响因素及程度。孙理政等人对县域内部不同乡镇的二者耦合协调程度进行了研究。王昌浩等对省域范围内不同区县的人口和经济的耦合协调关系进行研究,并分析各区域下不同指标的利用差异。张乐勤等对安徽省城镇化演进与土地利用耦合协调度进行了研究,为通过政策遏制建设用地的粗放利用提供参考。倪维秋等从系统协调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不同城镇化水平下的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度也存在差异,两者耦合协调才能加快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的协同。方创琳等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较低,并且城镇化与建设用地关系密切,不同城市的类型需要制订相应的建设用地调控措施,以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因此,本文就在借鉴国内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构建城镇化和建设用地利用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天津近年的数据为例,分析天津建设用地的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耦合协调发展度,为天津今后的协调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二、指标设计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区域概况

天津位于我国内陆海之一的渤海西侧,华北平原北部,燕山南侧,海河贯穿全市,是连接华北地区和华东地区的铁路枢纽。经济影响面积大,辐射华北、东北、甚至西北地区,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全市土地面积11916.85平方公里,地形以平原为主,包括山地、丘陵。截止2017年末,常住人口为1556.87万人,城镇化率为82.93%,生产总值18595.38亿元,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11274.69亿元,据抽样调查,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022元。

(二)数据来源

文中的数据来源于2011—2017年的《天津统计年鉴》和 2011—2017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等。

(三)指标体系构建

1.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程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本文在参考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TD/T1018-2008)的基础上,借鉴现有的研究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指标体系,见表1。对当地“十二五”期间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评价,包含利用强度指数、增长耗地指数、用地弹性指数在内的三个子系统。

2.城镇化水平指标体系

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对城镇化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价时,从人口、经济、土地和社会四方面来构建城镇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人口的城镇化得益于经济的城镇化,而土地的城镇化来自于经济和人口的城镇化共同作用,这三个方面城镇化为社会城镇化的表现方式,由此三个方面形成城镇化水平指标体系,见表2。

(四)研究方法

1.数据标准化

文中指标体系中所选取的不同指标对于城镇化水平的影响有正、有负,因此为了避免由于指标属性不同对评价结果产生影响,在对指标原数据处理时采用极差标准化。通过该方法将不同属性的指标进行转化,使不同指标方向性相同,消除量纲差异和屏蔽效应,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定性,最后使其标准化结果 (Xi) 介于 0~1之间。具体方法如下:

表1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

对于正向指标:

对于负向指标:

其中,X*i为标准化之后的值, 位于 0~1之间;xi、min xi、max xi分别为指标体系中原始数值、最小值、最大值。

2.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运用变异系数法分别对以上两个指标体系中的所有指标赋权。利用变异系数法客观地处理评价过程中,由于因素众多和模糊性带来的问题,能够避免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的偏差,较为客观。计算过程如下:

(1)由式(3)得各指标特征值的平均值。

评价指标中第j项指标的特征值由xij表示;特征值的总个数由n表示;第j项评价指标特征值的平均值用表示。

表2 城镇化水平评价体系

(2)经由式(4)计算各项评价指标特征值的样本标准差Sj。

其中,所选取指标中第j项特征值的标准差为Sj;X平为其平均值。

(3)由式(5)得各指标特征值的变异系数C·V。

其中,所选取的各项评价指标特征值的标准差为S;X平为其平均值。

(4)用式(6)分别给指标赋权并表示为w。

其中,指标特征值变异系数的总合为∑SC·V。

(5)计算指标权重与标准化后的值进行加权求和,得出评价指数Ui。

其中wj为第j项指标的权重;x*ij为第j项指标标准化后的值。

3.耦合协调发展度评价方法

(1)为使建设用地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相互影响效果能够得以反映,我们引入耦合度(C),但仅使用耦合度难以分析两个系统整体协调发展水平,因此引入反映两个系统整体协同效益的综合评价指数(T),将耦合度和协调度结合起来,测算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与城镇化水平的耦合协调度,最后得出耦合协调发展度(D)来体现两者的整体协调发展水平。

(2)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系统进行相互作用而相互影响的现象。耦合度就是对这种系统或运动相互产生影响的程度进行表示;耦合协调度则是衡量这些系统耦合协调发展程度的数据。评价模型如式(8)。

其中C为两者的耦合协调度。耦合程度高,其数值越接近于1;相反之,表示耦合程度较差。

(3)计算两者综合评价指数(T)。

其中 U1、U2分别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数。α、β分别为两个系统重要程度的权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经计算α与β系数相同均为0.5,意味着在耦合协调度测算中,两个系统的重要程度相同。

(4)计算两个系统的耦合协调发展度(D)。

三、评价结果与分析

(一)评价结果

1.依据所建立的指标体系进行结果计算,分别测算天津市 2013、2014、2015 年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耦合协调度、综合评价指数以及耦合协调发展度,见表3。

2.借鉴已有研究,根据表4分类标准,对天津2013—2015年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的耦合协调度的类型进行划分,见表5。

3.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数U1和城镇化评价指数U2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当 U1〉U2时,可以看出在两者以往共同的发展过程中,城镇化水平是滞后于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因此属于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主导型的阶段;当U1〈U2时,可以看出在两者的共同发展过程中,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是滞后于城镇化水平的,因此属于城镇化水平主导型;当U1=U2时,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同步于城镇化水平,属于二者同步发展型。

表3 2013—2015年天津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耦合协调评价结果

表4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耦合协调度分类

表5 2013—2015年天津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耦合协调情况

4.划分两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度(D)的类型,见表 6。

5.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根据耦合协调发展度D,将2013、2014、2015 年 建 设 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协调发展状况分类情况,见表7。

(二)结果分析

通过以上评价结果来看,天津2013年、2014年建设用地的利用水平和城镇化的水平处于拮抗阶段,在这个阶段两者处于中度耦合的程度,与低度耦合的无序阶段相比较而言,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协调发展状况较好,但是耦合协调程度仍然较差,两者协调发展的进步空间仍然非常巨大,想要达到优质耦合的有序阶段,仍需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2015年的数据来看,2015年的耦合协调程度相较于2014年来说有所提高,但是这一阶段处于二者协调发展的磨合阶段,此阶段耦合程度较低,较2013年、2014年有所提高,表明两者的耦合程度出现转折,开始呈现一种低水平的耦合。

两者系统整体的发展程度不能只关注其耦合协调程度,根据表6的分类,从而得出表7的结果。可见,2013年耦合协调发展度(0.4697)在0.4-0.5之间,处于勉强协调阶段,因此通过分类表,可知此阶段为勉强协调阶段,此阶段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勉强可以协调发展。另外,在此阶段通过两个系统的综合指数对比,发现2013年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指数U1(0.7015)大于城镇化水平指数U2(0.2851),因此此阶段两者的耦合协调发展类型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主导型的勉强协调阶段;2014年的耦合协调发展度(0.3507)处于轻度失调状态,此阶段两者的协调发展程度并不能勉强协调,而是处于一种失调的状态,这种失调仅是一种轻度的失调,如果加以重视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关系,失调现状仍然可以得到改善,与此同时,通过对建设用地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综合指数进行比较,城镇化指数U2大于U1,因此此时为城镇化主导型的轻度失调阶段;2015年的耦合协调发展度(0.5742) 于 0.5-0.75 之间,处于一般协调阶段,与此前两年对比,两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度有所上升,但协调水平依然较低,其中U2大于U1,居于城镇化主导型一般协调发展阶段。

表6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耦合协调度分类

表7 2013—2015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协调发展状况分类情况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 2013年、2014年、2015年测算结果的分析,各阶段的情况不尽相同,发展趋势也具有一定的波动性。

第一,城市建设用地的整体利用水平仍然较为有限。通过本文对2013、2014、2015年的建设用地利用水平进行测算,得出建设用地利用水平指数U1的数值仍然较低,利用水平仍然有待提高。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要求使建设用地的效能最大化。城镇化过程中无序的扩展现象,导致人地矛盾更尖锐,同时也影响一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因此提高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尤为重要。

第二,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与城镇化水平的发展程度要相协调。城镇化的水平之快,同时也致使建设用地的不断增长,对于建设用地的要求主要在于其利用水平的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水平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协调发展是未来发展的要求。从文中的测算结果分析来看,不同阶段的协调发展程度也具有波动性,2013和2014年产生如此波动性的原因可能在于,城镇化速度的突然加快,而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的速度相对滞后于城镇化的速度。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存在时间性,其建设和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产生这种波动也是有可能的。

第三,呈现改善的趋势。虽然有波动的状态出现,但是较2013和2015年来看,2015年协调发展度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表明,这种波动并不影响两者协调发展程度改善的趋势。因此城镇化水平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协调发展在不断改善,呈现螺旋上升的趋势。在新城镇化的过程中,同步的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水平已经成为提高我国总体土地利用水平的现实要求。

为实现建设用地利用水平和城镇化水平更高层次的协调发展,一是,注重经济增长和土地利用的协调增长。要在发展经济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立足长远注重城市规划建设,制定科学的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考虑在内,统筹经济发展格局和特征,向内涵型城市发展。二是,发挥土地规划的作用,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在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用发展的视角合理进行土地规划。相关部门要有效的发挥土地规划的调控作用,合理规划各类产业的用地标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三是,科学优化调整土地利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基于当前较为粗放的利用现状,科学合理的进行再调整,进一步挖掘尚未充分合理利用的土地潜力,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增强土地资源保障城市发展及经济发展的能力,从而促进天津实现协调性、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