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欢 吕超男

摘 要: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计算机技术在社会各领域应用越来越普遍,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如今,计算机软件的类型丰富多样、功能齐全、内容涉及范围广泛,而且研发制造过程不断升级换代。计算机软件同样具有专利权和着作权,需要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尊重计算机软件发明者的劳动。在当代利用计算机软件工作的过程中,因缺乏完善的使用制度保障,尚未采取成熟的软件保护技术措施,对于计算机软件使用中反向工程的侵权与认定工作并不细致到位,使得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在合理使用计算机软件的道路上充满坎坷。笔者将主要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过程中得分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为促进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提供有效性借鉴。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技术措施;反向工程

引言

在当前计算机软件使用过程中,其着作权和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接受,尽管在具体细节上存在些许问题,但是人们毕竟已经在思想上意识到了保护它的重要性。因此,如果我们想合理使用计算机软件,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一套完整、系统的合理使用制度,运用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对软件实施全方位保护,避免侵权行为发生造成对软件及软件创造者的伤害;同时要防止反向工程趁虚而入破坏软件系统,保证计算机软件能够长期有效运行。

1 计算机软件保护技术措施与软件合理利用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进步,信息传播速度迅猛,软件发明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经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设置加密环节,通过访问权限、密码锁钥等限制步骤,有效减少了不法分子窃取软件信息进行盗版、侵权的行为,起到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效果。通过技术措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打破了传统依靠公力救助的方式,不仅防患于未然,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成本,同时还使软件开发者的权利得到真正切实的维护。

但是对于采用技术措施对软件进行保护是要遵循一定原则和标准的,不能无限制的滥用。笔者经过研究发现,我们要避免陷入过度保护的漩涡,要提供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适度空间,制定切实、可用的技术保护措施;根据国际立法的经验,对于规避技术措施的适用对象界定增加严苛的条件限制,而对于法律条文未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对象则进行合理使用,维护社会公众的正当利益,在技术措施和软件合理使用之间获取一种互利共赢。

2 对于计算机软件使用中反向工程的侵权与认定

软件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他人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逆向解剖、分析,方式是从软件的目标代码,通过反汇编方式寻找源代码,以推导出他人软件产品的功能、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算法、界面等设计因素的一种方法。它作为一种技术手段保持价值中立,其包含的科技含量很高;而且实际上对于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借助反向工程,通过对存在侵权可能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反向工程的程序,其积极作用明显。但是当进行软件反向工程时,势必会对申请专利的软件操作程序进行拷贝,就演变成一种专利法上的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那幺如何断定反向工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我们可以从实施反向工程的最终目的来考虑,当用于单纯谋取商业利益,增强竞争力时实施反向工程对软件进行复制、使用,这就属于不合理使用软件的范围,侵犯了专利人的合法权益;当用于非商业性的科学实验研究或者为了更新完善原有软件功能、升级软件系统时,可以将这种实施反向工程的行为划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对反向工程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可以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向工程实施者是否是合法使用软件的人,其获取计算机软件的方式是否合法,其获取的软件的来源归属是否合法。第二,反向工程所实施的程序是否侵犯了软件制造者的专利权,由于反向工程主要是将原软件的目标代码通过反汇编或者反编译的手段寻找源代码,其本质是复制软件;因此在目标程序转换成源程序的过程中若未经原软件版权所有者的批准而随意改编,则构成了侵权。第三,对于持有的侵权辩驳理由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国《着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其中涉及反向工程的是第6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加之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只要软件来源合理、软件使用人合法就可以实施反向工程,就是一种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于软件专利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3 建设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困难

3.1 软件保护条例不具体、细致,着作权法不健全,软件技术保护措施不成熟

综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国家虽然已经出台相关软件保护条例及其着作权法,但是对于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并未做出详细规定和约束,不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面彻底的保护。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和生产力的制约,我国的软件技术保护措施并不完善,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软件技术维护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3.2 不能准确界定是否对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行为

由于反向工程的存在,使得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过程中容易混淆侵权行为和维权行为,限制了人们对计算机软件的升级换代,限制了人们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基于商业或非商业利益的目的,也给评定侵权行为带来了困扰。

3.3 反向工程本身是矛盾的结合体

应用反向工程既可能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商构成侵权,损害其利益;另一方面又可能为软件创新提供新思路,促进软件的更新。

4 结束语

总之,我们分析了在计算机软件使用过程中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相关内容,探讨了如何对计算机软件使用中反向工程的侵权与认定办法,并在最后提出建设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制度时所面临的难题。启示我们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体系,全方位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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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欢(1982,1-),女,河南省郑州市,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