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玲

摘 要:文章简介了国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认为这次改革改善了企业登记环节高昂的设立成本、复杂的程序以及法律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但也对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 改革 重点内容 企业 影响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7-085-02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政府和企业主更加关注公司体制能否产生竞争优势。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干预,相信市场的力量,已经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潮流与趋势。商事登记制度作为规范市场准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制度体系和制度规范是否科学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经济活力和国际竞争力。十八届二中全会就提出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要求,即“先证后照”、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顺应这一改革方向,从2013年底以来,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修改。

一、公司法和各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的修改

1.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本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具体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同时,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例外,即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配套制度改革包括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和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

2.具体法律法规的修改内容。(1)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涉及《公司法》12个条款3个方面内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见于第648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重点修改了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年度报告和公示,电子营业执照。(3)企业法人、合伙、个人独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条例:见于第648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重点修改了年度报告和公示,电子营业执照。(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实施细则:见于第648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重点修改了出资的相关规定。(5)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总局令第64号)。其中重点修改了出资的相关规定。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的预期影响

基于以上《公司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正,建议企业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在自我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1)对于新设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注意事项。《公司法》修正后,公司章程成为约束股东出资的主要方式,股东只需要认缴出资,但是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通过实收资本登记来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了,公司股东(发起人)仍然要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更大程度上是受到自身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这无疑对公司自身的诚信经营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首先要注意投资理性,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在注册资本上量力、量发展预期而定,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在注册企业及新设分子机构时,应当注意按照章程及时足额的缴付注册资本。如果未按照章程按时、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则当有法律纠纷时,对方当事人可主张追究股东未出资的民事责任,由此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业务开展及股东本人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例如笔者在处理一件欠款纠纷案时,就曾以对方当事人大股东单位当年以土地和房屋方式出资的部分资产未进行转移登记为由将其大股东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最终促成三方和解。(2)关于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的注意事项。《公司法》修正前,设立新企业时,多数企业通常直接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公司章程》的格式文本进行注册登记,对于出资条款没有较为灵活的约定。而修正后的《公司法》将给予各股东在出资方面以最大的自主约定空间。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在之后新设企业的过程中,应当重视投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订立,对于各股东方的具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分红、未及时缴纳出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应在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中详尽记载,确保权责清晰。章程制定之后,企业应善于利用章程来督促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如其他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企业应及时向其他股东主张未出资的民事责任,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3)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应当注意的事项。由于《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修正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登记、备案信息等进行公示。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在该公示系统上录入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投资人等信息,但是对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付情况等,需要企业自行录入,通过该系统向社会公示。基于以上情况,建议企业加强自身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等信息,并经常性地审查公司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确保被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作相应变更,保证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登记信息保持一致,如公示信息出现错误,可能会给公司的信用带来不可预估的风险。(4)关于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需要注意的事项。《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修正后,取消了原来的企业(下转第88页)(上接第85页)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且是由各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如果企业未能及时、正确地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则有可能被记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由此将会对公司信用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要正确认识年度报告与信息公示的重要性。对于异地经营企业来说,可能会因公示不及时或无法联络而被认为是虚拟登记而载入异常名录。对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空头公司其真实情况也可以得到更有效的社会监督。(5)对企业经营场所管理应当注意的事项。过去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后并没有及时地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制度改革后,为防止因联络问题被载入异常名录,需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对于经营场所的条件,需要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以及建筑质量等监管要求。

2.对合作企业审查需要注意的事项。(1)对合作对象或交易对象的审查。《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修正后,由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一定程度上放宽了企业注册的门槛,其注册资本并不一定能实时反应其真实资产实力。所以在企业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买卖关系时,应当对合作对方或交易对方进行审慎且详实的调查,了解对方的真实资产状况及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首先,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合作对方或交易对方进行调查,当所涉金额较大或有较大影响的交易,在交易前期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防止与“皮包公司”合作以及商业诈骗等情况的发生。在签署合作协议或相关协议时,注重要求对方对必要事项的承诺与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合作或交易对方信用信息的关注,以便于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2)明确合作企业性质,分情况对待处理。虽然《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修正后,大多数企业均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为主,但是还有一些性质的行业是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对于这些行业的企业应当分别审查,做到具体行业具体分析。(3)涉及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由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在涉及股权收购时,则应当注意股权转让方是否已经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多少,将可能对公司在股权受让后是否能实际享有股权对应的利润分配权等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时应当进行彻底且详实的尽职调查,同时还需要注意股权收购协议中对尚未履行的实缴义务的继续履行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公司受让股权后的合法权益。

总之,本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制度设计层面的一次突破,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减轻投资者负担、便利市场准入,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自主调节作用。企业应利用好政策红利,在逐步优化的营商环境中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进一步壮大发展。

参考文献:

[1]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国发{2014}7号印发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节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3]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国令第648号

[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 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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