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琳琳 毕京福

一、德州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施行情况

(一)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施行本科生导师制的主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高校分层分类,在不同层次领域都能办出自己的特色。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型培养应用型人才是符合地方高校发展的明智举措,①大多数的地方性本科院校面临着明确定位及时转型的问题。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要想实现地方性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推行本科生导师制是一个重要举措。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报考研究生的比例是很高的,这其中有渴望继续深造的原因,也有暂时逃避就业难题的原因,如何在考研中赶超学术型高校的同专业学生,如何能让学生拓宽眼界,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这也是推行本科生导师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所在。

(二)德州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施行情况

本科生导师制起源于14 世纪英国的牛津大学。导师制在我国的推行始于1938 年的浙江大学,校长竺可桢将包含导师制的学分制普遍应用于本科生教育之中。鉴于导师制在培养创新型人才上行之有效的作用,当时国内其他高校相继效仿②建国以后。本科生导师制并未能得到全面推广。直到21 世纪,国内部分高校才开始逐渐在本科生阶段开展导师制。

德州学院法学专业是在2010 年正式开始施行导师制的。导师的角色设置不同于辅导员、班主任。其主要职责是针对不同的个体,因材施教,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同时,也为学生提供学习上的指导,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引导其将来的发展方向。

确定本科生导师的时间是在大二的上学期。导师的分配和选择有这样的步骤:第一步,宣讲阶段。由系主任为学生做宣传,内容包括本科生导师制的主旨、工作内容,以及每位导师的研究方向和重要成果,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充分认识到选择导师对自己的重要性,同时,让学生了解每个导师的特点,分析每个导师的研究方向与自己的兴趣点是否契合。第二步,学生初选。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将来考研的方向,来选择合适的导师。第三步,导师选择。每个导师指导的学生个数是有限制的,就法学本科层次,一般每个导师的最高限为10 名学生。通常情况下选择导师的人数不会超过10 名。人数未超过10 人的,一经选择,即确定下来。如果有超过10 人的,由导师在选择自己的学生中进行选择。选中的10 人,系师生双方互认确定的。未被选上的学生,需要再次重新选择。第四步,学生再选。在新一轮的选择中,学生可以在第一轮尚有空位的导师中选择与自己的兴趣以及将来考研方向相同的导师。

确定师生关系之后,导师随即召集自己学生开见面会,了解每个学生的就业和考研方面的未来规划,导师根据每个学生的需求,制定出每个学生的培养计划,在余下近三年的时间内,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能力。同时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业指导。

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作用

(一)在学业指导中的作用

1.在学生考研准备中的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专业导师与辅导员的分工是明确的,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日常生活与思想教育,而专业导师负责学生的学业指导。由于学生在选择自己的专业指导老师时对每位导师的研究方向是有明确认知的,学生选择的是与自己考研的方向和感兴趣的学科方向相同的导师。所以在选择导师之后,指导教师在学生的考研方向和准备考研的学习过程中都能做到有的放矢,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例如,可以就自己所任教的学科为学生分析国内诸多法学院的实力与优劣,帮助学生做出切合自己实际能力的报考学校的选择,可以帮助学生复习专业课,还可以在考研复试中帮助学生分析和准备本专业方向领域内研究热点焦点问题。

2.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的帮助作用。众所周知,高校的管理模式与中学不同,高校没有了硬性的升学压力,学与不学基本上取决于学生自身。很多学生在这种宽松和自由的氛围中,无法有效安排自己的时间,进而无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本科生导师制密切了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改变了传统高校中教师和学生的“冷漠”关系,③本科生导师制其实是将全部学生分成了若干个“兴趣小组”,通常情况下,每个导师组里的同学在专业方向上有相同的爱好。指导教师在日常学习过程中既可以一对一地解答学生的专业问题,也可以指定专业课的书目和论文,集中讨论。这样可以使学生之间互相带动,互相督促,有利于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的养成。

(二)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理论最终需要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才更有生命力。对于地方性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来说,培养服务基层的公检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和其他法务工作人员是其重要目标,所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尤为重要。

1.校内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帮助与指导。校内实践教学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环节通常安排在大三或大四,在专业核心课均已经上完的基础上开展。指导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帮助学生选择案例,根据案例所适用的程序法为学生讲解相关专业知识,并且根据指导教师对每个学生的了解分配角色,帮助学生熟悉角色,指导学生深入掌握程序细节。

2. 校外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引领与锻炼。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有多个校外实习、实训的环节,例如德州学院政法学院在大三有一个法律诊所环节,大四下半年有毕业实习环节。不管是哪个环节的校外实践活动,均以法学理论应用于实践为主旨。法学专业导师大多是“双师型”教师,在学校教学的同时,开展律师业务。这为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了引领作用,引领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知识去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将导师亲办的实际案例交给学生研讨,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存在的困境

(一)导师职责不明确

本科生导师制的良好贯彻落实,首先需要明确导师的职责。如果对导师的职责定位过于全面,过于宏观,则该项工作主次不分,缺乏可操作性。④有的学校将导师的职责规定的非常宽泛,涉及学业指导、思想健康、考研辅导、科研指导、就业帮扶等全方位的学生工作,很大程度上与辅导员的工作重合,这导致专业导师不知自己该侧重哪些方面,不知道自己该指导些什么,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核心价值所在。职责不明使得专业导师无所适从,导师无法集中精力实现有价值的指导,有违专业导师制设立的初衷。

识写字、广泛的阅读量及大量的语言积累,这些都是语文知识的输入,而输出才是衡量一个人语文核心素养好与坏的关键。学生说出来的话、写出来的小文章,也就是语言的运用,才能真正衡量他们的语文素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着重培养学生说话、作文等技能,比如,教师可以在学生学习了比较新奇的表达后,鼓励他们用这样的句式造句,多表达几遍之后,句式便可以轻松为之所用,还有,鼓励学生写日记,将生活见闻记录下来,也不失为锻炼语言应用能力的好方法。虽然平时的积累必不可少,但语文作为一门语言类学科,自然是学会运用才能代表真实可信的水准。

(二)生师比例偏大,影响师生互动效果

每位导师究竟指导多少个学生最适宜? 这涉及管理学上的幅度问题。所谓管理幅度, 是指管理者倾其全力直接有效地指挥的对象的数目, 当管理者的能力一定, 指挥对象的数目超过限度时,管理的绩效就会下降。⑤导师指导的学生数量直接影响到指导效果。自从1999 年开始扩招以来,生师比偏大是高校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就德州学院政法学院来说每个导师指导法本、法专、专升本三个不同层次的学生的人数总共约20 人左右。尽管三个层次的学生不同阶段需要完成的教学任务不同,但是人数众多仍然影响了师生间的互动效果。

(三)常规指导模式未形成统一的运行机制

本科生导师制应该如何运行,导师在常规指导中应该如何指导,应该指导哪些内容,缺乏统一的模式化的运行机制。从笔者了解的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现状来看,师生关系确立后,有的联系较为密切,有的则比较随意、松散,有的导师除最后的毕业论文指导外甚至从没有过和学生的交流,师生之间相互陌生,没有任何学业上和思想上的交流与碰撞。这与常规运行模式的缺失直接相关,导师在日常不知该做哪些指导,会导致本科生导师制形同虚设。

运行机制的缺失还体现在缺乏导师的考核机制,导师做的日常指导是否计入考核的工作量,哪些指导内容,各自应如何计算工作量,这直接关系着导师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据了解,一般高校对导师指导学生的工作量,计入考核的是毕业论文、调查报告和模拟法庭等完成学分所必须的环节,对于日常导师的指导内容,并未计入工作量。

(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薄弱

何为“双师型”教师,理论上众说纷纭。但总的来说围绕三个方面: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具有较强实践应用能力。⑥就法学专业来说,具有律师资格,开展理论教学之余,办理法律实务的教师通常可以认定为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需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的作用。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的队伍建设是薄弱的,德州学院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在所有法学专业教师中占比仅为31.58%。这种现状的出现与高校普遍存在的重科研轻实践的观念有直接关系。即便是在地方本科院校,这种观念也广泛存在。这种观念的由来又与高校评职称和各种评优机制密不可分。在职称评定中,科研成果、学术论文是重中之重,而导师的实践能力如何并没有一个评价指标,也没有被列入评价体系。“双师型”在高校职称评定体系中不仅没有任何优势,反而会因为不能“全身心”投入教学和科研而受到某种程度的排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的难度,加上高校评优和职称评定机制的现实状况,导致“双师型”教师力量薄弱。

四、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导师职责

本科生导师的职责的明确,和准确定位,直接影响着导师制的实施效果。究竟导师的职责是什么?学界众说纷纭,有的把导师的作用框定在指导学生的学习、品德和生活三个方面⑦,有的学者则将导师的职责界定的更加全面。笔者认为,导师职责的完备和全面并非不好,但是应当注意要有针对性和侧重点,各个学校和专业应当结合自己的层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导师的职责。就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来说,导师的职责应当侧重学习和思想方面,兼顾其他。这里的学习包括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提升。可以将导师职责具体化为以下工作:

第一,学业指导。引导学生进行考研学校选择,以及专业课的辅导。对于地方高校来说,考研无疑是一个优质出路,学生的考研需求大、动力足,这就需要导师在这方面付出较多精力,将考研指导当成重点来完成,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学习情况和将来的职业规划,来帮助学生选择合适的学校,并进行专业课辅导。学业指导中还应当包括平时的学业辅导。

第二,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为学生继续深造研究打下基础,也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学思维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指导学生的模拟审判。导师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从事法律实务的方向帮助学生选择案例,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分析案例,形成法律文书。并指导学生进行审判流程。这为学生将来参加实务奠定基础。

第五,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帮助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为学生将来参加法律实务奠定初步基础。

第六,学生的思想方面,关注学生的几个特定阶段的思想状况。这几个阶段分别为大一时期,大三研究生报考时期,研究生备考时期,导师应当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学生的思想状况,做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二)增加外援导师,完善考核机制

地方本科院校的政法院系一般都同当地的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有实习基地的协议。德州学院政法学院除了与当地司法机构和较大律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之外,还聘请了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理事会理事。这类群体是外援导师的重要力量,可以选择学历高、法学功底深厚、理论与实践能力俱佳的实务工作者作为校外导师,除此之外,还可以聘请退休教授作为导师力量的补充。这一路径的实施,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校外导师的一系列机制。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校外导师库,导师库中的人数是固定的、稳定的,不能随意更改与调换,建库之初人数的确定应当由学院根据自己的招生人数以及现有师资力量来确定。人选确定后,制定出校外导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每个标准课时的课时费,发放方式,以及考核制度和评价机制。

(三)建立统一运行机制,规范导师制的运行

导师制统一运行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导师在工作中无所适从,不知该导什么,如何导。除了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模拟审判等这几个必须完成的指导环节外,很多导师是不作为的状态,主要原因是不知该做什么。学校没有导师制常规指导内容的引导与考核指标。笔者认为,就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来说,导师的常规指导,应包含以下方面:

首先,定期召开座谈会,频率保持在每学期3~4 次,每学期之初,给学生安排第一个月的读书计划,第一个月结束时,召开第一次座谈会,内容为之前布置的读书内容的汇报与讨论。在会议上,让每个学生发表自己对指定阅读书目的思考,其他同学发表不同观点,进行思想碰撞,最后由导师进行点评。会议结束时,由导师布置下一个月的阅读任务,任务结束,再次召开读书讨论会。以此类推。每个学期学生可以阅读专业相关书籍3~4 本,每个学年阅读6~8 本。因为地方本科院校的学生在所学课程的深度,知识点的广度上,通常情况下比不上全国着名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本科生导师制这一常规操作可以大大弥补自身不足,拓宽知识面和眼界,为以后学生的考研和继续深造奠定基础。

其次,导师确定之后的每个假期,导师均应给学生布置任务。此时布置的任务应区别于在校期间的任务,从另一个角度对学生能力进行提升。笔者认为,假期任务可以采取半自由方式。告诉学生在本学科领域的最为精华的几本期刊(一般为本学科领域的A 类期刊),让学生从这几本期刊中自行选择两篇学术论文进行研习。在开学之前,导师可以通过网络形式(腾讯会议、钉钉等)展开线上讨论,让学生表述自己选择该篇论文的目的,该篇论文的结构和创作思路,学习该篇论文的心得体会。最后由导师点评。这一常规操作实际上是一种研究性教学,与平时教学方式的互为补充,使学生开拓眼界的同时,启发思维,并锻炼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再次,“双师型”教师在处理实际案件时,每次挑选1~2 名学生加入讨论与分析,开庭时带学生一起旁听,之后再让学生进行新一轮的讨论。新一个案件,再换1~2 名学生。这种指导实践的方法是在学校指定的必须完成的社会调查、实习实训之外的一种常规指导,多指导学生亲身参与案件的办理,让学生充分感知到法科学生的职责重大,从内心去信仰法律,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

(四)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精通实务,才能带出有实践能力的学生。“双师型”师资力量的强化,首要的是高校应转变观念,认识到“双师型”教师对于本科生导师制、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地方高校转型与长期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从具体策略上,应当鼓励本校教师考取专业技能证书,具体到法学专业,应当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引进人才时,侧重与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双师型”人才。同时,学校应当调整职称评定机制,将实践能力也列为一项评价指标,给教师动力促使其理论与实践并重。

注释:

①⑥罗晓雯.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D],南充:西华师范大学,2018

②吕忆松,李莹莹,尚建辉.国内外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研究综述[J].教育教学论坛,2013(8):186

③宋梅,蒋冰晶,孙雨:论本科生导师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5(03):44

④万宗瓒,学分制背景下法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践与思考[J].高教学刊,2019(6):88

⑤丁林.本科生导师制:意义、困境与出路[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5):75

⑦束荣新.大学本科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导师制的理论思考[J].化工高等教育,2005(01):77-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