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龙

提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一种重要的投资渠道和理财工具,它是随着股票和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本文论述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分析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阐述各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以有价证券为主的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早期探索阶段: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中国基金业的设立与发展,几乎与中国证券市场同步。早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一些得风气之先的金融机构就开始研究并设立了少量的海外投资基金以及境内的各类基金。随后,一批由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中国概念基金”相继面市。

封闭式基金发展阶段: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我国首次用行政法规规范了投资基金的运作,由此,中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8年我国设立了5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封闭式基金5只,募集资金100亿元人民币,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7.4亿元人民币。截至2001年9月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前,我国共有47只封闭式基金。2002年8月以后,封闭式基金发行停止,到2007年3月31日,我国共有54支封闭式基金,284支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使我国基金业发展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从近年来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看,我国基金业在发展中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基金品种日益丰富,基本涵盖了国际上主要的基金品种;二是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迅猛,方兴未艾;三是营销和服务创新活跃;四是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截至2006年末,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58家,管理数量已达307只。其中,开放式基金254只,封闭式基金53只,基金资产规模8,565.05亿元人民币。其中,开放式基金的资产净值6,941.41亿元,已占到中国基金市场资产净值的81%。

二、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于一个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来防止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为的发生。这种内控制度不仅涵盖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基金业务操作流程的规程,还包括基金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等诸多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要遵循内控制度的规定,使内控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装点“门面”的一纸空文。根据2006年中国证监会对1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检查报告,只有2家未发现相关交易行为。足以表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性。

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还表现为基金偏离契约的承诺进行投资。基金的品种有积极成长型、收入型、平衡型等。不同类型的基金具有不同的投资风格和风险收益关系,这些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契约中都已经载明,投资者也是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的基金进行投资。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日后的基金运作中严格遵循招募说明书的承诺,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擅自改变基金的投资范围,即使这种改变是善意的。

2、投资行为偏离持有人利益最优点。基金的发起人都是证券公司,它同时又是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发起人,也是该基金发行协调人。基金进入正式运作后,又由证券公司代理基金的买卖、交割和收益分配。这样发生关联交易就很难避免了,基金管理人不仅有自身利益,而且还不得不顾及其发起人的利益。而契约型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没有赎回压力,由于种种利益上的牵扯,以及在对股票二级市场关联交易的认定和监管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发起人的利益进行决策,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容易发生不适当的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动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主要依据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由于基金的资金量较大,它的买卖行为会对股票的价格走势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他每年能够获得的是基金实现的收益,在基金到期时获得基金清算后的资产。但基金管理人却可以通过人为拉抬自己重仓持有股票的价格,以抬高基金账面净资产值,从而达到提取更多管理费用的目的,并在基金净值排行榜中争取更好的排名。而投资者在增加基金管理费的同时还会增加股票买卖的交易费用,并且还要承担资金积压的损失和资金过度集中的风险。同时,在基金收益90%以上须用以分配的规定下,为将来获取更多的管理费保留更多的净资产,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尽量推迟实现利润,从而导致其投资行为偏离投资者收益的最优点。

3、基金托管人监督力度不足。从基金的2000年年报来看,各基金管理人对监管部门查处的“异常交易行为”的陈述,有的公开承认和说明,有的只字不提,有的轻描淡写地带过。如:“对于基金运作中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本基金管理人已向证监会做出说明”。“本基金存在一定数量和自身交叉买卖行为,情况较为轻微,本基金管理人已采取有效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尽管有些基金管理人承认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可托管人在托管报告中却没有相应的评价。我国基金的托管人显得“无为而治”,地位超脱、监督不多,更多地体现了“保管权”,而在监督权的行使上表现不多。

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对策

1、完善基金法律制度。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只有在证券市场规范的前提下和范围内,基金治理结构才有切实的保障。基金治理结构孤军深入是极为困难的。在证券市场整体规范不够的大环境下,基金管理公司想独善其身也是十分困难的。

美国不但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规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等方面的规则,而且有行业法律的施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存在不少待完善的地方,而《投资基金法》的通过仍有一定过程,《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订尚有争议,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管也需有一定的过程和经验的积累。对于试点阶段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和完善法制监管是推动基金业迅速发展的助推器。

2、发展基金的外部竞争市场。对开放式基金而言,基金经理人的资源自然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进行调节和配置。由于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定和可以赎回,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有方,业绩良好,吸引力就会越来越大。其规模也会不断扩充,所收取的基金管理就会越来越多;反之,基金业绩差,要求赎回的就多,基金规模就会萎缩,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就得不到保证,就难以为继,就被迫从市场退出。市场对基金经理人增加了无形的压力,迫使其提高效率。而业绩良好的基金经理人会得到更多基金单位的申购,从而管理更多的基金资产,事实上实现了基金经理人资源的配置,为基金经理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在封闭式基金情况下,可以考虑设定一些指标使得如果一个基金在长期不利经营的情况下能够向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靠拢,增加其优秀理财的激励机制,同时也避免了较差的基金经理人继续管理某基金而导致更大的风险。只有让更优秀的基金经理人有管更多基金的机会,对他才有更多的激励,同时对其他基金经理人才有更多的约束,而资金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也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利于发挥基金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有利于真正从业绩回报上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资产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这也最终会为投资者带来实惠。

3、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要真正发挥作用,需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独立董事占多数。所有的基金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大多数,而不仅是现行法律要求的1/3。1962年美国就已发现40%的独立董事比例对基金监管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大多数基金家族已在他们的董事会吸纳了多数独立董事。近年来,美国的许多基金发起人经历了重组,使独立董事不少于75%。因此,我们应认识到设立多数独立董事在保护基金股东利益方面的价值;二是独立董事应获得准确、充分的信息。需要确保独立董事接受的信息是准确、客观而且完整的。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在适当的时间从适当的人获得适当的信息,即便是最独立、最自信的董事都不能有效地工作。对其来说,能够听取律师和审计师的客观建议是非常重要的。

4、健全基金经理报酬机制。目前,我国基金的管理费用收取方式为固定提取比例加业绩报酬,这种分配制度的激励优化有利于改变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的局面,促使基金管理人争取跑赢大势。但这种的业绩报酬机制虽然前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就可以提业绩报酬,而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仅仅是不提业绩报酬。这种不与业绩完全挂钩的业绩报酬还称不上是名副其实的,并且在业绩报酬中没有考虑风险因素,可能会使投资者处于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的状况。基金管理人为提高基金的业绩而甘冒不应该冒的风险,铤而走险的结果是,赢利则基金管理人可能参加收益分享,而亏损则基金管理人至多是得不到业绩报酬。在分配报酬时,应该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委托人和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基金经理人负责,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这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因此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大学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陈玉洁.手把手教你炒股票买基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4]王群航,张凯慧.初买基金必读.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