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宁

[提要] 2013年7月,酒店业迎来更为严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新《劳动合同法》,不仅直接推高企业用工成本,而且也迫使企业员工管理方式顺势调整,促使整个酒店行业劳动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如何适应《劳动合同法》带来的用工新变化,如何学会与员工建立更加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必将成为酒店企业自身、各地劳动管理部门和劳动法律立法工作者着力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酒店业;劳动关系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合作课题(编号:JRSHZ-2014-06005)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4日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修改方案,修改后《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酒店业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各个方面都受到了影响。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剖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酒店业的影响。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对河北省范围内的中高端酒店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涉及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劳动关系的评价和员工对《劳动合同法》作用等几个方面,深入分析河北省酒店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并透过这些问题,以小见大,分析我国酒店行业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内外部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劳资关系紧张的对策,实现酒店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二、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调查研究

为了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本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法》争议大的条款设计了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依据实证研究成果,为酒店业劳动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数据支持。

(一)劳动合同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员工权益的一项基本保障。调查发现,在收回的170份有效调查问卷中,有136人和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大部分的员工都与酒店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在不同星级、性质的酒店中签订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仍有少数临时工等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调查,四五星级酒店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尤其是五星级达到了100%,另外在调查中也发现,经济型酒店中差异较大,锦江之星、如家等品牌经济型连锁酒店较之一般商务酒店劳动合同签订率高,甚至达到100%。

(二)薪资福利方面。在员工收入的调查中,有55.7%的员工平均月工资1,500~2,500元之间,20%的员工平均月工资在1,000~1,500元之间,18.6%的员工平均月工资在2,500~3,500元之间,只有4.3%的员工平均月工资在3,500元以上。表明酒店员工薪资水平整体较低,另外,薪水高低受工作岗位的差异影响较大,如销售、行政等部门工资较高,餐饮、客房等收入偏低。

在员工社会保险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应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明确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其实在原《劳动合同法》中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这对一直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一些长期不为职工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而言,落实这一规定成本就要大幅增加。除了企业的原因外,也有部分劳动者个人由于保险转移等问题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调查中发现,社会保险购买率和劳动合同签订率基本持平。

(三)劳动保护方面。新《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款项,对于工作时间的长短没有具体明确,仍然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酒店员工劳动时间的调查显示,员工劳动时间偏长,在关于员工日工作时间的调查中,只有37%的员工日工作时间保持在8小时以内,而有12%的员工每日工作时间竟达到10~12小时。只有30%的员工每周工作5天,60%的员工每周工作6天,8%的员工每周工作7天,2%的员工工作时间是不定时。以此换算出来的周工作时间都大大超出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可见,在酒店行业,员工的工作强度仍然太大,不能享受正常的休息休假权利,行业缺少劳动时间的统一执行标准。

(四)劳动关系评价。尽管由于个人主观感受存在一定差异,大部分员工对所在酒店劳动关系的评价为“良好”或“一般”,可见目前河北省酒店总体劳动关系还是处于比较平稳的状态。

在“构建酒店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问题中,33%的员工认为应加强劳动监管力度,确保劳动法律法规有效执行,59%的员工认为要保证酒店员工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有效运行,25%的员工认为应全面覆盖社会保险面,对欠缴保险费现象予以制裁,17%则认为应从规范劳动合同入手,增加劳动合同签订率,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短的弊病。说明在影响员工对酒店劳动关系感受的因素中,薪资水平仍然是酒店员工最不满意的地方。

(五)《劳动合同法》影响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酒店面临着新的情况。在有关新《劳动合同法》了解程度的调查中,80%的员工表示对新《劳动合同法》了解一点,知道其大概的内容,6.7%的员工非常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其中包括专门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员工,有13.3%的员工完全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甚至不知道它的出台。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均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对河北省酒店《劳动合同法》对其工作带来的影响调查中,35%的员工选择了酒店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17%的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17%表示加班费得到了落实,还有36%的员工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其工作没有影响,并且在这36%中有84%来自四五星级的高星级酒店,可见四五星级酒店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关系方面已经相对规范,对其影响较之一般的酒店要小。而一般中小酒店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加班费等方面不规范的,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成本就要增加。这也验证了很多劳动关系专家所讲对于一直守法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成本不会大幅增加。

三、依法构建酒店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分析以及颁布后一年来的实施效果调查,现对酒店行业执行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改善酒店劳动关系,实现酒店与员工的“双赢”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新《劳动合同法》宣传力度,做好新法普及工作。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酒店都能以积极的心态应对并组织员工学习,但也有少数酒店不重视《劳动合同法》,仍旧按照原来的劳动人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另外,据调查,《劳动合同法》在酒店的学习效果并不佳,尽管很多员工接受过新法的培训学习,但对于劳动合同制度以及自身利益的维护仍然不甚了解。因此,建议酒店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组织学习力度,切实做好新法的普及工作。这不仅是对员工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是酒店强化自身法律意识,规避用工风险,与内部员工建立互相监督的良好机制的开端,长远来看必将提升酒店的竞争力,吸引同行业的专业人才。

(二)灵活发展劳动工时模式。由于酒店行业的特点,酒店员工劳动时间普遍较长,有相当一部分超过劳动法律规定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的月工作日是20.83天(250天÷12月=20.83天/月)。目前,很多酒店员工工作时间都超过这一标准。劳动时间因素并非不可控制因素,酒店行业应就劳动时间问题设立行业标准,除了采用酒店淡季补偿休息、综合计算工时的做法外,积极创新酒店行业员工的工时模式。

(三)积极调整用工模式,弥补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企业经营上面临了一些新情况,由于成本的增加承受了很大的压力,酒店也不例外。为了适应新法,酒店需将过去的临时工转正,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还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社会保险缴纳不齐全的酒店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等,这无疑给酒店增加了用工成本,必将促使酒店从用工模式上做出调整,以减少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

从长期看,《劳动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帮助其建立更和谐、更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对目前处于微利时代的旅游酒店业来说是不小的考验。除了采用更先进的设备设施节约劳动力成本,对员工进行有效培训,酒店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用工模式的创新,结合区域的特点,灵活采用不同的用工方式。针对用工模式,结合新法,酒店可以考虑采用小时工、发展劳务派遣、增强校企合作、服务外包等方式。

(四)提高员工的终身就业能力,建立新型劳动关系。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推陈出新,人本理念再一次兴起,员工在组织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认。在现代服务业的挑战中,员工需要提高服务技能,企业需要高素质的员工,对员工技能的要求成了双方共同达成的目标。而目前很多酒店内由于缺少有效的培训机制和和晋升机制,一线员工长期在固定的岗位上工作,薪资微薄,技能得不到提高,看不到发展前途,只能另谋高就。实际上酒店服务技能等培训对于酒店员工来说本身就是一笔财富,熟练度越高,工作经验越丰富越有利于员工的职业发展,在行业内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因此,酒店一方面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签订培训协议,强化员工的技能培训,将培训视为企业成长的基础,尽最大可能为员工提供知识技能学习机会和多样的职业途径,提高其终身就业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员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在劳动关系管理的过程中除了做到“法制化”,也要加强“人情化”,切实做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加强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不仅对他们的工作,而且要对其个人能力和职业发展前途给予关注。

四、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是简单地使员工受益、酒店受损,而是使用工制度规范的酒店受益,使侵犯员工权益的酒店受损。相信在酒店业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加旅游饭店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酒店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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