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秀

[提要] 对于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核算,视同销售,此时销售收入以市场卖价确认。本文却持有不同观点,并说明其合理性。

关键词:自产产品;非货币性福利;商业折扣;应付职工薪酬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31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同时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一方面确认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一方面结转销售成本。因此,应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薪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产成品的成本。

例:A企业为一家电脑生产企业,职工共100名(80名直接生产工人,20名管理人员),公司以其生产的每台成本为4,000元的电脑作福利发给职工,售价每台5,000元。增值税税率17%。

借:管理费用 117000

生产成本 468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85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会计处理不甚合理。作为本企业职工,职工清楚企业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自产产品的成本,而上述会计处理以售价计算职工薪酬,致使职工薪酬高于实际,引发职工不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我们可以将视同销售的规定与商业折扣的规定结合起来,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差额视为企业的商业折扣。

作如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 374400

生产成本 93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468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采用商业折扣的办法,企业成本降低(117000+468000-374400-93600)=117000元,而销项税额降低(85000-68000)=17000元。对企业而言,职工薪酬最终分配到“生产成本”等账户,第一种处理致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同时增值税销项税额也要高于以成本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

因此,笔者认为,在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核算时,应采用商业折扣的处理方法,既给予职工优惠,提高职工积极性,又降低了企业成本与销项税额。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