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冉

[提要] 信息披露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营造良好市场氛围的基石。近些年相关案例表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漏洞百出,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本文以博元投资案为例,就信息披露问题进行重点讨论,并为进一步健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4日

一、博元投资案

自1990年上市以来,作为老八股之一的*ST博元在过往有着辉煌的保壳“成绩”。历经股市25年,9次更名顽强存活,股市不死鸟的博元投资,这一次真的走到了尽头。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情况,公司违法行为十分严重。从目的上看,公司为掩盖股改业绩承诺资金未真实履行到位的事实,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导致其2011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股东权益3.8亿余元;从手段上看,公司2011~2014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虚构票据贴现、置换交易,且多次使用虚假银行进账单和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入账;从金额上看,2011~2014年公司在其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金额巨大;从后果上看,公司2010年年报披露的净资产为-3.62亿元,追溯调整后,2010~2013年连续4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均为负值。造假金额巨大,披露公告严重失实。2015年3月26日,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3月21日,上交所对*ST博元实行终止上市,自此*ST博元成为证监会《退市意见》颁布后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

博元投资案并非披露虚假信息的个案,从20世纪90年代被查出的造假大案诸如郑百文、东方锅炉、ST黎明等公司,到2000年后曝出的丑闻如华锐风电、绿大地、万福生科、皖江物流等案件,我国资本市场里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调查的案例层出不穷。例如皖江物流案中,皖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贸易循环、签订阴阳合同、通过买方付息方式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且贴现费用未计入财务费用中以及未合理进行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等手段虚增收入和利润。根据调查,主要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和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披露虚假信息、未披露信息、披露信息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和影响力上市,进行宣传和包装的行为本是无可厚非的,但通过造假手段上市的圈钱行为却不能容忍。博元等案例充分暴露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足之处,必须通过切实有效地手段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内部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准确。首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该满足及时性要求。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从而使一些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来进行交易,而对重要的财务信息不及时披露;有的则是能不披露就不披露,能少披露就少披露,没有从主观和根本上去重视信息披露。这些行为都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造成重大的损失,同时也降低了这些信息的使用价值。再正确的信息,得不到及时的披露,也注定是无用的信息,对投资判断起不了大作用;其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性也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生存和发展。近些年来,众多上市企业因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行为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企业管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制造和报道不实的企业会计信息,捏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在报告中拉低损失,提高收益,严重误导着投资者。从相关部门的调查中我们能够发现,70%以上的企业都存在着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行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十分不利。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仍然普遍存在诸如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监督职能较薄弱、内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会计人员能力不足等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内部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的问题较为突出,企业缺乏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力量不足。独立董事比例较低,缺乏独立性,且有的往往身兼数职,精力有限,这些都会影响内部信息的披露水平。同时,监事会的监督力度不够,结构不完善也是影响信息披露的一大原因。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违法成本太低。虽然我国已在信息披露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章,但由于法律法规具有时滞性,以及实施力度不够、条文制定不够细致等原因,使得上市公司仍有空可钻。譬如会计准则在与会计创新实践的对比上,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因而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由于违法违规的成本和风险与收益的差距太大,会使上市公司不惧怕这样的法律规定,顶风作案。譬如绿大地造假案中,绿大地及何学葵至多被罚1,700多万元,这对于她手里所持市值接近8亿多元的股票来说简直微不足道。综合对比,在高收益低风险的诱惑下,为利而生的企业如何能不动心上市圈钱呢?

(四)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专业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它还扮演着政府职能部门的角色,在行使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受到其他部门如财政部、税务局、银监会、保监会以及其他地方政府的牵制,这些部门实际上行驶着部分监督职能而使证监会的集中监督权受到限制。同时,由于我国证监会一般都是在企业经济业务发生后再介入,这就使得其在制止企业造假舞弊等方面出现较大的时滞性。而且由于我国证监会在执行工作上不够严格,使得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这也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出现虚假会计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社会中介机构也难辞其咎。作为保荐和督导的证券公司应对其承销证券的真实性负责。而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应该独立自主、客观公正。但事实却是,有的中介机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为谋求私利,不仅没有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还帮助企业做违法之事,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平衡公司内部利益结构对公司健康有序运营至关重要。首先,应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结构,强化其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监管体系;其次,要加强企业管理者的职业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并将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贯穿始终,从而遏制弄虚作假之风。除此之外,企业也要能够加强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于公司内部每项经济活动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不断的规范公司内部的财务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会计信息更加真实。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惩处力度。一是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填补空白条款,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细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个人信息披露行为、虚假陈述、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应当明确加以规定。对立法不全面的地方,可以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来补充;二是要加强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适应市场实际发展需求,修订补充会计准则,逐步完善会计立法体系,建设诚信会计;三是要加大处罚力度,降低入刑门槛,要超过其因违规而获得的收益,从而加大违规成本。

(三)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管模式。一是要继续强化证监会的核心监管地位。在尊重市场运行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证监会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事前教育宣传、事中监管指导、事后追究处罚;二是要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体系。证券交易所既是公司证券交易的审核者,又是证券交易的场所,所以应从各个环节进行把关,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强化责任意识;三是要强化社会性监督组织的作用。这里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及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为使这些组织更好地履职尽责,应当明确其独立地位,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对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严肃处理发生的违规舞弊行为;四是要加强公众媒体的监督。应当进一步拓宽媒体报道渠道,扩大监督范围,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更好地维护普通投资者的权利。

四、结束语

信息披露关乎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无论是对于上市公司本身还是对其他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及至是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转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如何完善信息披露的对策上,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建设,也少不了技术的支撑。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发布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这是广大投资者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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