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丛自凤

(渤海大学 辽宁·锦州)

[提要]伦理是我们必须要遵循的,金融市场中的伦理也是我们要遵循的,金融市场伦理最基本的就是公平。本文从内幕交易角度出发,阐述通过不具有平等、公平性的内幕信息而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违反金融市场中的伦理。通过文献和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罪主体进行具体认定,不局限于投资者,而是扩展到了广义层面,即任何知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同时从不同方向明确反对内幕交易的理由:一是因为内幕信息是企业自身所拥有的一种财产;二是因为公平性。最后剖析内幕交易对金融市场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引言

(一)发展背景。在可以进行金融交易的金融市场中,和普通市场一样,以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或者确立一个“公正的交易原则”为总目标。这个总目标不仅包括经济价值上的效益,还蕴含了伦理意义上的公平。实际上,大多数的金融市场中的规则都是根据市场本身的弊端或者是崩溃而制定的,这些不公平的做法包含欺诈和操纵市场等,其由于会对某个人或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伤害,所以体现的是对权利的一种侵犯。通过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金融市场中的伦理,是法律不被允许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提出综述。我们所理解的内幕信息就是普通投资者所不知道的信息,由于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同,再加上内幕信息的存在,就会使得金融市场变的不公平,投资者会通过内幕信息获得更多的收益。

由此,内幕交易通常被人们定义为根据重要且非公开信息对公众持股公司股票进行的交易。但是,美国芝加哥罗耀拉大学商业管理学院的管理学教授博特赖特所出版的《金融伦理学》一书中对内幕交易提出了更为全面的看法。其在1968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海湾硫磺公司的主管人员由于知道公司在加拿大发现了储量丰富的铜矿石资源,所以对该公司股票进行大量买进,从而触犯了内幕交易罪这一事件基础上,对内幕信息作出了规定,即在那些可以显着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公司的内部人员必须避免对其交易。

我国学者认为抢先获得内幕信息的行为人,并通过分析和利用该内幕信息所进行的获得不正当收益的交易就是内幕交易。

(三)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我们常识性的认为内幕交易的主体就是可以接触到公司内部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博特赖特的书中对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进行了辩论,他认为除了身为公司高管的“内幕人员”,一些“局外人”也可能会触犯内幕交易罪,并通过一些案例对此进行了说明。书中提到这些局外人包括但不限于像印刷工人,他可以从公司负责打印的文献中发现公司合并监管的目标,从而会获得一些内幕信息;这种“局外人”还可能是某一位精神医生,他正在治疗的对象是某一位银行家的妻子,同时这个银行家正在要吞并某一家主要银行,医生会通过该银行家的妻子获得吞并银行的信息;最终印刷工人被认为无罪,而医生被认为有罪。

综上便明确了内幕交易的主体和定义:只有那些依照重要且非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的人具有下列任意一种情形的才犯有内幕交易罪:其一是交易者违背了他对某个公司以及股东所应该有的法律义务;其二是信息提供者有这样一种法律义务,而且交易中知道信息提供者正在违背这种义务。

印刷工人和所涉及的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他没有义务去规避他所获得的信息;但是精神医生间接从具有保守机密义务的高管人员那里获得内幕信息,书中由此强调了“局外人”也需要遵守一些规则,即不要就那些由于违反信任而泄露出来的信息进行交易。

我国学者对于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认定是在对外国理论借鉴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和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了重新构建。我国学者认为,对于非法获得内幕信息中的“非法”两字可以有更为广义的理解,也就是不该获得却获得,行为人不应该有获得内幕信息是因为其自身不具备合理的信息来源渠道,反之就是其不被允许接触内幕信息,对于这个解释不应该停留在行为人采取的是积极违法的手段。所以在这种观点上,内幕交易罪的规制对象在某一程度上以“熟知内幕信息”延伸到任何知情人。

二、反对内幕交易的观点

博特赖特在书中阐述,对于内幕交易无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们对于所涉及的伦理错误有不同的观点。反内幕交易的法律获得大众支持主要有以下两个观点:一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它认为那些依照重要而且非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的人在某一种程度上是在盗窃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也是属于内幕交易的一部分;二是以公平为基础的,它认为那些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的投资者会比普通投资者具有更有优势,但是这种优势不具有公平的原则,在这种情形下的股票市场就是一个不具有平等资格的游戏。这两个理由就会使其定义产生差异性。

(一)内幕信息是一种财产。主张财产理论或者是“盗窃理论”的认为,只有那些通过贿赂、盗窃或者是其他错误方式而获得企业内部机密的高管人员亦或是局外人才可能会犯有内幕交易罪,这是相对来说比较狭义的定义。

应用财产理论或者是盗窃理论具有一定的困难,首先就是信息拥有权归属的问题,在辨认商业机密和机密商业信息的财产权过程中最主要的依据就是公司在获得信息过程中的投资和某些信息所具有的竞争价值,但是并非所有的内幕信息都属于财产理论所认定的范围。比如人们提前获知的某一公司会有比预期好的效益,这样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对股票交易具有一定的优势,尽管公司并不为了哪种目的而利用这种信息,所以很多公司都禁止公司内部的员工私自使用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但是,这种观点不够具体,因为如果员工将他所得到的效益信息用到除了股票交易以外的任何途径,那就不被认为是盗窃公司的财产。

第二个困难是如果公司拥有某些特定信息,它就会默许自己公司的员工利用这些信息,比如将他所知悉的信息卖给某一投资者,或者是允许该员工利用这些信息来回购自己的股票,从而使员工可以通过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这种行为获得相对较低的额外的补偿,从而达到鼓励员工的目的。但是,有一些投资者不愿意购买允许内幕交易公司的股份,因为他们觉得这样对身为局外人的其他投资者不利。

从那些不愿意通过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观点来看,内幕交易的不道德性并不是在于对公司信息的盗窃这一观点上,而是在于它对于公众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由此可以看出,“盗窃理论”并不是反对内幕交易的唯一理论,还应该具有一定的公平性。

(二)公平的观点。股票交易市场中公平一词的含义并不是要求所有的交易者都拥有相同的信息。股票交易的实质就是某一支股票的买卖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各自认为股票价值存在的差异。投资者反对内幕交易最主要的就是无论他们如何努力,他们也不会获得这些信息。这些内幕信息不是由于自身不够努力而无法获取,而是因为自己没有可以获得任何内幕信息的途径。就像是我们经常玩的扑克牌,尽管每一个人都具有不一样的技巧和方法,但是由于每张牌都是一样的,人们还是认为这个游戏是公平的,如果某些扑克牌做了标记,那么这游戏就对那些做标记的人有利了,这个游戏就变得不公平了。股票市场也是一样,内幕信息就相当于做了标记的扑克牌,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交易行为就像是不公平的扑克牌游戏,投资者会通过这种不公平获得超额收益,这样的行为不仅有违伦理,还会触犯法律。

三、内幕交易带来的消极影响

我国学者赵立彬通过一些实践表明了内幕交易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降低了资本市场效率。认为内幕交易的不公平也会使得一些投资者获得收益,其他投资者却资金受损。认为公司在首次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前,会存在严重的信息泄露现象,和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由于自身原因不管从交易时机还是交易对象的选择上,都会具有明显的优势。这种信息泄露现象的存在会直接导致不同投资者之间出现明显的财富转移,从而使得机构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个人投资者则会面临更多损失。这种现象的长期发展会加大投资者之间的“贫富”差距。

内幕交易者通过内幕消息进行的交易会对普通投资者造成金融市场伦理中的不公平,长此以往,投资者会由于这种不公平而渐渐对金融市场失去信心,这样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投资者一旦通过内幕交易尝过“甜头”后,就会更加依赖这种“便捷的”获得收益的方式,这样触犯法律的同时也会违背伦理原则,对身边的人尤其是青少年没有教育意义。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的黄光裕案成为了我国设内幕交易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案件,该案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这个案子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同时也为从事金融交易的后人敲响了警钟。

四、防范内幕交易的对策

对于内幕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国家监管体系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所以防范内幕交易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内幕交易的监管。

加强内幕监管首先就是严格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从根本上杜绝“小道消息”的存在。对上市公司披露制度的监管,除了要求上市公司要按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在规定的媒体和时间范围内披露相关信息,还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动态监管。如若发现信息披露前后矛盾,或者是对投资者造成任何误导性的陈述的,都要立即给予严处。其次是对公司包括“局外人”在内的“内幕人士”进行名单登记和公示,以此来增强他们的保密意识,增加其违法行为的成本,这样有利于降低内幕信息外泄的可能性,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从而维护金融市场中的公平。最后是加大对内幕交易罪的惩罚力度,约束公司工作人员和投资者泄露内幕信息和通过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得不正当收益的行为,维护投资者和金融市场中的公平,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广大投资者可以拥有获得公平信息的权利。内幕交易者在信息公开前,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金融市场中的众多投资者而言,不仅是侵害了其平等知情权;而且通过内部信息进行的交易所反映的证券价格也不具有真实性。内幕交易行为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比于其他投资者,内幕交易者会优先于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从而获得超额收益,导致其他投资者无法公平的获取信息,在证券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对投资方向进行正确判断,高买低卖,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使证券交易市场不具有公平性,有违金融市场中的伦理,也触犯了法律,防范内幕交易发生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