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 宋立刚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着审查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 “一体两翼”的职责。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既要保障刑事诉讼,又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关系到司法公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的监督制约。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近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宋立刚同志,通过他的执法实践进一步解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捕还是不捕?证据说了算!

在宋立刚检察官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短短几个年头里,先后承办了各类刑事案件220多件,经他审查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430多人,没有发生一起错捕、漏捕案件。宋立刚经常说,难办的案件不是涉案金额有多大,危害后果有多严重,而是事实和证据情况介于捕和不捕的边缘的案件,这样的案子最让人 “纠结”。例如,他承办的张某某等10人盗窃笔记本电脑案件。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次窜上秦皇岛至济南、霸州至衡水之间运行的旅客列车,采用一人盗窃其他人掩护的方法盗窃笔记本电脑,嫌疑人之间交叉先后结伙作案40余起,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公安机关陆续将此10名嫌疑人提请逮捕,经宋立刚审查,依法批准逮捕8人,有1人因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如该案中的嫌疑人王某某,仅有两名同案犯指认其参与了盗窃,但没有其他能够证明王某某参与实施犯罪的证据,据此,宋立刚同志果断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像类似这样不捕的案子,宋立刚总是坚持一个理念,那就是靠事实说话,靠证据说话,捕还是不捕,证据说了算。

明察秋毫,一个也不能漏网

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而要成功追捕、追诉则需要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对案件洞察入微的能力。宋立刚办过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 “小利” (化名)的妻子 “小芳” (化名)因违法被民警带至某派出所,其弟弟 “小和”跟 “小利”及朋友 “小亮” (化名)提出要把 “小芳” “弄回来”。3人酒后来到某派出所,砸开民警值班室的门, “小利”与“小亮”用拳头对民警段某某的头及脸部进行殴打,致使该民警左眼球结膜出血,这时候 “小和”对民警说: “知道为什么打你吗?就因为你逮了我嫂子”。迫于这3人的暴力以及暴力威胁,致使民警段某某不敢反抗。这3人强行将正在接受调查的 “小芳”带离派出所。公安机关将 “小利”抓获后提请逮捕,宋立刚审查后发现 “小和”与 “小利”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妨害公务行为,业已涉嫌妨害公务罪,也应当予以逮捕,但公安机关未对“小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提请逮捕。因此,宋立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一个多月后, “小和”被批准逮捕。最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 “小利”有期徒刑九个月,“小和”拘役六个月。

法亦有情,不捕决定助4名失足少年重获新生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此宋立刚同志有他独到的见解。他认为,“法”字里面有 “水”,意味着法也有柔性的一面。如在杨某、张某、陈某和刘某涉嫌抢劫一案中,宋立刚同志在审查过程中发现,4人均系未成年人,且有一人面临高考,二人面临中考,4人因在学校受欺负而在网上结盟,为筹集活动经费在天津市某公园实施抢劫。他在透彻了解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深入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继续了解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长环境及挽救可能进行了综合评估,本着教育和挽救的原则,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对4名犯罪嫌疑人以 “无逮捕必要”原因不予批准逮捕。这4名嫌疑人中,有3人按时参加了中考、高考,并被相关学校录取,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反响。

宋立刚这位80后检察官始终把忠于法律、公正执法作为自己的内心追求,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以扎实的业务功底、忘我的拼搏奉献精神,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新时期检察官的良好形象。2010年8月,他参加了 “全国铁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业务竞赛”,获得第一名,并获得“全国铁路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官”、“优秀案件汇报与答辩”、 “优秀 《审查逮捕意见书》”三个奖项。2010年12月初,他参加了第二届 “全国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暨优秀检察官业务竞赛”,获得 “全国优秀侦查监督检察官”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