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艳  蔡贇炘



规范和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建议*

■黄艳艳蔡贇炘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互为补充,犹如一把双韧剑,虽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民间借贷中的 “高利贷”等危害的产生。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民间借贷的特征,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并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发展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规范化发展

民间借贷是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以及企业法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也是在正规金融之外游离的一种信用行为。民间借贷虽然拓展了融资渠道,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法律不完善,其借贷中的 “高利贷”等现象,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发展秩序,存在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因此规范和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建立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借贷的特征

(一)主体多元化

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是亲戚朋友之间的 “救急”性的借款,因亲疏程度不同,有时会不要利息,有时会收取低额的利息。由于经济的发展,资金市场需求的扩大,民间借贷主体不断扩大,由早期的个人之间扩展到了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以及企业法人之间。

(二)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

民间闲散资金不用于其他方面的投资或者存放在银行,主要是看中了民间借贷的利息收益较高。在一般的小县城里,月息一般在2分至3分之间,如果将资金投入到一些特殊的行业,月息甚至高至5分。这种资金投入大多是基于地缘或者亲缘的,只要双方能够就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达成一致,就签订协议。但是这种协议并没有任何保证,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倘若资金的需求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回笼资金,风险是非常高的,投资者很可能连自己的本金都无法收回。

(三)运作形式隐蔽

民间借贷现在处于一种:“灰色地带”,金融监管机构无法监管。通常的情况下,只要双方能够就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达成一致,双方就会签订借款协议,而且资金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到位。而这样的借款协议并不需要去任何机构进行备案。由于民间借贷的这一便利性质的存在,衍生出了高额利息借款机构—地下钱庄,这往往会突破法律的底线。由于多数民间借贷活动分散在各个角落,进行地下运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四)民间借贷形式灵活快捷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个人间的关系,主要是为了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可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状况

1.规模不断扩大,但借款利息高

据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 《2015年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家庭民间金融市场规模为5.28万亿,比 2011年的 4.47万亿上升18%,22.3%的中国家庭有民间负债。民间借款中的有息借入款占比由9.3%增至14.8%;约有 166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余额约为45万元,高息借贷的资金规模超过 7500亿元,年利率平均为 36.2%,大大超过银行同期的存款或贷款利率。正规金融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比例较低,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由于受到央行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促使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利率也是一路走高,年利率基本在20%以上,有些甚至高达30%~40%。在这种利率升高,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风险日益增大。

2.资金更多的流向投机领域

民间资本的持有者一般都有意识的将资本投入到那些高收益的产业。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下,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的贷款门槛提高,而民间借贷又不需要经过层层审批,且投资这些产业会得到很高的收益,所以民间资本纷纷涌入。以民间借贷活跃的温州为例,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仅占35%,用于房地产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由此可以看出,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比例很少。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的立法不完善

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壮大,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体系也未对其贷款主体地位有明确的说明,所以一直游走在国家法律体系之外。只是央行为了防止民间借贷发展成 “高利贷”,对我国民间借贷有一些要求,例如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能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从2013年7月20日开始,央行放开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除房贷利率在某一固定区间波动外),也就是说如果单单按照这一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很可能会飞涨。所以一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则是在放高利贷,牟取暴利。这就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完全游离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导致一系列的民事、刑事纠纷产生,完全违背了政府鼓励民间借贷发展的初衷,且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民间借贷常常出现“高利贷”现象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则是在放 “高利贷”。这种借贷行为在我国一些金融不发达的地区特别有市场,因为这种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快捷,而且能够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拿到资金,很快的缓解资金短缺带来的压力。此种借贷关系中的利率是非常高的,一般是金融结构基准利率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有很多人在借款后根本无力去偿还高额的利息,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个人的正当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使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严重的影响。

3.资金流向具有盲目性,缺乏理性思考

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和金融监管缺失,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主要流入到国家限制或禁止的相关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由于盲目投资,缺乏对经济长期发展的理性预判:一方面,资金的持有人只是想在短期内收回本金和利息,从另一方面看,借款人也只是想应对暂时的资金缺口。这二方面都缺乏更多的理性思考,单凭人情和利益关系,而缺乏对资金运行安全性的考虑。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4.民间借贷缺乏自我的约束能力

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根据老百姓的意愿自动发起,本身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即使国家机关想要加强管理,但由于分布广且分散,效果会很不明显。分布在全国的各种小额贷、典当行主要是私人之间的放贷行为,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形式令人眼花缭乱——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而从事民间借贷工作的从业人员既没有接受正规培训,文化素质又大不相同,使得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更加混乱。

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开化,要加快我国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制定,确保其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以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同时要严格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程序,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引导其健康发展。用法律的威严打击非法融资行为、高利贷行为,避免“灰色地带”的存在,从客观上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规范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理应担负起加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重任,利用其在全国的各个网点,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对每笔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方、交易金额、利率、期限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将其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来,加强规范监管。对高利贷行为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遏制和严厉打击,以防范借贷风险的发生;同时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管理,坚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引导民间资本理性投资

政府应及时发布消息和最新的产业政策,让民间资本的持有者了解目前国家大力扶持和最有发展前景的领域,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家支持的新型产业,例如新能源、环保产业、新工业等领域。这既避免了民间投资的盲目性,又可使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获得不错的收益。

(四)提高民间借贷自我约束能力

民间借贷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是这种借贷方式产生开始就固有的问题。加强我国民间借贷自我约束,应从以下三点入手:一是老百姓私人放贷应该严格参照同期银行利率,制定合理合法的借贷利率,如果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借款人应该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利益。同时放款人要对借款人的借款事由做出理性判断,不要贪图较高的利息回报,否则很容易造成连本金都难收回的后果。二是小额贷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法定程序,利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且借贷合同必须要在监管部门备案。合同到期后不得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款。三是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要经过正规的培训,持证上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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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茂清.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10.

6.赵勇.中国民间借贷风险研究[J].理论研究,2012,2.

责任编辑:陈秀丽

*基金项目:本文是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研究”(15y059)的阶段性成果。以省去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办理的各种繁杂的手续,这不仅可以降低贷款的签约成本,还可以降低执行成本,因此民间借贷很受欢迎。

作者简介:(黄艳艳,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实务,有多篇文章在国内刊物上发表;蔡贇炘,硕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