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刚刚应聘到某设计公司上班。该公司因业务繁忙,需要经常加班。公司为了不支付加班费,就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员工如果不接受公司的规定,可以离职,但如果要在这里工作,就要接受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这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的规定来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视为无效。

本案中,设计公司强迫职工签订旨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这项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员工被迫签了这样的合同,其中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