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这部已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幺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其又举例称:“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儿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理解这一条规定,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