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锦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浅析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周国锦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从2000年起,我国开始事业单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部分。高校教师作为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中坚力量,因其职业责任重大及人员数量之多,其改革成效受到了广泛关注。为了提高高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持续深化,但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高校教师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到底适用何法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从发生背景、现状及问题、建议三角度进行探讨。

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法律适用

高校的组织性质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支持运行的机构,所以,自事业单位诞生以来,一直适用行政管理制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也逐渐受到市场化的影响,单纯的依靠国家财政已难以彰显事业单位的业务能力,随后,国家提出事业单位改革,高校也是改革重点之一。

一、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

高校的目的在于培养人才,教师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教师的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综合素质都与人才培养息息相关,所以,高校若沿用编制教师拥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事制度,工作具有终身保障制,将难以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教师安于现状、不再持续提高业务素质和对自身的要求,也将不利于教师“言传身教”教育学生,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法律适用现状及问题

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是与高校教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从而建立劳动关系。现主张淡编制化,多为编制外聘用。现高校人事改革后,人事争议可适用的法律有:

(一)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对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做出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限制了《劳动合同法》在高校教师人事争议方面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高校教师聘用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但是因高校教师聘用制问题复杂且涉及面广,仅仅凭借《劳动合同法》是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

(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是高校教师人事争议一直可以适用的法律,但是因其具有很大的行政性,在高校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可适用条款具有滞后性。

(三)其他行政法规、规章

目前,我国对于高校教师人事争议方面的主要制度依据是《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这一意见是在2002年发布的,主要作用是规定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人事争议问题,但因其年代久远、法律效力低且对高校无针对性,仍有诸多问题无法可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争议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也可以调整高校教师的人事争议问题,但是其法律层次较低,导致在适用时效力低,也难以解决所有人事争议问题。以上可见,现高校教师人事争议问题缺少专门法律规定、可适用法律层次低、适用界限不清晰等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三、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法律适用建议

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将损害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打击教师工作积极性。笔者就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法律适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致化是大势所趋

从法律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来分析,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有着很高的相似性,所以笔者主张将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合并,将聘用合同内容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这样就解决了很多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劳动法已经自成较为完善的体系,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本质相同,适用劳动法是一个科学的决定。同时,聘用合同适用劳动法也将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法律适用最高效的解决办法。

(二)完善相关人事制度,保护教师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适用于高校聘用合同,符合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现状。但若要想全方位的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就要从立法层次上入手,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更全面细致,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有符合当地实情且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一个健康积极有动力的工作环境,解决教师工作时的后顾之忧,也更有助于人才的培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各项高校改革中的政策和原则,将使各项人事工作有章可循。

[1]朱振光.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比较研究[J].市场论坛,2011(2).

[2]李青.论<劳动合同法>在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的运用[D].湖南师范大学,2010.

D

A

2095-4379-(2017)07-0279-01

周国锦(1991-),女,山西阳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