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 璟 袁安邦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其中单要件说、双要件说这两种学理争论占主流地位。单要件说采纳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采取的主要就是单要件说。双要件说在单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了要被代理人有过错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1],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符合两种条件,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二是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的,在客观上行为人所出示的证据让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的行为就是被代理人所授权的。符合这两种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即发生。

二、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种类很多,如本人的授权范围不明确、不具体而导致行为人认识发生错误;本人原来给予他人一定的权利,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在原来的授权范围内减少了他人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告知他人,也没有在授权书上写明,以致行为人用原有的权利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又如代理人权利灭失之后,代理人已经没有了代理权,他还继续从事相关活动。归结起来主要是行为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依旧与相对人进行相关的活动,善意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

三、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有关立法

完善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规定,使之与司法解释相适应。我国在合同法中,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还是不足的,它只要求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效的,而不问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我们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发现,表见代理的发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代理人有过错,二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的行为。面对冲突,需要立法者不断完善表见代理的相关制度,使之更符合立法目的,可以在《合同法》中增加第三人的选择权。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增加第三人的选择权是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在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可以让第三人选择是向被代理人索赔还是行为人索赔,第三人根据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选择索赔的对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无抗辩权,被代理人无抗辩权和否认权。

(二)提高第三人的注意义务的意识和完善对第三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更多地考虑第三人是不是在与行为人从事相关民事活动时足够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第三人粗心大意,存在过失,第三人也逃脱不了责任。当然,注意义务要因人而异、因地而异。根据每个第三人的知识水平等进行衡量,还要根据当时的具体场合进行判定,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对第三人善意的认定,需要作出全面的考虑,不能仅仅只看表面现象。在生活中许多第三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明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的,仍然与其进行相应的活动,以此来实现表见代理。这显然与立法目的相违背。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充分考虑第三人的行为动机等各种因素,而不是滥用表见代理。

(三)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

在我国民法中,“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取决于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是否做出追认。表见代理不妨可以借鉴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确实无过错,是行为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被代理人可以进行拒绝追认。若是被代理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有益,则可以进行追认。

四、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

(一)夫妻之间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

为了避免关于夫妻之间表见代理的发生,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公告。明确夫妻的共有财产和各自的财产,避免连带责任的产生。夫妻财产约定应该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要经公示才开始产生法律效力。[2]《婚姻法》中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第三人明确地知道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才可以对第三人产生对抗的效力。同时,预防夫妻之间的表见代理,夫妻之间在面对重大事件时,尽量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形式。再者,对于重大事件意见不合时,要及时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请求法律的援助。

(二)公司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

表见代理在公司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未经公司的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活动。假若第三人有理由信赖行为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那幺公司就要承担必要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一是公司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时,应当及时地在公司的网站或公告栏上进行公示。二是公司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保管好公司的合同和公章,在不使用时及时地收回,要建立严格的保管、携带和使用的审核登记制度。如公司的公章在丢失后,公司及时地登报对外声明,则可以有效地阻断表见代理的发生。三是完善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可以采取一件事情授一次权利的原则,并建立分支公司定期向上级公司汇报工作的制度,让上级公司及时了解分公司的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工作。

(三)合伙企业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

合伙企业想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到相关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合伙企业登记的公示效力。从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中我们能够推断可知,相对人并没有义务了解合伙企业的登记状况。[3]因此,作为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活动时,从保障自身的利益出发,可以向登记机关了解合伙人的相关情况。合伙企业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就是进行公告公示,向公众说明合伙企业中合作人的出资比例、相关的规定以及最新的动态。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平台进行公告,这样可以减少表见代理的发生。

(四)个人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在报纸上、网络上看到类似的案件,郭某莫名地收到银行发来的信用卡透支的短信,但是他并没有透支信用卡;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少了几千元。究其原因,我们发现,事情的原委是他们在办理一些业务时,提供了他们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等,危险就从这里,不怀好意的办理人员会拿着这些证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去做有利于他们利益的事情,表见代理就会发生。因此,为了维护我们的利益,我们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在办理完相关业务时记得收回,并且在借给他人使用时可以在复印件上面写明“此证件仅仅用于此项活动”,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避免表见代理的发生。

五、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无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时会因为表见代理而遭受损失,做好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是十分必要的,既有利于减少无过错的被代理人的损失,又有利于打击恶意行为人所抱有的侥幸心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需要不断地完善相关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任重而道远,准确地利用表见代理,使之与立法目的相适应,才能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