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促使现阶段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各个行业发展就需要面临世界市场带来的各类竞争,此种背景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渐明显。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角度,分析了国内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的基本情况,创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希望以下内容的论述,可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全面。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17-0000-00

0 引言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活动越发频繁,无论是政治交流,还是经济交流都日益提升,从此角度而言,我国企业想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长期保持高强竞争力,仅仅依赖于成本价格优势已经不能达到以上目的,此时,专利技术的研究与市场占领便十分重要。因此,对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的制度创新研究有着鲜明现实意义。

1 企业知识产权概述

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发明显,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还是技术都在不断进行交融。此种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便显得尤为重要。从知识产权竞争角度而言,其基本内容包含技术的抢先开发、抢先获取、应用技术获得经济效益等,而这些竞争活动都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必须是在法律认证角度下进行,因为只有这样才算做拥有专利技术所有权。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以下几种特点。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建立起步时间较短,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起点较高。就目前制度内容情况而言,已经基本上达到国际产权制度水准,但是从实施角度出发,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用情况并不乐观。无论是知识产权总体质量,还是产权保护意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2 现状与创新关键点分析

2.1 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现状

一方面,我国各类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问题,并且在专利的创造与保护过程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战略性方针[1]。同时,很多企业仍然在应用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与方法,多数企业决策者没有清楚认识到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之间所存在的内在关联。除此之外,很多企业尚没有建成或完善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且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较少,无法支撑企业专利研发与保护的各项工作高质量开展。

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尚没有建立或完善专利成果转化机制。通过对现阶段我国专利技术发展情况而言,其所存在的大多数问题产生原因都可以归结成成果转化问题。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转化过程中对于外界环境的要求较高,任何微小的因素最终都可能对转化结果质量产生影响。但是究其根本,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低下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内部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发展机制,即使存在发展机制最终也无法做到良性循环,最终导致知识产权创新研究的效率低下,并且最终获得的效益并不理想。当企业看到创新结果并不理想时,必将会减弱创新投入力度,此种背景下,不仅产权产出数量减少,知识产权流失情况也会越发严重。

2.2 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关键点分析

从专利制度的形成、作用以及基本内容角度而言,可以将其总结为一种市场经济产物,而这个市场经济产物所需要遵循的规则则是经济市场运行机制。鉴于此,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制度的创新应该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角度,建立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结构体系,其中不仅需要包含社会发展内在动力,而且最终需要落实在企业、行业以及国家发展角度层面之上。而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就需要合理考虑到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社会因素以及法律因素等各个方面。籍此,可以将我国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关键点总结为以下内容:第一,应该从整体角度上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意识以及产权应用、保护能力。第二,应该立足于经济市场建立一个全面的新型创新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如果能够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同时做到以上两点,我国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将会迈向更高的台阶。

3 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的制度创新策略分析

3.1 建立专利普及教育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之所以与其他国家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其具体的原因有很多,但是究其根本是因为国内民众和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不足。意识决定行为,也正是因为此种不足导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力度不足。因此,制度的创新首先需要从思想意识和教育制度角度入手,并且应该配备有专门的专业培养计划。此方面的制度建立可以向日本借鉴。相比于其它国家而言,日本的专利意识教育可谓是面面俱到,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发行了《专利战略实用手册》,并将其作为必读科普读物之一,这也是日本知识产权不仅产量大,而且具有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建立知识产权教育制度之外,还需要立足于专利战略角度,建立以专利技术为核心的进步机制。具体而言,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专利技术研发与保护的战略管理力度。这不仅需要完善专业人员的配备,而且需要做好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国际眼界提升,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权研发、保护制度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例如,日本的东芝以及日立等企业在内部都建立有专门的专利部门,部门领导则是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是副总经理担任,目的是为了保证专利部门的重要程度,尽量让其达到直属[2]。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建立有专利科,其目的在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我国海尔集团,早在1987年就已经在公司内部建立了专利奖励活动,并且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签订之后,成立了山东省首个知识产权办公室,其主要任务为:为公司专利开发提供建议与帮助,帮助公司解决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促使公司长期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就现阶段海尔公司发展情况而言,专利技术方面的成绩斐然,平均每天可以产出两项专利,每两年推出一款新型产品,这与国际一流企业相比没有太大差异。笔者多年从事企业专利服务工作,发现研发人员与专利代理师沟通问题是制约专利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是因为前者一般对专利制度知之较少,而后者又难于了解企业研发过程。企业培养自己的专利代理师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

3.2 宏观调控视域下的创新合作联动机制

3.2.1 政府调控

政府因为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在宏观调控工作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可以适当降低税收,完善专利创新和引进激励措施,引导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调动企业内在动力。(1)北京市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过程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出:购买国外专利技术的企业,经由财政部门审批之后,产生的费用可以分为一次或者几次在税前列支。(2)为提升企业专利技术转化效率与效益,可以对企业中试产品获得的经济效益免征增值税或者所得税。(3)为提升知识产权的转移效率,可以免征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与所得税[3]。(4)为提升企业专利技术研究速度与动力,可以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事先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同时,对于技术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源损耗,允许尽快折旧。(5)在遵守相关国际条约的前提下,立足于民族工业以及知识产权角度,制定相关保护政策。其一,可以对政府专利产品采购数量进行规定。例如美国政府规定,国际专利产品采购数量其中的50%需要为国内产品。其二,在合理的条件下为国内企业专利产品提供一定优惠。美国在同等投标条件下会为本国企业预留10%~30%的优惠。其三,专利产品采购过程中,首先考虑本国产品。

3.2.2 建立创新合作与共享机制

政府在进行科技项目实施引导过程中,可以将产学研结合作为重点手段。其具体内容包括:将高校、科研机构申报的项目与企业研发项目进行融合,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专利技术开发效率与动力。鉴于此,政府的宏观调控工作应该从以下角度入手: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之间建立规范性工业试验基地,并以此为产学研结合的基点,通过内部人才互补、技术互补以及资金互补完成知识资本以及经济资本之间的双向流动,以此加大科学成果研发与转化效率,保证专利研究与保护正向发展。

3.2.3 建设专利信息发布和交流制度

我国政府应该建议并且要求行业内部建设专利信息网络,其目的在于及时公布最新专利信息,建设流动性专利交流平台,以求可以开发各项专利所具有的内在潜力与应用价值。除此之外,还应该定期或者是不定期举行专利博览会以及信息交流大会,为专利信息提供更多的应用渠道与商机。我国河南省早在1994年就已经确立了专利信息网络建设发展思路,并且随着近几年的不断完善,河南省专利信息网更加完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研发不能局限于被动服务,应该积极主动参与到其中。例如日本为了避免专利技术浪费,制定了“休眠计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4]。

3.3 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建设

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存在的意义在于平衡技术发明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具体而言,既要从发明人角度考虑,肯定其发明成果,鼓励发明人再接再厉,又需要进一步增强专利成果转化。通过对发达国家对待知识产权的做法分析得出,政府通常情况下不会对科技投入要求经济效益回报,而是需要企业在接受科技投入之后,可以通过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扩散,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和资金回报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使国家增加税收和社会效益。我国应当借鉴这种思路,将使用权和收益权更多地让利给实施单位和发明人,以利益机制调动专利发明人和实施人的积极性。国家科技部的出台的相关政策指出,今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除保证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可由承担单位享有。武汉市明确了以专利权参与分配的机制,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专利股份收益30%的报酬,主要贡献人员的报酬不低于总额的50%。以专利权作出资入股的,规定作价出资采用合同约定原则,比例可以不受限制。此外,奖励制度要创新,如设立发明奖、建议奖、申请专利奖、专利实施奖等,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倡导发明的良好企业文化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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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可以说是二十一世纪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得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虽然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只要立足于问题产生原因,采用针对性方法进行解决,就可以解决现存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稳步向前。

参考文献

[1]杨红朝.论我国植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中心[J].种子,2019,38(05):147-152.

[2]董炳和.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功能入手进行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2006(03):25-31.

[3]蒋玉宏.知识产权制度对城市竞争力的影响[D].同济大学,2008.

[4]彭夯,旭施.我国加入WTO对西部地区技术创新的影响──浅谈WTO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对我国西部地区技术的影响[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3):78-80.

收稿日期:2019-07-26

作者简介:梁立明(1965—),男,山东寿光人,助理研究员,本科,研究方向: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