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学锋,龚联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市场经济地位真的那么重要吗?
——来自21个经济体对中国反倾销的证据

钱学锋,龚联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本文利用2000年到2014年世界银行全球反倾销数据库的反倾销数据和世界综合贸易数据库的贸易关税数据,从微观层面分析了市场经济地位在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中的影响。经验研究发现,市场经济会显著降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降低中国败诉的可能性,并降低进口国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后的贸易转移效应。本文的政策含义是,中国出口企业在选择出口目的地时,应避免集中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在选择出口产品时,也应避免钢铁及其制品、其他纺织业和鞋类等行业。

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贸易转移

一、引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协议》规定,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倾销的事实,二是倾销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存在损害的威胁,三是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倾销事实涉及到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倾销事实存在。一般而言,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另一种是第三方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即“替代国”做法。然而,替代国的选择存在较大的空间,即使是同类国家,由于资源环境差异,产品的价值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替代国”做法对出口国而言不利。屠新泉(2016)指出,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简称MES)是与“替代国”做法直接相关的。虽然关贸总协定并没有明确指出由政府完全垄断或者制定价格的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印度等国家的反倾销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概念。如果一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以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为正常价格;如果一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将选择替代国来确定正常价值。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成员国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做法。但是日本、美国和欧盟相继宣布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也意味着他们不会终止“替代国”做法。虽然从长期来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需要欧美等国家的承认,但是从短期来看,欧美等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直接影响到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处境,进而影响中国贸易发展。从1980到2015年,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新西兰、南非、秘鲁和泰国等16个国家①16个国家分别是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新西兰、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南非、牙买加、委内瑞拉、巴基斯坦、秘鲁、以色列、韩国和乌克兰。(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以下简称MES国家)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涉及到的商品共1 236起,其中中国败诉的共744起。而欧盟、美国、印度、日本和加拿大(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以下简称NME国家)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涉及到的商品共3 005起,其中中国败诉的共1 916起②根据世界银行全球反倾销数据库中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数据整理得到。。MES国家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在总量和调查结果上与NME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从实证角度分析了市场经济地位在中国面临的反倾销调查中的影响,以及市场经济地位在进口国贸易转移中的作用。利用1980年到2015年世界银行全球反倾销数据库(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简称GAD)和世界综合贸易数据库(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简称WITS)中21个经济体的HS6位数层面的反倾销和贸易数据,系统描述了中国受到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国家集中度以及贸易份额变化,并估计了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发起、反倾销调查结果以及贸易转移的影响。本文的主要发现是:市场经济会显著降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降低中国败诉的可能性,降低进口国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后的贸易转移效应。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总结现有文献对反倾销调查和市场经济地位的研究成果;第三部分是特征性事实,从中国遭受反倾销的行业集中度、国家集中度以及贸易份额层面比较MES和NME国家之间的差异;第四部分是计量方法和数据说明;第五部分是经验研究结果;最后是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文献回顾

现有文献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研究主要从问题的实质、前景及其对反倾销案件的影响等方面展开。

首先,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实质,李雪平(2014)和屠新泉(2016)给出了重要的参考意见。李雪平(2014)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解释和推理中得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反倾销幅度确定的困难。屠新泉(2016)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欧美国家对中国反倾销中的特定概念,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做法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一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中对该国实行“替代国”做法就成了理所当然。正是因为欧美等国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我国的反倾销实施“替代国”做法。由此可见,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实质是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做法。

其次,国内学者分别从法学和政治角度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前景做出了分析(李雪平,2014;彭德雷,2015;李思奇等,2016)。李雪平(2014)认为,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WTO反倾销规定中的“临时性例外措施”,结合贸易利益,欧美等国家会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保持现状。彭德雷(2015)指出,虽然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成员国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做法,但是第15条没有明确规定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到期,所以欧美等国在实践中仍可能采取“替代国”做法。李思奇等(2016)从WTO法和美国国内法的角度分析指出,最可能的情形是美国接受中国入世协议第15条,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不使用“替代国”做法,但是此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处的行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还是会受到歧视性待遇。

最后,在反倾销案件中,市场经济地位不仅会影响案件结果,还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甚至是整个国家的出口。Lindsay(1999)对美国反倾销的研究发现,以“非市场经济地位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最终会使裁定的倾销幅度偏高。Sohn(2005)对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和澳大利亚的研究发现,非市场经济地位会使这些国家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更具有随意性。随后,沈国兵(2010)指出,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中国行业企业应积极获取行业市场经济地位,从而降低遭受反倾销调查的风险。周灏(2011)对美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研究表明,虽然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的肯定性裁决结果没有显著影响,但是会显著影响中国受到的反倾销税率。俞燕宁(2012)对中美双反案和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的研究指出,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企业受到歧视性待遇,许多国家在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时采用“替代国”做法或者“类比国”做法,导致了倾销幅度的不精确和不公平,甚至存在同一补贴被两次征税,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俞燕宁(2012)认为,即使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贸易救济案件中仍会受到其他挑战。刘学文和朱京安(2015)也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出口的产品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Bellora & Jean(2016)对欧盟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研究表明,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更容易受到反倾销调查,也更容易在反倾销调查中败诉,而市场经济地位会降低中国败诉后受到的反倾销制裁程度。

反倾销对贸易的影响研究主要以刘重力、冯宗宪和沈国兵等人的研究为主。冯宗宪和向洪金(2010)研究了欧美对中国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并发现反倾销调查不仅使中国出口欧美的产品种类数减少,还使欧美从韩国及印度等国家的进口增加。沈国兵(2008)的研究也发现,反倾销调查使美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口从中国转移到了其他国家。但是刘重力和邵敏(2009)以及刘重力和曹杰(2011)从产品角度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时发现,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会因产品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

现有文献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实质和前景的研究结论,以及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影响的研究方法和结论,都对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现有文献大多是从思辨分析的角度来分析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有关的问题,缺乏规范的实证量化研究,因此本文尝试弥补现有文献的不足。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是:1)比较分析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事实,并从中总结两类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特点;2)采用DID方法分析了市场经济地位在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中的影响;3)实证分析了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的影响。

三、特征事实

本文利用2000年到2014年 GAD和WITS中20个国家的HS6位数层面的反倾销和贸易数据,从国家和行业层面描述了MES和NME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特征。

(一)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特征

1. 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

本文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简称HHI)来测量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并将HS2位数定义为行业。表1分别统计了MES和NME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行业集中度以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行业市场份额。

表1 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

首先,MES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高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前者反倾销的行业集中度均值是0.39,后者反倾销的行业集中度是0.2。对中国反倾销调查越集中,越有利于中国企业选择合适的出口产品。这说明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企业出口而言更有利,而且NME国家存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滥用。

其次,在MES国家中,牙买加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最高(虽然泰国的HH指数也为1,但是无法确定受到调查的产品代码),主要集中在HS2位数代码为25的行业,即石灰和水泥等。此外,马来西亚、以色列、新西兰和委内瑞拉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也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钢铁及其制品行业,遭受反倾销最多的行业的市场份额分别为0.81、0.8、0.73和0.67。在NME国家中,日本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最高,HH指数为0.38,遭受反倾销最多的行业市场份额为0.25;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最低,HH指数为0.09,遭受反倾销最多的行业市场份额为0.17。

最后,虽然MES和NME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行业集中度存在较大差异,但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存在较大的相似点,这些行业主要是钢铁及其制品、其他纺织业和鞋类。两类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都集中在这些行业,一方面为中国企业出口的行业选择提供了参考意义,另一方面也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了经验基础。

2. 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集中度

虽然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是专门用于测量行业集中度的指数,但寻其本质,也可将其用于测度国家集中度③国家集中度计算公式:HH_country=, 其中Xi是i 国对中国进行的反倾销案件数量,X是中国遭受反倾销案件的总数,Xi/X是i国在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中的市场份额。。本文总结了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集中度的走势,并计算了1980年到2015年间每年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的市场份额④国家市场份额计算公式:Xi/X。

图1展示了1980年到2015年间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集中度走势。表2展示了每年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的市场份额。整体而言,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国家集中度呈下降趋势,即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国家越来越分散。但是从国家份额来看,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还是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从1980年到2015年间,美国有23年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份额最高。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连续7年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份额最高。此外,欧盟和加拿大分别有6年和4年份额最高。而MES国家中,澳大利亚、阿根廷和新西兰均只有一年份额最高。这说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等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最多。

图1 :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集中度走势

表2 2000年至2015年间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的市场份额

(二)中国败诉的特征

1. 中国败诉的行业集中度

表3总结了中国败诉的行业集中度,并指出了败诉最多的行业。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特点类似的有四点:1)MES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中国败诉的行业集中度较高,其中行业集中度最高的是泰国、以色列、牙买加和马来西亚,行业集中度最低的是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和南非;2)NME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的行业集中度最高的是日本、最低的是欧盟;3)MES国家阿根廷和巴西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的行业集中度比NME经济体欧盟低; 4)中国败诉最多的行业主要是钢铁及其制品、其他纺织业和鞋类。

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特点不同的是:纸、纸板、纸浆或纸板制品也是中国败诉较多的行业;虽然新西兰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行业集中度较高,但是该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的行业集中度较低。中国败诉的行业集中度为中国出口企业选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和中国败诉的行业集中度之间的相似点与不同点都说明,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存在一定的影响。

表3 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的行业集中度

2. 中国败诉的比例特征

比较MES和NME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的比例,本文发现:MES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的比例均值是0.71,低于NME国家(均值0.80);在MES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比例最高的是牙买加、乌克兰和委内瑞拉(中国败诉的比例均为1.00),中国败诉比例最低的是巴基斯坦和新西兰(中国败诉的比例分别为0.18和0.17);在NME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比例最高的是加拿大(0.96),比例最低的是欧盟(0.62)。MES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的比例低,说明市场经济地位确实在中国面临的反倾销中存在一定的作用,但是需要进一步的实证检验。

表4 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的比例

(三)贸易份额

图2是2000年到2014年间中国受反倾销影响的贸易总额走势。图3展示了2000年到2014年间MES国家和NME国家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产品的贸易额。

首先,虽然中国受反倾销直接影响的贸易额波动幅度大,但整体趋势是逐渐增加。2000年到2005年间,中国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总出口额呈上升趋势,并于2005年达到最高点,这与中国出口额的整体增长存在一定的关联。自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额快速增加,从而使受反倾销影响的贸易额也增加。但是,随着中国出口产品不断遭受到反倾销调查,一方面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出口减少了,另一方面进口国也逐渐减少从中国的进口。因此, 2006年中国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总出口额跌至低谷。2007年至2009年,中国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总出口额恢复上升趋势。虽然2013年,中国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出口额又跌至低谷,但是2014年又开始恢复上升趋势。随着中国出口的渗透,许多国家认为这威胁了其国内的产业发展,因而对中国的反倾销越来越多,受反倾销影响的贸易额也不断增加。

图2 :中国受反倾销影响的贸易总额

图3 :受MES和NME国家反倾销影响的贸易额

其次,分别统计受到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反倾销影响的贸易额时,本文发现,虽然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二者在整体上都是呈上升趋势。从图3的左图可知,中国受到MES国家反倾销影响的产品贸易额整体上呈上升趋势,2002年到2004年以及2008年到2010年间有轻微的下降,但随后又恢复上升趋势。从图3的右图可知,NME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在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出口额中占有较大比重,其趋势也与总出口额相似,整体上呈上升趋势。

最后,本文统计了HS2位数编码为72和73的行业受到反倾销影响的贸易额变化趋势(图4),两个行业的名称分别是钢和铁、钢和铁制品。一方面,两个行业受到反倾销影响的贸易额波动幅度较大;另一方面,两个行业受到反倾销影响的贸易额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达到峰值,且峰值与其他年份受影响的贸易额相差较大,这可能与2008年的金融危机有关。

图4 :HS_72和HS_73行业受到反倾销影响的贸易额

四、计量方法与数据

(一)计量模型设定

实证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可能性的影响,二是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败诉可能性的影响,三是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中对中国贸易的影响。针对这三个问题的计量模型分别是:

其中,i 表示进口国,s表示行业,initiationis是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losi ngis是中国在反倾销中败诉的可能性,in(import)its是i 国从中国进口额的对数,ln(import)i(t−1)s是i国从中国进口额滞后一期的对数,进口额的单位是千美元。MES是虚拟变量,表示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euv 是中国出口的单位价值,单位是美分。tariffits是进口国关税,ln(GDP)是进口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数。借鉴冯宗宪和向洪金(2010)对欧美对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的研究,本文在模型中加入市场经济地位的虚拟变量与滞后一期进口额的对数来研究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对贸易影响中的作用,并在模型中加入进口国GDP以控制宏观经济因素。此外,Bellora & Jean(2016)在分析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的影响时,在模型中加入单位价值(euv),因此,本文在回归模型中也加入中国出口的单位价值。

(二)数据和变量说明

本文的反倾销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全球反倾销数据库(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简称GAD),数据库中包含了1980年到2015年中国遭受反倾销的数据,本文使用的数据变量主要是反倾销发起国、发起年份、案件涉及的产品编码(HS编码)、案件调查结果以及裁决年份等数据。贸易和关税数据来源于世界综合贸易数据库(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简称WITS),本文使用了该数据库中2000年到2014年间中国与欧盟、美国等国家的贸易数据。此外,单位价值数据来源于CEPII的Trade Unit Values (TUV)数据库。有关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参见表5。

表5 变量描述

1. 被解释变量

由于本文分别从HS4位数层面和HS2位数层面分析了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以及贸易的影响,所以被解释变量有5种:HS4位数层面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HS4位数层面中国败诉的可能性、HS2位数层面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HS2位数层面中国败诉的可能性和中国出口贸易额的对数。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的度量方式是,initiationis=nis/Nis,其中nis是s行业上中国遭受i 国反倾销的产品种类数,Nis是中国出口i 国的s行业的所有产品种类数。与此类似,中国败诉的可能性的度量方式是losingis=failis/nis,其中failis是s 行业上中国遭受i国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败诉的产品种类数。

2. 解释变量

本文的解释变量主要包括:MES(二值变量)、单位价值(euv)、进口国关税和GDP以及中国出口额滞后一期。MES是二值变量,如果i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MES=1;如果i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MES=0。单位价值euv是中国出口到i国的产品单位价值。本文在对计量模型(3)的回归中,对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取对数,一方面方便回归结果分析,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变量数值过大。

五、计量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检验

基准检验的样本是2000年到2014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本文分别从HS4位数和HS2位数层面,并采用简单OLS和双重差分(DID)来检验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调查发起和结果的影响。

1. 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

表6是对发起反倾销可能性的基准检验结果,MES变量是虚拟变量,MES值为1表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MES值为0表示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首先,表6的第(1)至第(8)列,不论是从HS4位数层面还是从HS2位数层面来看,MES变量系数均为负且显著,这说明MES国家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低于NME国家,即市场经济地位显著降低了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其次,HS4位数层面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的作用要高于HS2位数层面。表6中的(1)至(4)列,MES的系数最大为-0.059,最小为-0.072,这说明在HS4位数层面,市场经济地位至少使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降低了5.9%;但是从HS2位数层面来看,市场经济地位最多使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降低了3.4%[表6中的(5)至(8)列,MES的系数最小为-0.034,最大为-0.022]。这可能与本文中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可能性的度量方式有关。最后,在HS4位数层面,简单OLS的回归结果中,变量euv的系数为负且显著,这说明中国出口的单位价值越高,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越低,中国出口的单位价值每增加1美分,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就降低5.39%。Bellora和 Jean(2016)对中国遭受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的研究也证实,中国出口的单位价值越高,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就越低。但是HS2位数层面的回归结果以及DID方法下的回归结果中,单位价值的系数并不显著。

表6 基准检验: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

2. 中国败诉的可能性

本文采用双重差分(DID)方法检验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在反倾销案件中败诉的可能性影响,基准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据此,本文得出四点重要结论。

表7 基准检验:中国败诉的可能性

第一,无论是HS4位数层面,还是HS2位数层面, MES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这说明市场经济地位会降低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败诉的可能性。这与Bellora和 Jean(2016)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表7中的(1)至(4)列,MES的系数最大为-39.39,最小为-40.33,且均在5%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市场经济地位至少会使中国败诉的可能性降低4 000%左右。第二,HS4位数层面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败诉可能性的影响与HS2位数层面的差异不大。HS4位数层面MES系数的最大值与HS2位数层面变量MES系数的最小值之差仅为0.94。第三,与表6中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可能性的影响相比,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败诉可能性的影响更大。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最多降低3.4%,但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败诉的可能性至少降低了3 939%。与现有文献的实证研究结论相比,本文中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败诉可能性的影响较大,这也进一步说明,NME国家使用的“替代国”做法会影响反倾销调查的结果。第四,在HS4位数层面和HS2位数层面,变量单位价值的系数均为负但是不显著,即单位价值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并不显著。

3. 贸易转移效应分析

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的贸易转移效应是指,中国的某种商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实施反倾销调查的进口国会增加从其他国家的进口。因此,本文在分析贸易转移效应时,将美国作为其他出口国,即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后美国对其他20个经济体的出口变化。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的贸易转移效应分析是在HS6位数层面上进行的,基准检验结果见表8。虽然观测数仅为20,但是MES和滞后一期的进口额系数显著为正,且MES与滞后一期的进口额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这说明市场经济地位会显著降低反倾销调查的贸易转移效应。变量MES的系数显著为正,也正说明MES国家和NME国家与中国的贸易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表8 基准检验:贸易转移效应

(二)稳健性检验

沈国兵(2007)在研究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宏观决定因素及其影响效应时发现,美国工业增长率、失业率以及美元汇率等宏观经济因素都会影响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及其调查结果。鉴于此,本文的基准回归中可能存在遗漏变量偏误。为此,本文在稳健性检验中控制了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的特征效应。另外,本文选择的样本国家中,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都是在2004年和2005年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基准回归的样本年份始于2000年,可能会存在样本选择偏误,从而低估市场经济地位在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中的影响。因此,本文单独对2006年到2014年的样本进行回归,并同时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的特征效应。

1. 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

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特征效应后的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其中有两点与基准检验结果一致:一方面,变量MES的系数显著为负,即市场经济地位会显著降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HS4位数层面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可能性的影响明显大于HS2位数层面。这两点充分说明,本文的回归结果通过稳健性检验。

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基准检验结果在变量的系数上存在三点不同。第一,从HS4位数层面的回归结果来看,变量MES的系数减小了,即在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的固定效应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会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降低更多,这也说明基准回归低估了HS4数位层面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第二,从HS2位数层面的回归结果来看,变量MES的系数增大了,即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会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降低得更少,这也说明基准回归低估了HS2位数层面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虽然HS2位数层面和HS4位数层面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发生了相反的变化,但是这不影响本文得出市场经济地位会显著降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可能性的结论。第三,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的固定效应后,在HS4位数层面上,简单OLS和DID回归结果中单位价值系数均显著为负,即中国出口的单位价值越高,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越低。

表9 稳健性检验: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

为解决可能存在的样本选择偏误,本文对2006年到2014年的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并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的特征效应,回归结果见表10。

首先,与基准检验和控制国家、行业、年份层面特征效应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一致的是,无论是HS4位数层面还是HS2位数层面,无论是简单OLS回归还是DID回归,回归结果中变量MES的系数均显著为负,且HS4位数层面MES的回归系数明显小于HS2位数层面。这说明,市场经济地位会显著降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HS4位数层面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明显大于HS2位数层面。

其次,变量MES的系数明显小于基准回归结果和控制国家、行业、年份层面特征效应的稳健性回归结果。在基准回归和控制国家、行业、年份层面特征效应的稳健性回归结果中,HS4位数和HS2位数层面上,变量MES的系数最大值分别为-0.059和-0.018,而表10中MES系数最大值为-0.085和-0.031。虽然MES国家在正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前,就逐渐表露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意向,但是这与正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样本年份为2000年至2014年的基准回归确实低估了市场经济地位对降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可能性的影响。

最后,无论是HS4位数层面还是HS2位数层面,无论是简单OLS回归还是DID回归,变量单位价值的系数均不显著。虽然HS4位数层面单位价值的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和控制国家、行业、年份层面特征效应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不一致,但是HS2位数层面单位价值的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和控制国家、行业、年份层面特征效应的稳健性检验结果是高度一致的。从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来看,单位价值对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是本文仍然不能排除单位价值对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影响,因为在反倾销调查中,出口国的出口价格是衡量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2. 中国败诉的可能性

表11是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特征效应的回归结果以及对2006年到2014年间样本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2)、(5)和(6)列是仅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特征效应的回归结果,第(3)、(4)、(7)和(8)列是对2006年到2014年的样本在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特征效应后的回归结果。首先,毋庸置疑的是,稳健性检验结果中变量MES的系数与基准检验结果一致,是显著为负的,即市场经济地位会显著降低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败诉的可能性。其次,与基准回归结果相比,稳健性回归结果中变量MES的系数大小有明显不同。一方面,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的特征效应后,对2000年到2014年的样本的回归结果中,变量MES的系数明显增大,即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败诉的影响明显下降了。另一方面,控制国家、行业和年份层面的特征效应后,对2006年到2014年的样本的回归结果中,变量MES的系数明显减小,即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败诉的影响明显增加了。这与本文对市场经济地位在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可能性中的影响的稳健性检验一致,样本年份为2000年至2014年的基准回归确实低估了市场经济地位对降低中国败诉可能性的影响。最后,变量单位价值的系数在基准检验和稳健性检验中都是不显著的。

表11 稳健性检验:中国败诉的可能性

3. 贸易转移效应分析

表12中的第(1)列是全样本控制年份和HS6位数层面特征效应的稳健性检验结果,第(2)列是2005年之后的样本在控制年份和HS6位数层面特征效应的稳健性检验结果。由于回归模型中加入了滞后项,因此观测数较少。虽然第(2)列中观测数仅有9条,各变量系数均不显著,但这并不能说明回归结果不稳健。在第(1)列中,进口国进口额滞后一期系数显著为正,MES与进口额滞后一期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这与基准检验中的回归结果一致,即市场经济地位会显著降低进口国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之后的贸易转移效应。

表12 稳健性检验:贸易转移效应

(续表)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000年到2014年间世界银行全球反倾销数据库(GAD)中中国遭受反倾销的数据、世界综合贸易数据库(WITS)中的贸易数据和CEPII数据库中的单位价值数据,运用OLS和双重差分(DID)分析了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以及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败诉的影响,并比较了1980年到2014年间MES和NME国家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的特征差异,从而得出以下几点重要结论:

第一,从反倾销案件的行业集中度来看,MES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高于NME国家。在MEN国家中,牙买加、泰国、以色列、马来西亚、新西兰和委内瑞拉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较高,南非、巴西和阿根廷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较低。在NME国家中,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行业集中度最高和最低的分别是日本和欧盟。第二,从反倾销案件的市场份额来看,两类国家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主要是钢铁及其制品、其他纺织业和鞋类等行业。第三,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集中度来看,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分散。但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还是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比如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欧盟、美国和加拿大以及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澳大利亚、阿根廷和新西兰。第四,本文的经验研究表明,无论是从HS4位数层面还是从HS2位数层面来看,市场经济地位会显著降低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可能性、中国败诉的可能性以及反倾销带来的贸易转移效应。

结合对MES和NME国家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特征事实总结,以及经验研究,本文提出三点政策建议:第一,中国企业在选择出口目的地时,应尽量选择MES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第二,在选择出口产品时,中国企业应尽量避免出口产品集中在钢铁及其制品、其他纺织品和鞋类等行业;第三,欧盟、美国、印度、日本和加拿大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与这些国家的贸易额在中国总贸易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中国应努力争取这些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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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market economy status really so important?——Evidence from 21 economies’ anti - dumping against China

QIAN Xue-feng, GONG Lian-mei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China)

This paper uses the anti-dumping data from the World Bank's 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 the trade and tariff data from the World Comprehensive Trade Database between 2000 and 2014, and analyze the role of market economy status i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gainst China from microcosmic level. Empirical study verifies that the market economy status will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possibility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gainst China, reduce the possibility of losing for China and reduce the trade diversion effect after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The policy implications of this article are that Chinese export enterprises should avoid concentrating on countries that do not recognize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when choosing export destinations. When selecting export products, they should also avoid iron and steel and the related articles.

market economy status; anti-dumping; trade diversion

F13.14

A

2095-7572(2017)03-0015-19

﹝执行编辑:韩超﹞

2017-2-16

钱学锋(1979-),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龚联梅(1993-),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