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晓晖 耿伟栋 袁野

一、引 言

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保护产权的法律体系之上。然而,Allen et al.(2005)却指出,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0 年里,尽管法律体系不完善,但中国仍然成为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这一现象在创新发展领域也存在一个制度经济学理论难以解释的悖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相对较小,但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成果却迅速增长。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4-2015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位列全球第58 位①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2015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述评[EB/OL]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5/25/art_1415_133112.html, 2015-05-25/2023-06-24。理论上,创新知识本身具有外部公共品特征,缺少对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会削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的意愿。然而,世界产权组织发布的《2016 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显示,2015 年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全球第一②国家知识产权局.《世界知识产权指数(2016)》报告述评[EB/OL]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7/7/21/art_1415_133041.html, 2017-07-21/2023-06-24;联合国发布的《2015科学报告:面向2030》指出,中国研发支出总额占到全球的22%,仅次于美国。这种现象是否意味着我国的创新环境与众不同,以至于不需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保护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成果?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传统发展动力不足,创新正在成为新的引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能够成为推动企业创新、完善我国科技创新体制的关键?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创新行为的关系,国内外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模仿成本,从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并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Carr et al., 2001;Branstetter, 2006;Tanaka and Iwaisako, 2013)。另一种观点认为,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阻碍技术的传播,增加了企业获取技术溢出的成本,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产生负面影响(Ryo and Tatsuro, 2007;Yang and Keith, 2009)。还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并非线性的,存在一个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区间,使得企业的创新激励达到最优(王华,2011)。

本文致力于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深化这一领域话题在中国情境下的探讨。具体而言,本文将主要结合企业微观层面的数据,利用宏观层面的政策冲击,着重分析和检验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提升企业的创新产出?第二,提升创新产出的同时能否提升创新质量?第三,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其作用机制又是如何?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专利基本信息和专利间引用关系的中国上市公司专利数据库。借助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这一准自然实验,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法开展实证检验,旨在揭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以及其作用机制。

本文研究发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人力资本水平较高的企业来说具有显著的创新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的显著增加和专利申请质量的显著提高。异质性分析表明,《专利法》修订对大型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的创新促进作用更为显著。此外,《专利法》的修订还提高了企业的知识学习能力,激励企业在创新研发的过程中主动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从而提高了自主创新水平。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和人力资本水平的视角出发,研究了《专利法》的修订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这一研究结论对现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关系的文献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第二,本文整合了包含专利基本特征和引用关系在内的中国上市公司专利数据库,从专利数量、引用关系等多个维度分析企业创新的影响,并对专利质量和知识学习过程进行了详细讨论,对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进行了验证。

后文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第三部分描述数据与变量,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证策略;第四部分报告基准回归结果、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异质性分析结果;第五部分进一步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吸收和知识学习能力的影响;最后总结全文并提出建议。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

(一)文献回顾

企业通过研发活动获得的知识产权可能被其他企业模仿。这种由于其他企业的模仿行为而导致的外部性很难被消除,并且会给研发企业带来收益损失,从而降低研发企业的创新动力。Arrow(1962)最早提出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的理论思想,他认为由于模仿无处不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有效赋予创新者对发明产品的独占权,并使其从中获得一定的垄断收益,增加创新激励。Arrow 的思想引发了学界对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创新问题的争论,包括促进论、抑制论和非线性论等观点,前文已有提及。总体来看,现有文献主要从法律立法和政府执法两个角度展开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影响的经验研究。

在法律立法方面,逐步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加强专利侵权赔偿力度、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简化专利侵权诉讼流程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能够缓解创新活动的外部性问题,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提高研发投入的期望收益,因此,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能够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而显著增加(Abrams, 2009;Hu and Jefferson, 2009;Yang, 2011;田珺和冉忠明, 2020)。也有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并没有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Sakakibara and Branstetter, 2001),反而会提升专利的排他性,从而使专利持有人拥有垄断权而降低技术创新动力(Maskus, 2008;Chu et al., 2012),或是仅仅促进了低质量发明专利数量的增加(Tong et al., 2014)。在政府执法方面,吴超鹏和唐菂(2016)通过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据度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力度,发现更大的执法力度通过减少研发溢出损失、缓解外部融资约束促进企业创新。王海成和吕铁(2016)基于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制度发现,审理效率的提高促进企业创新产出的增加。黎文靖等(2021)以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为准自然实验,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不会显著影响高质量专利申请,但会促使整体专利结构向高质量专利偏移。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影响因国家、行业、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国家层面上,王华(2011)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总体上有利于一国创新,但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取决于该国的初始保护力度,发达国家适用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在产业层面上,Allred and Park(2007)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随着产业变化而变化,其中对科学仪器及化工行业的技术创新影响最大。宗庆庆等(2015)研究了行业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在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中,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高了研发激励。在企业层面上,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企业创新的影响不同,产生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企业所有权性质(史宇鹏等, 2013)、企业规模(王海成等, 2016)、企业生命周期(苗秒等, 2014)、企业资质认定(龙小宁等, 2018)等。

(二)制度背景

我国《专利法》自1984 年出台以来,共经历过4 次修订,分别是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2009 年第三次修订,以及2020 年第四次修订。其中,1992 年第一次修订和2001 年第二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满足对外开放以及加入WTO 需要而进行的“被动”修订(曹文泽和王迁,2018),而2009 年第三次修订则是着眼于培育国内创新环境的“主动”修订。彼时,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关键转型期,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成为主要任务。为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推动发明创造的技术应用、推动我国由“制造大国”向“智造大国”转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 年12 月27 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相较于前两次修订,此次修订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

第一,提高创新标准。2009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提高授权的实体标准,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原有的“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扩大原有专利法中“现有技术”的范围,不再限制公开方式与地域,对于国外的专利技术不再限于出版物公开,从而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新申请的专利应当不属于任何已有技术,并且该专利在申请前没有任何单位、个人以同样的技术向专利授权部门提出申请并记录在相应的专利申请公告中。

第二,加大保护力度。一是加强行政执法,增加有关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力。二是加入了外观设计的允诺销售权,禁止许诺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规定。三是完善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的赔偿数额时,按照指定顺序计算:以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以侵权人的利益所得确定;以权利人所属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四是增加了法定赔偿制度。整合了原有法律中关于法定赔偿的司法解释,并上升到法律高度进行行为规范,包括明确侵权行为赔偿力度、赔偿方式等。

可以看出,2009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从“提高标准”和“加强保护”两个方面出发着力提高创新能力,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不再是为了引进外资技术或者符合某种国际标准,而是为了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曹文泽和王迁, 2018)。因此,此次修订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三)研究假说

首先,《专利法》的修订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并加强了专利保护行为。在技术创新者和模仿者之间的竞争中,这一修订可以有效地维护创新知识在市场上的商业利益,减少“搭便车”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从而激发企业进行创新研发,并促进创新成果的产生。尽管有研究指出,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抑制企业的创新(Aghion et al., 2005),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对较晚起步,其完善程度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在现实生活中,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相对普遍。因此,《专利法》的修订更多地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远未达到所谓“过强保护”的效果。其次,企业创新的核心在于人,实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力资本进行知识学习和创造的过程。《专利法》的修订提高了申请专利的门槛,使得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时面临更大的难度和风险,只有通过高质量的创新才能够获得专利授权。因此,在激烈的创新竞争中,那些拥有较高人力资本的企业更有可能进行高难度的创新活动,并获得专利的公开和授权(李平等, 2007)。基于如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说:

H1:2009 年《专利法》的修订能够显著提升高人力资本水平企业的创新水平。

其次,企业的创新过程需要不断吸收外部先进的知识和技术,以丰富创新资源(Kim et al., 2021)。因此,对现有知识的学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突破,成为技术创新中最为核心的环节。2009 年《专利法》的修订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对企业的创新成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企业不断学习、吸收更先进的技术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同时,更高水平的人力资本能够促进前沿技术成果的吸收和学习(Barro, 2001),加快企业的创新进程,推动企业的发展(Che and Zhang, 2018)。因此,拥有更高水平人力资本的企业,在更为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下,有更大的机会扩展技术创新渠道,积极学习先进的知识和技术,进而加速企业的创新进程,提高创新产出和创新水平。因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说:

H2:2009 年《专利法》修订推动了高人力资本水平企业知识学习和技术吸收进程,进而提高企业创新水平。

三、数据与实证策略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5-2012 年沪深两市所有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探究2009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对于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取自CSMAR 数据库,上市公司人力资本数据取自RESSET 数据库。本文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代码剔除了属于金融行业、公共事业行业的企业,以及ST 企业和关键变量缺失的企业。为了排除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在前后1%的水平上进行缩尾处理。

为了准确度量上市公司创新产出以及知识学习进程,本文构建了包含专利的引用和被引用情况的中国上市公司专利数据库,构建步骤如下:

1. 我们从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官方公布的数据光盘获取专利原始记录,并使用incoPat 专利数据库作为第二数据源进行了补充和校验。专利原始记录包括公开(公告)号、公开(公告)日、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申请人地址、发明人、专利权人、国际专利分类号、主国际专利分类号等;

2. 为了给出申请人所在县代码,我们根据申请人地址信息中包含的邮政编码,利用百度邮编、中国邮编网等多个来源获得邮编和行政区划代码的对应,并利用高德地图的API 接口查询申请人地址信息并导出县代码。

3. 为了给出专利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IC),我们从专利的主国际专利分类号(主IPC)出发,结合国际专利分类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的对照表进行对应,构建了IPC 与2-4位CIC 间的对应关系。

4. 给定专利基本信息,我们在Google Patent 中检索其公开号,并爬取了对应的专利引用信息。基于专利引用与被引用变量,我们将变量中记录的公开号进一步拆分、转置,形成“发起引用专利公开号-被引用专利公开号”的数据结构。

5. 我们参考了He et al.(2018)的匹配流程,将专利的申请人名称和上市公司名称进行匹配,最终得到的上市公司专利数据库包含专利基本信息和专利间引用关系。图1 展示了专利数据与上市公司数据的匹配和整合过程。

图1 中国上市公司专利数据库匹配过程

(二)实证策略

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 model),利用2009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这一外生的准自然实验,实证检验更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Innovationit表示i企业t年的创新产出。HC Treati为处理组指示变量,当企业平均人力资本水平高于中值时为处理组,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 0。Post2009为时间指示变量,如果样本观测值所在年份大于等于2009,该变量取1,否则为0。向量Zit-1为企业层面滞后一期的控制变量。μi和πdt分别表示企业固定效应和行业-年份固定效应。εit表示残差项。本文在所有的回归中都将稳健标准误聚类到企业层面。β1是本文核心关注的系数,根据研究假说,预计β1>0。

(三)变量选择

1. 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水平。本文从创新数量和创新质量两个维度衡量企业的创新水平,其中用企业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衡量创新产出,用企业每年所申请专利在3 年内的被引用数量衡量创新质量。被引用数越多,说明技术认可度越高,在本领域内越重要。由于企业并不是在每年都有专利申请和专利被引用记录,体现在数据结构中即某些年份的数量为0。为了避免取自然对数时产生大量缺失值,本文将专利数量和被引用数量加1 后再取自然对数。此外,本文使用专利授权数量和专利5 年内被引用数量进行稳健性检验。

2. 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交互项。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本文以2009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这一外生冲击来度量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具体而言,本文引入2009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时间虚拟变量,如果样本观测值所在年份大于等于2009,则对应的时间虚拟变量取1,代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时期。如果样本观测值所在年份小于2009,则对应的时间虚拟变量取0,代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的时期。对于企业人力资本水平,本文引入人力资本水平虚拟变量,当企业样本期内平均人力资本水平高于中值时为处理组,该变量取值为1,表示高人力资本企业;当企业样本期内平均人力资本水平低于中值时为对照组,该变量取值为0,表示低人力资本企业。本文以企业每年拥有的高学历员工的占比(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来衡量企业的人力资本水平。

3. 控制变量:本文参照以往的研究,在回归模型中控制企业规模、企业年龄、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经营能力等特征。用企业总资产的对数值度量企业规模,用企业创立年与观测年差值的对数值度量企业年龄,用企业年末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来度量资产负债率,用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度量经营能力。为了缓解内生性问题,本文对所有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均取滞后一期纳入回归模型中。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 所示。

表1 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结果

(一)基准回归

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2009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是否显著促进较高人力资本水平企业的创新水平,回归结果如表2 所示。核心被解释变量为企业每年申请的专利数量和专利3 年内被引用数量。核心解释变量为人力资本水平处理组虚拟变量与2009 年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互项。表2第(1)列和第(2)列汇报了控制企业固定效应和行业-年份固定效应的结果,我们发现核心解释变量前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即《专利法》修订之后,人力资本水平较高的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增加,并且其专利的3 年内平均被引用量也有显著增加。在(3)-(4)列中,我们进一步加入了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之后,核心变量的系数大小有所下降,但依然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上述结果证实了本文的研究假说:2009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后,人力资本水平较高企业的创新水平有明显提高。

表2 《专利法》修订对企业创新数量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动态影响

我们接下来进一步考察2009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创新行为的动态影响。我们引入不同年份与处理组虚拟变量的交乘项,并以政策前第一年(2008 年)为基期进行了逐年的估计。我们主要关心处理组虚拟变量与每一年时间哑变量交互项前面系数的显著性与变化趋势。图2 展示了回归结果。

图2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动态影响

在控制了企业固定效应、行业-年份固定效应与一系列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后,无论是企业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还是专利3 年内的被引用数量,2009 年之前的年份虚拟变量与人力资本处理组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均不显著,这符合双重差分方法要求处理组与对照组的平行性趋势假设,即处理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前的创新趋势没有显著差异。通过比较2009 年之后交互项前面的系数,我们发现随着年份的推移,系数呈现上升趋势,企业的创新差异逐步拉大,这表明创新活动具有一定的累积效应。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基准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1. 控制地区层面不可观测的因素。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而不同区域之间的创新能力有所不同,影响当地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的因素也不尽相同。本文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加入省份-年份固定效应,以控制地区层面随时间变化的不可观测的因素对估计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3 所示,交互项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正,且系数大小与基准回归相近,这说明本文基准回归的结果是稳健的。

表3 稳健性检验:控制地区层面不可观测的因素

2. 调整样本范围。并非所有上市公司在整个样本期都有过专利申请记录。在稳健性检验中我们删除了样本期内从未有过专利申请记录的企业,对于有过专利申请记录但在某一年缺失的样本,我们将专利缺失值填补为0,并在原值的基础上加1 取对数。回归结果如表4 所示。交互项前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正。

表4 稳健性检验:调整样本范围

3. 调整被解释变量度量方式。一方面,除专利申请数量外,本文以授权专利数量作为企业创新产出的代理变量。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存在时间滞后,因而专利申请数量这一指标可能存在截断问题(Lerner and Seru, 2022)。而授权专利数量同样能够反映出企业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本文计算了专利5 年内的被引用数量,在一个更长的时间维度考量专利被引用次数。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2009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后,授权专利数量和专利5 年内被引用数量均有显著增加,这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说。

表5 稳健性检验:调整度量方式

(四)异质性分析

1. 企业规模异质性:本文考虑企业规模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创新上的异质性作用。本文以企业的总资产衡量企业规模(Mak and Kusnadi, 2005)。具体而言,将资产高于中位数的企业作为大规模企业、低于中位数的企业作为中小规模企业。表6 汇报了企业规模分样本的回归结果,其中Panel A 是中小企业的回归结果,Panel B 是大企业的回归结果。

表6 企业规模的异质性分析

结果显示,无论是专利申请数量还是3 年内被引用数量,大规模企业的回归中交乘项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中小规模企业的回归中交乘项的系数不显著,且大规模企业样本的回归系数比中小规模企业样本的回归系数大若干倍。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对于大规模企业的影响大于对中小规模企业的影响。从现实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企业创新增长相对较慢,企业首先选择维持现有经营状况而非开展技术创新。而对于大企业来说,自身的企业规模足以抵御市场高度竞争带来的创新风险,企业内部能够保证在维持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开展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因此在更强的产权保护制度下更有动力开展创新研发活动。

2. 企业所有制异质性:本文考虑企业所有制性质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企业创新上的异质性作用。本文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对企业所有制进行了异质性分析,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表7 汇报了企业所有制分样本的回归结果,其中Panel A 是国有企业样本的回归结果,Panel B 是非国有企业样本的回归结果。

表7 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分析

可以看到,非国有企业样本的交乘项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国有企业样本的交乘项系数不显著,且国有企业样本回归系数普遍小于非国有企业样本回归系数。这表明此次《专利法》修订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影响具有差异性,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非国有企业的创新激励作用大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某些行业中大多处于垄断地位,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较小,因此无需过多地考虑创新活动,而非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较大,而且同时拥有较好的研发管理制度和人才制度,因此其创新行为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更大。

3. 行业竞争度异质性:本文根据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简称HHI)度量行业竞争程度,指数越高表明市场集中程度越高,行业垄断程度越高。当行业HHI 指数高于中位数,该行业定义为高HHI 行业;当行业HHI 指数低于中位数,该行业定义为低HHI 行业。表8 汇报了行业分样本的回归结果,其中Panel A 是高HHI 行业的回归结果,Panel B 是低HHI 行业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在低HHI 行业中,专利申请数量的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在高HHI 行业中,专利申请数量的回归系数不显著,且低HHI 行业的回归系数大于高HHI行业的回归系数。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比较低的行业,企业之间创新活动的竞争较为激烈,产品被模仿的概率较大,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维护创新者权益,提高研发激励(宗庆庆等, 2015)。

表8 行业竞争度的异质性分析

五、进一步分析

(一)对专利质量的影响

在基准回归中我们使用专利3 年内被引用数量作为专利质量的代理变量,并用专利5 年内被引用数量进行稳健性检验。除数量以外,专利被引用结构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专利质量。如果企业发明的专利能够更多被高质量专利引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自身的专利具有较高的价值和市场认可度。我们用被外国专利引用数量和被发明专利引用数量来度量企业被引用结构:被更多外国专利引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业研发的专利背后的生产技术走向全球市场,在全球市场具有一定的价值;而相较于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引用,被发明专利引用更能说明专利的价值。表9汇报了回归结果,第(1)列的被解释变量为被外国专利引用数量,第(2)列的被解释变量为被发明专利引用数量。第(1)列和第(2)列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进一步验证了此次修订显著提高了企业申请专利的质量。

表9 《专利法》修订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

(二)对知识学习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可知,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加企业创新产出的数量,提高创新产出的质量。这一结论主要从创新产出的视角进行研究。企业创新的过程本质上是技术吸收和知识学习的过程。那么,从创新过程的视角出发,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否提升了企业知识学习的能力,从而增强了企业创新能力?本文利用专利引用数据库度量企业知识学习能力。

具体来说,本文将知识学习定义为引用专利,将对专利的引用视为现有企业的技术吸收(Kim et al., 2021)。我们用以下两个指标度量企业知识学习能力。一是企业引用专利的数量。企业引用专利的数量越多,体现出企业学习现有技术的意识越强,企业开发新专利所吸收的技术越多。二是引用专利的技术范围,用引用专利的前4 位IPC 类别数来度量。引用专利的技术范围越广,开发专利的技术复杂度越高,开发技术的学习过程越有价值。表10 报告了上述指标的回归结果,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2009 年《专利法》修订显著增强了企业知识学习能力,企业在创新活动中学习更多的已有知识,并不断拓展创新维度,学习不同技术领域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增强企业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表10 《专利法》修订对企业知识学习能力的影响

特别地,本文重点关注企业引用国外专利的情况。目前,我国众多领域的核心技术仍然被国外发达国家垄断,仅仅依靠进口很容易使我国核心技术受到压制。而在核心技术上自我封闭式研发不仅时间长、代价高,产品也不易被市场接受,无法打开国外市场,从而限制了我国核心技术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因此,企业在开发新技术的过程中需要主动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其基础上进行深度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的品牌竞争力。

本文从三个视角度量企业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能力:第一,企业引用国外专利数量。第二,企业引用OECD 国家专利的数量。OECD 包括38 个成员国,涵盖全球范围内大多数发达国家。第三,企业引用国外专利技术范围,用引用外国专利的前4 位IPC 类别数来度量。表11 汇报了企业学习国外专利的回归结果,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正显著。由此可以得知,2009 年《专利法》修订增强了企业学习国外技术的能力,具体体现为引用国外专利的数量增多,引用专利更加多样化,特别是引用更多发达国家的专利,学习发达国家前沿的生产技术。引用更多国外先进技术代表着我国企业对外开放度增强,企业主动学习先进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与此次《专利法》修订的宗旨一致。此次修订的目的不仅仅是增加专利数量,更是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创新质量,增强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

表11 《专利法》修订对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能力的影响

六、结论与建议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源泉,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在完善我国科技创新体制方面,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至关重要。本文将2009 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作为准自然实验,构建了双重差分模型,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显著促进高人力资本企业的创新,具体表现在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的显著增加和专利申请质量的显著提高。这是因为此次《专利法》修订加强了专利保护力度、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拥有较高人力资本水平的企业更有可能开发出高质量的专利。此外,该修订促进了企业提高知识学习能力,使企业引用更多的专利尤其是其他技术领域的专利。特别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了企业主动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从而增强了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异质性分析显示,这次《专利法》修订对大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的创新促进作用更加显著。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第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通过多次修订《专利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处罚成本较低、处理速度较慢等问题上。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创新,因此需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提高侵权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同时,也要加大对创造性发明的正向激励,奖励有贡献的发明人,通过劳务报酬、科技成果入股等方式激励创新。

第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考虑不同类型主体的差别。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和保护力度,保护他们的差异化竞争优势,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权属风险和侵权风险。同时,也要强化对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提升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高效运用和高水平管理方面,增强其在高层次国际竞争中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企业自身要优化人力资本结构,提高人力资本水平。更高级的人力资本水平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吸收和知识学习,人力资本结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度高,对企业创新的助推效应也越强。这意味着我国未来高质量创新更加依赖于优化人力资本结构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联动。因此,企业需要创新管理思维,优化管理模式,吸引更多高科技人才开展本领域内前沿技术的研发工作,满足知识产权保护驱动下的人才需求,避免人力资本水平对自主创新能力形成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