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章基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宏观背景,剖析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探索了其未来发展路径。为实现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协同推进,税收法治化应成为改革核心目标,并需重点关注税制结构、税收法律、征管实践、财税政策协调及数字化转型等关键领域。针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着重提升税收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强化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与标准性,并加强税收司法保障以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与公正裁决。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转型双重挑战下,税收法治建设应从立法完善、执法规范、司法保障及税法遵从等多维度加速推进,以期更好地服务于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 财税体制; 税收法治; 税制改革; 税收法律; 法治向度; 良法善治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4)05-0100-08

一、引言

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制度性保障作用”[1]。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新时代以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充分发挥了法治在引领、规范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作为财税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税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财力支撑和调控工具,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收法治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效。新一轮财税改革以“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财政制度”为目标,以坚持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原则,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首要政治任务。在此背景下,必须进一步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

二、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与税收法治建设向度

面对前所未有的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运而生,旨在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目标,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的具体财税改革要求,每一次的部署都体现了财税体制改革在重构现代财政治理格局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然而,改革的道路从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网络化等多重趋势的共同作用下,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税务机关在确定征管对象、获取涉税数据等方面遭遇重重困难[2]。同时,人口老龄化对我国财政可持续性产生了深刻影响,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也对财税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为在这场全球性的经济博弈中占据有利地位,各国纷纷通过降低税率、优化税制等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和人才,加剧了国际经济格局的复杂性。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财税体制不仅要回应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要适应全球治理变革的新要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与合作。税收法治建设作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法治向度①,意味着不仅要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还要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开、效率、透明和法治化。这要求不断加强税收立法,确保税收征收、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有法可依,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同时,还要求规范税收执法,确保税收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也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完善税收司法体系,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事实上,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法治建设与财税改革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紧密。法治建设与财税改革不再是两个孤立的领域,而是彼此关联、相互作用[3]。税收法治建设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如何形成良好的财政规则,如何合法有效地执行这些规则,以及如何制裁破坏规则的行为[4]。税收法治体系的规范与完备,为财税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而财税制度的系统构建与持续发展,亦为税收法治体系提供了经济和物质支持。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法治建设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不断完善和发展,确保两者在发展方向和目标上保持高度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取得更大法治成效,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的核心要义

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之一。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推动税制改革,需要在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性堵点上取得重大突破。税收法治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为税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实施环境。税收法治的核心在于实现良法善治,是良法与善治的统一。当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税收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集中在良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和遵从等方面。在新时代的语境下,税收法治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坚持科学立法,确保税收法定原则得到全面落实。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税收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税收立法具有基础地位,直接关系到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科学立法不仅有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为,更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关键所在[5]。近年来,我国税收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多个税种已完成立法程序,税收法治体系日趋完善。这一进程的加速不仅彰显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坚强领导,也反映出对重大决策程序的持续优化,标志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和其他税种立法工作的稳步推进,我国税收法治体系正朝着更全面、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第二,坚持严格执法,不断优化税务执法实践。严格执法是税收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它不仅承接了科学立法的重要价值,更为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税收领域,严格执法是确保税法有效实施、提高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满意度的核心要素。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致力于建设法治税务,通过完善执法体制、优化执法方式、健全监管体系等举措,实现了税务执法严格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文明性的有机统一。这些改革和创新举措以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为目标,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显着提升了税收法治化水平,为新时代税收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

第三,坚持公平正义,持续完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在税收领域,实现公平正义是确保经济发展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而税收公平正义的实现则有赖于税务司法的公平保障。近年来,我国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了相关制度,并明确要求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坚固防线,推动了新时代税收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四,坚持良法善治,引领全社会对税法的普遍遵从。法治社会以全民守法为基础,而全民守法的核心在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为实现全社会对税法的普遍遵从,我国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执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新时代以来,税务部门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满意度为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普法教育,持续推进税费政策落实、执法方式优化、矛盾争议化解等工作,确保依法治税更规范。此外,通过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共治,提高全民知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实践证明,只有当税法深入人心、成为纳税人缴费人的自觉行动时,税收法治才能真正焕发生命力。

三、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对税收法治的冲击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刻影响了税收法治的格局,推动了跨国公司的迅速崛起。跨国公司利用复杂的国际交易和内部转移定价策略规避税负,进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跨境交易愈发隐蔽,难以追踪,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显得捉襟见肘。各国税务机构亟须更新技术手段,强化国际合作,以共同应对跨境税收逃避的挑战。此外,经济全球化也加剧了国际税收竞争。为吸引外资和流动性要素,部分国家采取减税和提供税收优惠的策略,导致国际税收体系陷入“逐底竞争”②困境。此种竞争不仅侵蚀了各国的税收主权,也削弱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再分配职能。因此,构建公平、合理且透明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已迫在眉睫。然而,由于各国在税制、税法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加之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不完善,使得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面临重重困难。部分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国际税收合作中可能采取不合作或对抗的态度,进一步加大了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复杂性和难度。

(二)数字化转型对税收法治的影响

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税收法治产生了深远影响。数字经济的兴起对传统税收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其高度流动性和无形性使得税收征管在识别和计量上遭遇困难。同时,数字经济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创造和利润分配模式,对现有税收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跨境数字交易的增加也为国际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合理划分跨国数字企业的税收权益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议题。面对数字经济的挑战,税收征管方式亟待创新。税务部门需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税收征管的智能化水平,以更有效地监控和管理数字经济活动。同时,还需要构建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包括完善税收法规、优化税收流程以及提升税收服务质量等方面。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税务部门在追求征管效率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数据安全与纳税人隐私保护。在采集和使用纳税人数据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纳税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数据资源,提高征管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社会公平正义对税收法治的期待

社会公平正义是税收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近年来,税收优惠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合理性备受关注。一方面,不合理的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失序,降低企业创新效率[6];另一方面,过度的税收优惠可能削弱国家的财政实力,影响公共服务提供。因此,税收优惠的实施需要在公平税负基础上进行,确保每个纳税人按照其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税收义务,避免税收负担在不同社会群体间的不合理分配。同时,税收透明度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税收透明度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以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此外,强化社会监督也是确保税收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可以进一步促进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实现。

四、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一场力度空前的系统性变革,其核心目标在于根治上一轮改革遗留至今的突出问题,并协同其他改革举措,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与加速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提供不竭动力。在此过程中,法治化原则不仅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石,也是确保税收法治成果能够服务发展大局、惠及全体人民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时,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法治化原则,积极汲取税收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全面审视并优先解决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等突出法治问题,不断提升税收法治建设水平,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一)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税收法规层级相对较低,稳定性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法的权威性和预见性。税法作为直接涉及人民财产权的法律,应由立法机关主导制定。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数量相对有限③,大量税收规则是由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发布,甚至以“通知”“批复”等非正式形式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这种情况导致税收法规变动频繁,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适应和遵循上面临困难。其次,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尚不健全,缺乏具有统领作用的税收基本法。这不仅使得税收立法原则、执法原则、解释原则以及税收管辖权等法律问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也导致各单行税法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和协调。在税收实体法领域,例如资本利得税④的规定在我国尚属空白;在税收程序法领域,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也存在诸多不足。此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由于缺乏税收基本法⑤,我国税法在与国际税收规则衔接和协调方面存在诸多障碍和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此外,我国税收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有限,这影响了税法的民主与科学性,也削弱了税法的公信力与社会认同度。

(二)税收执法用权不规范

首先,我国税收执法面临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税收法治建设应通过详尽的税收法规来明确执法权限与程序、有效遏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的税收法规显得较为笼统和模糊。导致执法人员在处理偷税等具体案件时拥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造成执法尺度的不统一。此外,部分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的缺乏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其次,我国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存在不足。税收法治体系应建立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多元化监督机制,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监督措施和程序⑥。无论是立法监督的笼统性、司法监督的困难性,还是行政监督的内部漏洞和社会监督的有限性,都凸显了我国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的不足。最后,我国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与税收法治发达国家对执法人员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标准相比⑦,我国在税收执法人员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执法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容易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甚至滥用职权。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也损害了税收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税收司法保障不足

首先,我国税收司法的专门化程度亟待提升。相较于许多税收法治发达国家设立专门税收法院或税务法庭的做法,我国尚未建立此类专门机构,导致税收诉讼案件处理效率较低且质量参差不齐。同时,我国在税收司法与税收征管、税收立法等环节的衔接上亦存在显着短板,这些问题共同制约了我国税收法治体系的完善。其次,我国税收司法审查的范围过于狭窄,亟须拓展。目前,我国的税收司法审查主要集中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则相对缺失。这种局限性不仅使得有缺陷的税收法律、法规无法及时得到纠正,也影响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最后,我国税收司法的独立性面临严峻挑战。税收司法机关应享有较高的独立性,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在我国,由于缺乏独立的税收司法机关以及法院在人事和财政上对行政机关的依赖,税收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被削弱。此外,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上的能力与权力不匹配等问题也加剧了这一状况的复杂性。

五、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建设的路径

(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与现代国家财政民主法治相伴而生,并经历了税收法定到预算法定,再到财政法定的升级历程[7]。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尤为重要。首先,应深刻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法治观念在税收领域的具体映射,彰显着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合理约束国家的征税权力。通过严谨的立法流程,确保税收决策充分反映民主意愿和广泛代表性,从而有效防止国家征税权对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过度干预。其次,应全面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并不要求一切税收问题都制定法律,而是强调税收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也就是说,税收的开征、停征、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基本要素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根据授权或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财税主管部门也可以出台具体解释与执行细则。不过,这些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的精神、原则,并限定在其效力范围内发挥作用,仅对上位法进行补足和解释,而不能超越上位法来创制法律[8]。最后,应系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着力构建“科学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9]。这一体系应涵盖中央、地方等不同层次、类别,确保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同时应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监察等多个方面,形成全面、系统、科学的国内税收法治格局。同时,在国际税收方面,也应积极参与并遵循相关国际税收公约和协定,加强国际税法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税收逃避、双重征税等问题给各国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国际税收法治体系。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还要体现鲜明的实践导向。针对已经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税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时应及时进行修改。例如,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可以加大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支持力度,以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则可适当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并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同时,对于需要修改的税法,如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等,也应及时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除了各税种的实体法外,程序法同样需要完善。例如,税收征管法应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此外,各费种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和非税收入法制化管理需要。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在税收法定原则的指引下,积极推动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法定化工作,进而构建一个完备的税费法律框架,全面提升税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地位。

在现代国家治理框架下,税收法定与税收公平原则共同构成了税法体系的两大支柱。对于税收法定原则而言,单行税法的制定是落实税收法定的形式要求,但这并非税收法定的全部,未来还应进一步追求实质法定,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旨在构建现代财政制度以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市场的统一以及社会的公平与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此背景下,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过程,“就是税收观念深刻变革的过程,也是不断以法律规范财税权力的过程”[10],这一过程需要法律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多方面的协同推进,确保立法与改革决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协调一致。目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法治建设和征管改革提供了明确指导。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建设应围绕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实现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的核心目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强化司法和提升守法意识,夯实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法治基础。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首先,加强税收实体立法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首要方面。为实现“科学完备”的税收实体法律体系目标,必须平衡“税制平移”与“税制优化”的关系,确保税制改革的连续性与创新性。具体而言,应针对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尚未完成立法的税种,尽快推动“由规入法”工作⑧,赋予上述税种更高的法律效力。在此过程中,应聚焦于高质量发展的立法需求,按照税收要素明确性原则,增强所有实体税法的可操作性,提升其实质正当性。例如,通过落实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和完善抵扣机制,促进区域间和企业间的协调发展;适时修订《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促进创新发展和协调发展;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调节力度。同时,还应积极推进房地产税法的制定,并赋予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在绿色税收领域,应完善相关法规,健全多税共治、多策组合的绿色税制体系。此外,面对数字经济的崛起和全球气候变化挑战,应积极研究数字税、碳税等新型税收领域的立法问题。在涉外税收立法方面,也应给予足够关注,加强国内税法与国际规则的衔接,提高税收话语权。

其次,完善税收程序立法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当前,应加快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实质性修订工作,并为税收职能作用的进一步拓展提升提供法律支持。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应回归程序法的应有定位[11]。在立法理念层面,要突出税收法定理念,明确依法征税不仅体现在实体法要素的明确性上,更体现在程序法定的严格遵循上。同时,应融入现代服务理念,以契合服务型政府改革的需要,并贯彻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明确纳税人的诚实推定权。在基本制度层面,应明确赋予征税机关向其他主体获取涉税信息的权力,以消除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进而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同时,应完善税收评定环节,明确税额确认权并引入相关程序,以涵摄现行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核定征收以及反避税等方面的主动履职和防范税收流失的职能。此外,税收违法与责任的衔接问题也不容忽视。考虑到我国刑法已将“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以保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在具体制度层面,应着眼于完善税收滞纳金、税收管辖、税收争议的举证责任、清税前置与复议前置等制度,避免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应与其他法律制度实现有机衔接,如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征管内容上的细化相协调,进一步完善直接税征管的法律基础,并优化权利义务体系的设置。此外,为妥善处理因多缴税款退税产生的公平性问题,应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在税法与民法典衔接方面的立法经验,启动弥补法律漏洞的民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注重不同类型退税程序的差异化处理,并重构溢缴退税制度。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过程中,还应关注纳税人信息保护与涉税信息管理的冲突问题。应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的保护范围、一般规定、共享机制和保护责任等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敏感隐私信息的保护。同时,鉴于我国尚未制定高位阶的“非税收入征管法”,在非税收入征管程序中,应充分借鉴和利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债法性保障、行政保全以及缴费人权利等方面与税收征管制度的共通之处。通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共性规则,统一税收和非税收入在立法上的征管标准,避免未来单独制定新法可能带来的规则不一致和法律解释分歧等问题。

再次,税法典的编纂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更高法治目标。目前,我国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分立,并未制定税收基本法和税法总则。由于单行税法调整对象单一,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税收法规和低位阶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来提高单行税法的适用性和确定性。这一做法导致税收法律权威难以凸显,也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当前,亟待提升税收法规的层级,将重要的税收法规全部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同时,还应加强税收法规的修订工作,保持税收法规体系的时效性和一致性。未来,应在巩固上一轮税收立法和税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在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相协调的基础上编纂税法典。当前,在新一轮财税改革背景下,应着重推进税法总则的制定,明确税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等共通性问题,并确保与我国宪法、财政法、行政程序法的协调一致,形成有机统一、系统完备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此外,扩大公众参与面、提高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也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未来,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税收立法中的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广泛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税收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公众参与还可以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法规的认同感和遵从度,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和难度,推动税收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徒法不能以自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12]。税收执法作为税收法治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税收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税收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成为当前税收法治建设的迫切任务。在推进税收执法规范化过程中,首先,要严格限制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因税法漏洞与歧义而为政府权力恣意留下的空间。这不仅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也是确保税收执法行为在法定框架内准确、恰当行使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明确界定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和范围,建立健全裁量基准制度,以减少裁量的随意性和滥用现象。同时,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对于滥用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严肃追责。其次,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并强化人大、司法、社会和舆论等外部监督,以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建立可留痕、可追溯的税收执法全流程监控体系是关键。通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能够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全面监控。同时,应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通过构建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收执法风险内控监督体系,确保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此外,建立税收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也至关重要。要严守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严厉惩处违法违规税收执法行为,以维护税收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后,为规范税收执法,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并强化其培训和考核。同时,要培养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确保他们自觉遵守法律、认真履行职责。此外,完善执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机制也至关重要,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整个队伍的法治水平。

(四)强化税收司法保障

追求公正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而公正司法则是法律价值的直接体现,对维护人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税收领域,加强司法保障对于推进税收法治、维护税收秩序以及保障纳税人权益至关重要。鉴于税务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益冲突,必须建立专门的税收司法机构,如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以高效准确地处理税收争议。同时,应进一步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将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各个环节,包括征收、管理、稽查、处罚等,全面纳入司法监督之下。此外,完善纳税人诉讼制度、降低维权成本也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举措。为确保税收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需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障,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并建立健全的职业保障和奖惩机制。借鉴税收法治先进经验,我国未来的税收司法改革应着重加强诉权和审判权的保障,推动税务审判的专业化,并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务法院体系,为税收司法提供有效救济和公正裁决。

(五)促进全民税法遵从

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提升全民税法遵从度已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为实现此目标,必须从宏观维度切入,着手提升税法透明度、强化税收征管与服务,以及构建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首先,要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和易懂性。通过多渠道加强税法的公开宣传,简化税法的语言和条款,降低公众的理解门槛。同时,建立专门的税法咨询和辅导体系,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解答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其次,要强化税收征管与服务体系。通过完善征管制度、转变征管理念、提升征管能力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体验。同时,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积极回应和处理纳税人的合理诉求,进一步增进征纳双方的和谐关系。最后,要构筑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以实现共同富裕为价值取向,避免制定歧视性政策,并加强对高收入者和资本利得的税收征管,以缩小贫富差距并体现社会公正。同时,通过适度降低税率、优化税制结构等措施减轻税收负担,并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以维护税收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还可以从能力、动力和压力三方面入手,建立保障纳税遵从的一体化机制。通过扩展税务机关为纳税人预填申报表的服务范围,提高纳税申报的便捷度和准确度;通过改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将自然人也纳入评价体系,并加大对诚信纳税人的实质性激励力度;通过鼓励群众举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和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曝光力度。

如上所述,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已成为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工程。法治引领下的现代税制、智能征管、精细服务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统一体[13],贯穿于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全过程,不仅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更凸显了中国国情的现实需要。加强税收法治建设,除了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强化司法保障及提升全民税法遵从等核心要素外,还需在多个维度上持续深化。具体而言,一是要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提升税收法治水平,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构建高效能、高安全的智慧税务体系,实现税收征管的精准化和智能化;二是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税收法治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公平透明的国际税收环境,同时强化跨国企业监管,减少税收漏洞;三是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辅之以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着力培育全社会的税收法治信仰,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税收法治氛围,为税收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文化支撑。此外,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未来税收法治建设的方向应更具前瞻性和整体性,致力于推动税收法律体系与财政法律体系的深度融合与协调,使税收的征收和使用不仅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财政理念,还遵循“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财政收支原则,以充分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显得尤为关键,它不仅是税收制度的重要支撑,也是确保税收制度公平、合理、透明的基础。本文深入剖析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了对策,如完善立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司法保障以及提升税法遵从度等。这些对策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与服务,减少税收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进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总体而言,不断完善税收法治体系并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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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重点科研课题“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税收法治体系建设研究”(2024CSZDKT003)

【作者简介】 谭建淋(1971— ),男,湖南湘乡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副教授、副研究员,研究方向:财税法治

① 法治向度是一个相对抽象的学术概念,旨在为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维度提供全面的考量。法治向度涵盖了法律规范、实施、监督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多个层面,这些层面共同构成了评估法治建设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因此,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应综合考量和平衡各个相关要素,以确保法治的全面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