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肃新

改善企业外部环境,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水平

●黄肃新

企业产品质量的好坏固然取决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水平的高低,但亦与企业所处的进行产品质量建设的外部环境的优劣密切相关。文章认为,要改善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外部环境,应从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剔除假冒伪劣产品和营造公平竞争氛围三个方面入手。

企业税负 假冒伪劣 公平竞争 产品质量

随着社会质量意识的增强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我国企业产品质量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实事求是地讲,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绝大部分产品在质量性能指标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出现这种状况,固然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但企业所处的不适宜进行质量建设的大环境亦难辞其咎。因此,在促进企业搞好产品质量管理的同时,不断改善企业实施质量建设的外部环境,是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必由之路。

一、降低税负水平,增大企业赢利空间,提高企业质量建设的能动性

统计表明,中国现行法定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共19个,若再算上其他附加税、水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以及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有的企业还须交纳残疾人保障金)等,合计起来要占到公司营业收入的30%~40%,有的甚至高达60%。而若再加上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和有权单位收取的未纳入到政府预算统一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不规范性收入,企业的实际负担还要重。

企业负担过重对质量建设的制约作用不容讳言。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在2011年“两会”上提交的《关于降低税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的议案中所言:“目前企业本来利润很薄,再加上税费负担比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缺乏生产发展急需的流动资金,再加上目前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使得其无力进行升级换代和技术改造,也无力进行科研开发的投入,最终导致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甚至日常生产经营。”很显然,在企业连日常生产经营都受到影响的前提下,要求企业投入相应的资金和技术力量来完善产品的设计,消除产品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升产品的质量,无疑有点勉为其难。再者,企业赢利水平低,也会直接降低员工的薪酬和福利水准,倘使员工收入仅能维持基本生存而不能为其赢得起码的社会尊重和必要的发展空间,则员工既不可能产生对企业的认同感,也不可能产生对职业的认同感,制造产品只能被其视为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实现个人价值的事业。果如此,员工焉能倾心付出,对产品质量精益求精?

鉴此,应大幅度改革不合理的税负,合理调整国家、企业、个人分配关系,同时取消不合法涉企收费项目,杜绝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有动力、有能力推进产品质量建设,同时使员工在为提高产品质量付出心血和汗水时有更多的荣誉感、成就感。

二、加大监管力度,剔除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企业质量建设的积极性

客观地讲,中国产品之所以屡为世人所诟病,部分产品质量低劣是主要原因,但在某种程度上亦与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密切相关。假冒伪劣产品在国际上被视为是“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被认为是当前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

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对企业产品质量建设的危害不言自明。倘使企业精工制造的产品,或在提高产品质量,完善产品品质上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付出,由于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挤压而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甚至因此亏损,则企业在产品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改进等方面必然是动力不足、积极性不强,得过且过,最终形成不狠抓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较差-产品销售受到影响-无力进行产品质量建设-产品质量更差的恶性循环。

避免、消除假冒伪劣产品对企业改进、完善产品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其存在强烈的需求,具有广阔的市场不无关系。因此,应加强舆论导向和宣传教育,使全民充分认识到,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使国家形象、企业效益受损,也直接间接地危害到个人的切身利益,从而树立理性消费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最终营造一个知假不买,对假冒伪劣产品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使制售假冒伪劣者时时处于消费者的“围剿”之下,使假冒伪劣产品无处藏身而不得不退出市场。二是完善相应法规制度。为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及各地区、各部门都相继制订、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但客观地讲,这些法规制度在对制假售假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结构体系不完善,部分条文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易于给制假售假者留出法律空子,提供可乘之机。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中都存在一些使执法者无所适从的盲区,故而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规制度进行修改、补充,使之逐步健全、完善。三是加大对打假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蔓延都不同程度地与执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有关。很显然,如果执法者疏于执法、地方政府包庇纵容,致使造假售劣分子即使被曝光亦能逃脱法律制裁,那么,即使法规制度的威慑力再强大,也很难保证厂商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因此,一方面,要采取措施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关系,彻底消除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土壤,另一方面,要加重对执法不力者、执法犯法者的处罚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于打假过程中揭露的重点案件,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多管齐下,使制假售假者分子不敢铤而走险。

三、打破垄断格局,营造公平竞争氛围,增强企业质量建设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日趋成熟、日趋完善,为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更有效地利用和配置资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时至今日,许多行业或生产部门仍存在垄断现象,并且这种垄断与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而然形成的垄断不同,它是靠行政划转、政府命令,以组建大型国有垄断企业集团的形式存在的。其利用政治的、行政的权威施压于受货者、原料供应者,并通过优先的国家订货方式,来完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可以通过价格的制定来获取垄断利润(即使是出现通货膨胀,亦可在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运用涨价的方式,来保住自己的垄断利润),这些背靠政府的垄断企业往往缺少提升产品质量的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自然不会主动地投入巨资于新技术的开发、使用来提升产品品质了。这或许就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强的症结所在。

要降低甚至消除垄断危害,就必须打破垄断格局,营造全面竞争氛围,使不注重产品质量,不追求技术进步的企业要么被淘汰出局,要么利润下滑,从而在产品质量建设上不敢有丝毫的疏忽与懈怠,并产生巨大的危机感、紧迫感。为此,一是要健全全面竞争机制。应在所有生产与服务领域,制定相应的产业发展政策,逐步完善全面竞争机制,使特许垄断、规模经济与自然垄断、技术性与策略性垄断及其他垄断壁垒等丧失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条件。即使是在军事与国家安全等关系重大国计民生的战略领域,也不能一家独大,也必须在行业、部门内部引入竞争机制,为最终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质量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消除企业主体歧视。在“首届纳税人论坛大会”上,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指出,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而民营企业由于享受不到外资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的某些扶持性优惠待遇,实际税负较外资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为高。很显然,在这样的前提下参与提升产品质量的竞争,相对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受到了歧视;而相对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则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时机和条件成熟时,国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和措施,使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同的企业主体享受同样的政策和待遇,使之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参与竞争,增强实力,提高产品质量。

[1]郑磊.中国企业的税负之痛.http: //www.nbd.com.cn/articles/ 2011-01-17/436677.html

[2]冒安林.降低企业税费、减轻企业负担.中国企业报,2011.3.4

[3]孟剑.解析中国中小企业的税负,http: //info.ceo.hc360.com/2011/10/310016186159. shtml

(作者单位:南昌职业学院 江西南昌 3305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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