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计 红

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新农村建设

□文/计 红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党中央适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为提高组织化程度,共同组建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进步无疑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互助合作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及改革开放以后20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产生的以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它经过了五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支重要力量。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2007年7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指出,在不改变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为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方向。2009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呈现出数量增长快、带动农户多、产业分布广、服务内容宽等特征。

从发展数量上看,截至2009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4.64万家,比上年增长一倍多。山东、江苏、山西、浙江、河南、河北、辽宁、安徽、四川、黑龙江等10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占到全国总数的65.5%。

从入社成员看,实有入社农户约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比2008年翻了一番。

从产业分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手工编织、农家乐等农村各个产业,主要分布在种植业、畜牧业,种植业大体占40%,畜牧业占1/3,比例为30.9%。

从服务内容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从起步时的技术互助、信息传播,扩展到资金、技术、劳动等多方面的合作,从生产领域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据统计,从事产加销综合服务的占56%,以运销、仓储服务为主的占8.6%,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5.5%,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占11.6%,开展其他服务的占18.3%。农民专业合作社共为成员代购或者合作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价值1,100.8亿元,代销或者合作销售农产品价值2,312.3亿元。

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

(一)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参与竞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三农”建设不可或缺的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化战略运作对推动农业生产产业化、农民增收、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对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内有农民需求、外有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加快发展之势。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实现了规模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的市场流通问题;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加工、销售、储运产业的发展,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渠道,能切切实实增加农民的收入。

(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了农村社会民主化进程。农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章程是自己定的,会长、理事长和社长是大家公开推选的,重大决策和管理都是民主的。广大农民既在协会和合作社的统一带领下从事生产与经营,又直接参与协会和合作社的建设与管理,真正体现了民主精神。农民参加专业协会和合作社,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强农民自己的集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广大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进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了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了家庭经营的自主权,符合农村生产和农村经济特点,是新形势下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农村经济制度的创新。

(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抓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包括“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实现这五个方面的目标,必须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近年来,“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农民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始终难以实现农业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实践证明,在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有利形势下,适时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可以说,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带领农民闯市场的“火车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

(五)在农村建设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对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基层民主管理,改变乡风习俗,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

三、在发展合作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注重实效,满足农民的需求。针对许多合作经济组织名不副实的现状,政府在将来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农民的内在需求。从目前看,成功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农民需要它,对它的服务有需求,如果没有农民的需求,即使办起来也形同虚设,对农民也没有吸引力。所以,政府在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时,一定要考虑农民的意愿,把农民是否需要放在首位,增强对农民的吸引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发展的原动力。进一步加大对成效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和合作意识,引导更多的农民参加、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经济组织,逐年逐批地推动条件成熟的合作经济组织向专业合作社转化。同时,还要十分重视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规范化建设、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办社能力,大力培养合作组织领头人,促使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三)合理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方面由于农民对合作的认识有差异,需求各异,存在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必然的,决不能因为出台了规范和意见,就要求整齐划一。对于尚处于发展初期、联结比较松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然要一如既往地给予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其组织农民参与生产经营的作用,允许其组织结构、参股比例有一些灵活性;另一方面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势在必行,但就农村的现实生产力来分析,更多的应该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通过试点示范,正确引导,促使其健康发展,绝不能进行强行规范;最后,将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方向。总之,不管是发展还是规范,都要坚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

(四)加大扶持力度,制定优惠政策。目前,农村经济组织大多数还处于初级的起步阶段,但对那些有产业基础、龙头企业带领、能人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他们开展信息、技术服务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开拓,扶持和培育一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先发展起来。建议各级政府尽快统一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政策措施,特别是要明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并完善考核激励措施。

(五)开阔视野,提高认知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组织,目前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中,真正了解的人不多,加之对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时代集体合作经济的畏惧心理,还有部分基层干部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如企业实在。因此,在需要发展合作经济的农村,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广泛宣传,结合典型示范等教育形式,增强广大农户的合作意识。同时,认真抓好农民合作组织的培训工作,定期举办相关的学习培训,并通过多种形式组织他们外出参观学习,开阔视野,借鉴外地经验,提高他们的现代农业科技水平,加快发展步伐。目前,合作经济专业人才缺乏,政府可以考虑在高等学校增开合作经济专业或开办合作经济培训学校,以满足对合作经济专业人才的需要。

(六)坚持自愿原则,推行民主管理。要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坚持农民“自愿、自主、自治”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具体来讲,要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制度。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不影响家庭自主经营,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干预农民家庭经营;二是必须以农民为主体,积极引导专业生产和专业经营大户参加;三是必须坚持对内讲服务,对外讲利润。合作经济组织对内积极创造条件,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对外积极开拓业务,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会员利益的最大化;四是必须农民自愿。社员入社(会)和退社(会)自由,不允许强迫命令;五是必须民主办社(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实体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千家万户的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的对接。

(七)完善机制,确保利益关系。应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契约机制,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或者保护价格,通过签订合同在组织内部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购销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互惠互利;二是利益分配机制,解决好利益调解关系,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享,使农民不仅能得到农产品生产的收益,还能得到加工和销售环节中返还的一部分利润;三是监督约束机制,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实行民主科学的管理,确保农民及会员的主人翁地位和经济利益,使之充满活力。

廊坊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