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进英 赵经华 郝晓雅

(河北行政学院 河北·石家庄)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各专业合作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经济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农村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一、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展层次较低,无法拓展产业链的更多环节。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范围多数仍只集中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即使在流通环节方面,也只是完成一些低层次的工作,而在下游附加值较高的加工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及很少。

(二)管理较为松散,尚未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论从功能上看的投入型和服务型,还是从产业种类上看的种植型、养殖型和农机及其他型,其组织方式多是“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大户或能人牵头)+农户”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这种数量的宏观聚合,体现了农民一定的组织化程度,但在实际运行中,农户还是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农户与大户和企业之间仅仅是一种纯粹的买卖关系,利益关系并不紧密。同时在农产品附加值的分配上,也普遍存在着农户对市场信息的缺失,农民仍处于一种被动、弱势地位。“三农”问题的症结,小农经济和大市场经济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融资渠道少,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农民收入的缓慢增长,使得农户很难拿出更多资金投入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的贷款难现象,使得合作组织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农产品的低利润,无法有效吸引社会资金;国家补贴更多投向超市、龙头企业而非合作组织等。融资渠道少,资金匮乏,造成了合作组织持续发展后劲不足,难以发展壮大。

(四)经营管理人才匮乏,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牵头人,一般是农村能人或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缺乏专业知识和创新意识,经营管理往往并不在行;农村的发展和生活环境,使得合作组织难以吸引经营管理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的缺乏,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难以在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品牌树立上取得突破,直接影响了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良莠不齐的发展,上述问题的普遍存在,导致无法真正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以土地要素为纽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

党的十八大后,在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土地要素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从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是传统农业或是现代农业,其生产都需要以生产要素为基础(或支撑),因此,农业生产实质上是生产要素土地、劳动、资本如何配置问题,农业经济的发展取决于生产三要素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受价值观念、进城务工收益的绝对优势、农产品回报率低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本连续大幅度流出农村,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土地由于其位置的不可动性特征保持了相对稳定,因而,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土地价值最大化实现提供平台与载体。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具有聚集功能的组织载体,能够把零星的土地集中起来连接成片,按照效率原则重新整合配置,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具体可以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的模式实现。即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把土地量化为股份,通过入股的形式,把农民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农民成为股份合作组织的股东,收益按股分红。这种模式,不仅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促进农业新技术和新机械的推广应用,解决土地分散化、土地利用率低和土地闲置等问题;而且可以实现土地由分散经营的传统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向转变,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收益率;同时农民还可以作为农业产业工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取得薪金收入。

三、健全运行机制和强化政府引导,确保合作组织模式顺利实施

(一)健全、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一个组织的核心,运行机制是否健全、规范,直接影响着组织是否能顺利发展。按照股份合作理论,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产权运行机制、组织与管理机制、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1、产权运行机制。该模式中,合作组织成员以量化土地资产入股,并以其为限对合作组织承担相应责任,合作组织以全部土地资产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权责任机制。

2、组织与管理机制。合作组织要设立组织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来实现对组织内部权力、利益、责任等的控制与制衡。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行使决定组织重大事项的权力。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组织日常事务的管理与决策。为保证组织的有效运营,理事会必须下设专职、专业的管理机构,如市场部、技术部、财务部等。同时合作组织可以聘请经理等专门管理人员。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

3、决策机制。要建立体现“公平”原则的“一人一票”与体现“效率”原则的“一股一票”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4、利益分配机制。建立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的按股分红机制。同时建立以优先雇用组织成员为农业产业工人的用工制度,确保酬薪收入。

(二)强化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作用。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虽然有助于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但相对于市场风险下高低难定的入股分红,农民则更愿意选择保底的土地租金收益,因此,要调动农民入股参与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必须强化政府的支持与引导。

1、加大财政资金扶持。一方面为鼓励农民积极入股参与,在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模式推广实施初期,针对农民承担风险能力弱的现实,政府直接将资金补贴给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再以分红的方式支付给入股农民。然后逐年减少,待时机成熟时予以取消;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模式认识不足,缺乏相关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这都制约着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模式的顺利实施,因此政府要加大宣传与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

2、实行税收、信贷优惠。税收方面实行不同于一般性营利企业法人税的“减税措施”,对合作组织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等。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提供优惠金融服务,拓展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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