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辉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趋完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强,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已趋紧密,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新的竞争力的主要来源,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如何正确地制定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市场竞争,以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已经成为不少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给我们的企业一些有益的参考。

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是指通过对市场及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建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以达到确立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使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谋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制订的整体性规划和一系列的策略和措施。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的提高企业的发展与创新能力;第二,完善和规范企业现代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实现企业经济利润的最大化;第三,降低潜在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成为企业新的、潜在的利润增长点,通过知识产权交易等策略实现其资本扩张与市场垄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应正确确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的原则、目标和基本任务,其中主要是对企业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的战略定位。一般来说,企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如下:

(一)商号

商号是指一个企业的字号。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商号在法律上有三层含义:一是商号是一种无形财产,能在经营活动中为企业带来除商品和服务本身价值之外的利益,可以依法转让。二是商号具有一定程度的专有性,商号在企业登记的范围内对该商号享有专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在同行业进行登记使用。三是商号可以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可以突出使用,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

(二)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我国,专利权的取得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先后申请同一发明创造时,不论发明次序的先后,谁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谁就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企业应尽快地将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

(三)注册商标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种和类似商品的显着标记。商标必须通过注册,企业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

(四)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这里的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资标底等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和经济性两大主要特征,经济性着重在竞争优势,经济性以保密性为前提,一旦秘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进行保护。因此企业对其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五)商品包装装潢

依其不同的法律状态,分别受到《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或重合保护。

(六)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所谓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所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其布图设计本身是一种图纸,即不是产品也不是方法,无法纳入《专利法》保护范畴,同时布图设计的商业价值必须依赖产品才能体现,这与《着作权法》中的作品有本质区别,也不能纳入《着作权》法保护,当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纸本身受《着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有登记后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其登记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人可以自己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登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

(七)关于植物新品种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于《专利法》不保护动植物品种,故国家专门立法对植物新品种给予特别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类似,只有经申请经审核授权后才能取得品种权。一般来说,只有农林企业才会涉及到植物新品种保护,不是每个企业都必然接触到,故不作重点论述。

(八)关于地理标志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由于地理标志一般不属于哪一个企业所专有,有的地理标志企业不能使用,故在此不做论述。但是,对那些原产地的产品充分利用地理标志是非常重要的,地理标志一般由某一非盈利的第三方组织来具体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战略”一词来源于军事学,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导战争全局的计划和策略;二是比喻决定全局的策略。之所以说知识产战略,因为知识产权规划不是一朝一起就可以很快建立起来的,且涉及到方方面面,它需要长期规划并逐步实施才能得以实现。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与知识产权相联系的法律、技术、经济原则的结合,用于谋求最大利益,指导企业在经济、技术领域竞争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手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法律性、技术性、时间性、地域性、和变化性等特征。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等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从长远战略目标出发,充分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企业商标、专利技术、专利情报信息等智力成果,以求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维持、强化其优势地位而采取的对策谋略。对一个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营方面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可以有力的对抗和排挤竞争对手,以较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能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方面可以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及时掌握技术的最新发展,从中借鉴适合自己的创新发展之路。任何一个想发展壮大做长远规划的企业都面临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如果把知识产权当作一件事来做或仅由某一个部门来完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知识产权当作一种战略来实施,由整个企业的部门系统配合完成,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最为重要的是商标战略、专利战略和技术秘密战略。众所周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兴起也不过短短20多年,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就更晚。行业大都属于传统制造业,其知识产权管理明显滞后于其他现代制造业。主要表现在:

(一)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看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是伴随着艰辛和困苦的,改革开放以来,从处处限制到给予肯定再到政策上的支持,经历了20多年的艰难发展,然而现今的有关企业的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方面,依然需要完善和健全。在知识产权方面,随着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gr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的通过,意味着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也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标准处理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达不到国际的高标准,与国际协议条款之间依然存在着衔接上的问题,而由于企业大量集中于低门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在国内外都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使得国外企业借WTO的规则,对国内企业发动了防不胜防的攻击。

国际上的大环境是一种挑战,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国内环境存在的许多自身问题也有一定的负面作用。知识产权指的是一种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即是一种专有权利,而权利要想获得保护,就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程序上的复杂,繁冗无疑会给企业保护自身利益带来阻碍。据了解,在我国企业的专利权的申请问题上,重技术轻专利,重成果轻申请是普遍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专利申请费、维持费以及年费过高,这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二)从企业自身看

外部的原因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是长期的过程,相对于外部原因的企业自身的内在问题,是值得企业仔细思考的。

一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多年来,我国企业的技术积累和开发能力相对较薄弱,普遍通过仿制国外的产品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一直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多企业的成功大多归功于当时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企业凭着胆识和冒险精神取得初步的成功,并大多集中在简单模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依靠低成本占领市场,而仿制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必然引起外国企业的注意,我国的入世使得对方等到了时机。

一直以来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更缺乏基本的思想。没有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未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或仅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代而为之,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投入过少以及对入世后的国际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外国法律和通行贸易习惯规则的不熟悉等,这些都造成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的不足,使得在遭遇一系列纠纷中处于被动的境地。

二是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加强。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技术竞争中日益升值,跨国公司和众多外国企业都有一个强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由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的管理人员。然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情况却差强人意。大多数企业设置兼职机构和配备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没有任何设置的企业仍占不低的比重。该调查结果表明,很大一部分企业对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重视不够,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实践中,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由企业的科技开发部门甚至行政管理部门兼任。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复杂的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而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或科技开发人员往往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透彻甚至不正确,因而最终也起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除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外,对科技开发人员进行激励与约束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科技发明创造需要大的投入和艰苦的努力,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企业科技人员对科技创新既无动力也无压力;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不重视,从整体上看,企业科技开发力量不够,也自然影响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另外,很多企业由于疏于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缺乏对科技开发人员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导致企业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被科技人员“跳槽”带走的事例屡屡发生,其后果不仅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而且企业的销售市场份额也必将随之拱手相让。

三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力度不够。国内有的着名酒类商标在贸易国被抢注,在被抢注后又没有很好地用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青岛”牌在美国被抢注,“竹叶青”牌保健酒在韩国被抢注等。

随着我国有一定数量的企业正朝着大中型企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增强企业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在多变的国际市场上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一)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制度

企业在利用外部法律环境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政策、指导方针;企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产品查新、权利归属、纠纷处理;建立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收益与科研人员的报酬挂钩,将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纳入科技人员考核指标体系,宽容创新性犯错,调动全员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责任,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相关协议;规范技术转让与引进的合同管理;作好专有技术、保密信息和计算机软件的分级管理;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等。

(二)要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待

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据。知识产权通常包括版权和相邻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的专有权等。相应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涉及到整个知识产权领域,它一个包括企业专利战略、企业商标战略、企业版权战略、企业商业秘密战略、企业域名战略等诸多子系统的相对独立的系统。知识产权战略的各个子系统战略既有分工相互独立,又有配合而紧密联系。企业专利战略的重心在于,以专利保护企业掌握的核心技术,在产品进入市场前的研发阶段,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依靠专利这一武器可以在真正意义上保护企业独享的市场利益。企业商标战略则可以使企业在市场推广阶段借助商标制度的保护来树立企业品牌,放大经营成果,造就市场优势。选题阶段的新思想、新方案,生产经营中独特的制作工艺、技术诀窍、经营诀窍等企业拥有的独到之处的保护问题,皆可纳入企业商业秘密战略之中。而企业版权战略旨在以版权保护企业生产经营中创做出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树立起一个大知识产权的观念,作全盘的宏观管理的体制考虑,学会用足用好现行各项知识产权制度,充分注意知识产权战略的整体性。正如学者所言,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是包容全体、融为一体、全面整合、重点聚焦的有机模式,而不宜搞成由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版权战略再加上其他各种知识产权战略等等简单拼凑或者机械组合的无机框架。在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惟有调动企业有关方面群策群力,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个全方位的完整体系,企业才能将知识产权牢牢握在自己手中,从而使之成为市场竞争的锐器。

(三)主要加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

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专利战略以其具有的技术性特点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有着独到的功能和作用,也显示出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紧密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技术的竞争,而技术创新又与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联系紧密,成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内在源泉。在我国,许多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基本上都是应用开发性的,基础性研究极少,而且,除小部分大型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受企业规模、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技术创新的重点是放在科研成果的应用和商业开发上。这些科研成果主要是来自企业外部,因此,企业的创新活动大多与外部的合作与联合紧密结合在一起。主要合作对象是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和科技类信息、咨询研究机构。然而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企业应拥有自主的专利技术,这要求企业必须注重自身创新能力的增强,创新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基础。成功的技术创新往往会获得自己的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对于我国的企业在目前创新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实施专利“包围”工作,对短期内无法拥有核心专利的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出一批围绕原核心专利的应用技术专利、组合专利、外围专利。在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网后,可通过交叉许可,取得发展的空间。对行业中重大关键技术,应鼓励行业内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联合招标,形成合力。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创造的新产品、新工艺、产品外观设计、各种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管理诀窍、经营策略、商标以及所拥有的经营信息都是企业员工和管理者创造的智力成果,因此,在创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相关商业秘密的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完善雇佣劳动合同的方式,解决在人才流动中可能出现的技术、机密的泄漏,做到能及时挽救及时弥补及时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与其他部门协调运作

任何成功的企业都不可能是某一独立部门单独运转的实体,它应该也必然是各部门相互协调的综合体。以华为公司为例,其发明创造主要是由研发部、设计制造部和工程技术部完成的,之后再由知识产权部门使企业成为各项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主体,而该知识产权成果又是通过生产部门和市场部门进行转化,投放到市场,最终成为大众可以接触和购买到的知识产品。这是从正常的生产角度所做的分析,如若具体到知识产权纠纷事故中,这种合作就更为直观。当思科诉华为事件发生后,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并不能主观臆断的做出任何回应,他们最先联系与合作的部门当然是研发部门。通过仔细的研究,由研发部门提供涉案技术的研发资料,再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引下选择和搜集必备证据证明思科指控的技术乃本方自主研发。因此,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非常重要,从投入研发到成果问世,甚至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都有赖于部门之间各司其职,交流合作,形成一整条流畅的企业运营链。一方面,在研发、设计初期,知识产权部门就要对技术、设计人员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要求,让他们注意哪些领域可以获得知识产权,技术、设计人员也要向知识产权部门提供技术背景及来源。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交易时,知识产权部门与研发、设计人员应共同讨论转让方式和费用问题,向受让方提出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如何设计的问题等等。研发部门在技术开发策略的指导下工作,并与知识产权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这不仅有利于对研究成果的及时保护,而且通过知识产权部门对知识产权文献等情报的分析,可以指导研发、设计部门的工作,帮助其节省时间和费用。另一方面,市场部门应及时将产品的市场状况、产品的销售情况、产品的侵权和被侵权情况反馈给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部对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再指导研发工作的开展。

因此,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控制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在这一循环过程中,知识产权战略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技术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或改变各种策略以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企业要擅于组建战略联盟

处在知识爆炸时代中的企业,由于在技术、资金上的局限性,依赖单个企业研发、设计,不仅成功的可能性较小,而且费时费力,还可能造成低水平重复,而借助于外力不仅可以分散风险和成本,还可以实现知识技术资源的优势互补,提升研发、设计活动的成功率。因此,企业国际化经营要擅于与高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国内外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并使研究部门在研究的第一阶段就和应用单位联系在一起,避免产品研发中先天不足的隐患。国内外企业间战略技术联盟的目的在于,通过技术联盟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现有技术,并快速灵活地整合别人的技术能力,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技术能力。企业战略技术联盟倾向于企业专注于自身的核心技术,做自己最擅长的,把其他业务让渡给伙伴去做。企业战略技术联盟提供一种机制,使原本互相竞争的企业达成合作,实现共同的目标。华为与3COM公司、摩托罗拉、英特尔等世界一流企业的合作,使华为不仅取得了市场与产品应用层面的利益,而且也取得技术上的优势和近距离观察和学习世界一流企业的机会。

(六)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国内企业相互尊重知识产权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家、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是紧密相关的,在目前我国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水平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的情况下,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整体,可以于行业间建立相互合作、相互尊重知识产权的同盟关系,共同营造国内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使整体的战略水平得到提高。这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的长远战略,从日、美成功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看出,国家宏观性的专利制度战略、对外贸易政策等方面对企业战略的实施有着深刻的影响,而行业间的相互合作,共同开发不仅有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更能促进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相互间的合作可以表现在诸如制定相互尊重知识产权的倡议书,对核心技术的共同研发,人才流动中的商业道德约定等多个方面,从目前部分地区企业的尝试可以看出,这种同盟形式的合作较好的约束了企业行为,也提高了企业的信用水平。

知识经济的发展,已成为迈入21世纪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首先揭示的产业目标。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上实现了从知识产权到智慧资本的跨越。对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战略的规划和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既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更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借鉴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国际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纳入企业组织管理战略之中,是国内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所必需的。面对先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程度,我国的产业界和专利服务行业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资料

1.王海燕,迫在眉睫.知识产权的战略性威胁——思科诉讼华为案的启示.广东科技,2014,(5).

2.边琳.华为注重知识产权的经验与启示.大经贸,2013,(5).

3.郭恩才,高红梅.思科为何怵华为.中国高新区,2007,(3).

4.肖祖平.商业银行金融专利研究.新金融,2004,(2).

5.孙国瑞,祁雁辉.我国企业专利管理问题研究.科技法制与政策研究,2006,(3).

6.于涛.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分析.电子知识产权,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