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奇生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广东深圳51805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成就巨大。民办高校制度束缚少,自主权较大,崇尚质量、效率和效益,贴近市场、顾客第一、重视产出等理念,对公立高校的办学模式产生强烈冲击。但其发展过程亦存在诸多内在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可能任重道远。本文试图加以分析。

一、竞争态势与弱势地位的矛盾

近年来,民办高校面临的竞争态势愈趋激烈。这种竞争表现为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竞争,民办高校与有母体高校支撑的“独立学院”的竞争,民办高校与各种替代性教育服务如培训机构的竞争等。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普遍法则,高等教育领域也需要竞争,特别是公平竞争。美国实行高度竞争的大学体制,因而办学水平超越欧洲,后来居上,名校迭出。面临激烈的竞争态势,我国民办高校却处于极其不利的弱势地位。

第一,民办高校刚一问世就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的发展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公立大学已具规模、已成气候、已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民办高校不具备与公立高校竞争的能力。美国哈佛大学建校之初只有几间房子、几百本书,但公立大学也是这样的起步基础。那时大学办学成本低,无论公立、私立,都可以办得起。今天的高等教育则是一项成本递增的事业,民办高校起步迟,因而发展成本高。

第二,民办高校面临事实上的不平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高校并无歧视性表述,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公办高校是事业单位,民办高校却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使法律规定的民办与公办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无以体现,继之是各项平等待遇政策难以兑现。民办教育法规内容空洞、模糊,只有导向性,缺乏操作性。这种不平等有多种表现:一是土地征用的不平等:公立高校多以无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而民办高校不仅需要有偿,而且审批难度大、周期长。二是财政资助的不平等:公立高校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教育拨款,民办高校经费来源则主要是学费收入和举办者的前期投资。三是税收优惠的不平等:民办高校难以享受公办高校能够享受到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信贷支持的不平等:公办高校能够享受政府贴息贷款、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但民办高校往往无法获得相应待遇。五是社会保障不平等: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高校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等与公办高校教师相差甚大。六是招生权的不平等:“先公办,后民办”,民办高校没有平等的生源选择权,等等。

第三,在异化竞争态势下,民办高校更显弱势。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大学之间也有竞争,但只是竞争的异化。从竞争内容看,不是去从事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竞争,而是从事向政府争资源、争指标、争课题、争博士点、争重点人才培养基地等的竞争;从竞争方式看,不是遵守游戏规则、从事公平有效的竞争,而是搞走后门拉关系、拜访评委、登门馈送等种种不规范、不公平、不健康的竞争(袁祖望,2008)。在竞争异化氛围下,民办高校更加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因为:民办高校历史短,力量弱,在教育界、学术界尚无多少话语权;民办高校出资人一般为工商界成功人士,虽然他们可能财大气粗,但在教育界、学术界却无多少地位,无人脉关系可以利用。

二、以质求生与资源受限的矛盾

民办高校虽然认识到质量是自身的生命线,但却难以维系这条生命线。这与美国情形明显不同。美国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时间上起步差不多,私立大学为吸引中上阶层子女,赢得财团信赖,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提供高质量教育服务。学校声誉日盛又可以继续收取高学费、获取捐赠,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我国民办高校既不具备美国私立大学的这种初始条件,又遇到资源受限的种种难题,存在一种恶性循环,即质量与资源互为因果、二律背反。这种资源受限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生源受限。我国民办高校难以吸引优秀生源,只好开放式招生,基本来者不拒,缺乏选择性。目前收取高学费,仍有学生就读,是因为仍然存在高等教育机会的稀缺性。但这一状况即将或已经发生变化:一方面,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和大众化,稀缺资源逐渐不再稀缺;另一方面,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长期推行,高校生源将递减。届时,一些经营不善、质量低劣的高校将由于生源枯竭而被迫关闭[1]。在这一优胜劣汰过程中,民办高校将首当其冲。

第二,财源受限。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办学者的前期出资、学费收入、银行贷款与政府的少量资助构成,主要靠学费收入,靠以学养学。其生均运行经费明显低于公办高校,其办学条件与教育部的办学标准有较大差距。为节省办学成本,民办高校往往只好竞相开设文科及商贸管理类专业。学费收入实际上也面临威胁,靠收取高学费维持运转,如果办学质量未跟上,则不具备可持续性。同时,民办高校也难以获得大额捐赠。一是中国人尚未形成捐赠的观念和习惯,现有税收制度亦并不鼓励捐赠。美国采用累进税制征收遗产税,但捐赠教育可以免税。二是民办高校所处弱势地位难以吸引捐赠。我国民办高校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低,社会认可度、影响力有限,对社会捐赠的吸引力不够。许多企业组织或公民个人更倾向于捐赠知名度大的名牌大学,以获取更大社会效应。香港富商邵逸夫等频频捐赠并不缺钱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着名大学,修建以其命名的图书馆和其它建筑,而最缺钱的民办高校却难以受其眷顾。究其原因,资助人准备资助时,首先考虑拟受助对象是否值得资助。否则,既有可能浪费教育资源,也不利于资助人声名远播。

第三,师源受限。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整体水平较低,缺乏高水平学科或专业带头人。教师队伍年龄偏大,公办退休教师占有相当比例,多系“银发资源”。二是教师队伍流动性大,高层次教师、骨干教师、中青年教师、热门专业教师跳槽的多。骨干教师流失加剧了师资队伍水平的下降,于是后者又成为前者的重要原因。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亦有两种:一是外部原因,民办高校和教师的社会认同感较低、美誉度不高,总觉得低人一等。民办高校教师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于公办高校,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心理预期不佳,更加剧了这种消极情绪。二是内部原因,民办高校未能“以教师为本”,管理层习惯将教师看做是雇员甚至是打工仔,拼命榨取、严加管束、用重于养,严厉性有余而人性化不足。如实行计件工资,教师课时多、劳动强度大;实行坐班制按手印,教师缺少机动时间;学术氛围不浓,教师难有外出学习、培训、学术交流的机会;福利待遇明显低于公立高校。。

三、公益属性与资本逐利的矛盾

教育事业无疑属于公益性事业,那么民办高校如何定性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提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这是从捐资办学角度得出的认识和结论。既然是公益性事业,当然就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遵循此前相关法规的规定。因为《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资本的天然属性就是追求利润。教育民营资本同样具有逐利性。站在投资办学的角度,投资必须获得收益。不能营利或赢利,民营资本便不愿进入教育领域。实际上,进入民办高教领域除产业资本外,一些老板最初就是通过办教育培训班掘得第一桶金的,然后转而举办民办高校。他们将辛苦赚来的钱投入民办高校,必然要求有所回报。

于是在教育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之间产生了矛盾。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双方相互妥协。作为政府一方,《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条款,提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采取折中方式,回避了理论上的纠缠。作为出资者一方,名义上接受政府的约束,但对获取“合理回报”却可能有自己的理解和操作方式。例如,出资人采取暗箱操作或迂回方式获取投资收益等。现有法律制度强调维护学校法人财产权时,却对出资办学者权益缺乏应有保护,强行要求出资人将所投入资产过户到学校法人名下,使出资人心存疑虑,对所投入资产的安全担心,促使他们采取种种不规范行为。

切实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一是需要对“公益性”重新予以认识和定义。例如,何谓“公益性”,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是否一定对立。二是对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应重新认识和区分。我国民办高校大多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制定教育法规应面对这一实际。既然是投资办学就要有回报,时过境迁,像陈嘉庚那样倾注毕生心血办学、只想奉献不求回报者毕竟很少。

四、效率至上与办学规律的矛盾

民办高校的利益主体明确,办学经费不足,客观上必然要求降低成本、追求效率。在行政管理方面:机构设置能少尽量少,能并尽量并,为应付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有的党委机构可能只是挂一块牌子;行政管理人员数量少,办事层级少,不仅一人一岗,而且往往每人身兼数职。看不到公立高校那种“拿钱不干活”、“一张报纸一杯茶”的现象;设备购置利用均有严格审批制度、采购招标制度,强调性价比,尽量延长使用期限等。在教师管理方面:一般要求与行政人员一样实行坐班制,上下班要刷卡或按指纹;实行高生师比、满负荷上课制度,根据课时计算报酬,有较高教学工作量要求等。

由上可以看出,民办高校追求效率有科学管理的一面,也有违背大学办学规律的一面。节约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值得称道,改变了公立高校机构林立、人浮于事、官满为患的状况,避免了公立高校管理成本高、办事效率低的体制性消耗。但其对教师管理的诸多做法则违背了大学办学规律和学术劳动特点。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用管企业、管工人的办法来管教师。大搞坐班制,要求教师每天按指纹,就是典型的过程管理,严重违背教师劳动特点。高校教师的劳动主要属于独立性、精神性和创造性劳动,需有自由空间。布鲁贝克认为,“教师是为难以确定价值的长远目标工作的,因此不可能像计算企业或商业人员的价值那样来计算学者的价值——学者在监督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自治条件下可以得到最充分的发挥”[2]。

二是教师整天疲于奔命上课,无时间、精力从事必要的科研活动,难有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机会。学校忽视科研或不太重视科研,对教师一般没有科研工作量的要求。虽然高职院校或民办院校定位于“教学型”,教师主要任务是教学,但不等于不需要搞科研。我们知道,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科研能够促进教学,具有迁移作用。从事科研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是提升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不搞科研,教师只能是现炒现卖。就学校发展前景看,一些办得好、实力强的高职院校或民办高校今后会逐渐升格为应用性本科。这也必然要求教师搞科研、学校重视科研。

五、代理人制与家族统治的矛盾

民办高校管理体制有别于公立高校而与企业类似,大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属于“代理人制”。实行代理人制要求做到两个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但民办高校远较企业复杂,存在家族化统治倾向,很难像企业那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而难以真正做到“两个分离”,代理人制与家族统治之间存在矛盾。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但各校章程很多停留在纸面,致使家族化倾向严重。这表现为董事会中本家族成员占有较大比例,裙带关系严重。董事会成员与校行政领导重复任职普遍甚至高度重合,由家族成员掌控学校财务、采购、基建等部门,是为“夫妻店式”或“同宗血缘式”。

存在家族统治倾向的根本原因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对民办高校的产权归属作出明晰规定,出资人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与其投资办学对等的收益。为保障自身经济权益或实现自己的办学理念、体现个人意志,不得不谋取更多控制权,于是安排家族成员占据董事会诸多职位并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形成家族化统治。

家族统治的后果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彻底,决策与执行两种职能趋于混同。由于决策与执行的关系主要体现为董事长与校长的关系,于是衍生出董事长与校长的矛盾。首先,校长与董事长之间容易产生办学理念分歧。董事长大多是工商界成功人士,会更多地按经济规律办事,考虑成本回收的最快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校长大多曾在公立大学当过校长,会更多地按教育规律办事,考虑教育效果的最优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次,董事长大权独揽,决策时不但“老板说了算”,而且干预具体管理事务,致使校长难以独立行使执行权。董事长有权不愿放,放权不放心。校长有力不敢使,尽力难尽心。由于董事会和校长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拥有选聘校长权力,董事长处强势地位。当发生摩擦或冲突时,一种情况是校长走人,因而民办高校频繁更换校长成为常态;一种情况是校长妥协,看董事长的脸色行事。校长的执行权往往依附于董事长的决策权,结果是董事会制度有名无实甚至名存实亡。

[1] 张烁,董雅婷.高考生源持续降,部分高校面临生存挑战[N].人民日报,2011-05-03.

[2]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