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晨曦 ,鲍嵘 ,张迅

(1.浙江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2.厦门大学 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问题的提出

学科是大学的基本单位与工作重心,承载着大学的知识生产逻辑与内部组织原则。在伯顿·克拉克看来,学科对大学履行社会职能和开展一线工作具有“不证自明和公开承认的首要地位”[1]。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2035 年建成教育强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代背景下,完善学科治理要素并构建现代化学科治理体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和“双一流”建设的当务之急。学科治理,作为公共治理在学科领域的延伸,是指政府、产业、高校、学会等多元主体围绕学科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协同参与学科发展事务的动态循环过程。而所谓产业参与学科治理,具体指产业通过咨询、决策、监督、服务、评价等方式对学科的资源分配、师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事务进行干预并施加影响的过程。目前学界普遍认可,企业、行业协会等产业组织对于促进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产业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参与学科治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尚未有系统性论述。研究基于马克斯·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理性理论对产业参与学科治理加以论证,从学理上阐述产业深入参与学科治理的原因,并从实践层面厘定学科治理中产业要素的角色定位,寻找学科与产业良性沟通之路径。

合理性,作为哲学研究的传统主题,是用以分析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本质与内在规律的重要范畴。二十世纪初期,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承继西方古典哲学“理性”概念与范畴,创造性地以合理性概念为基础构建西方社会批判理论体系。在韦伯那里,合理性被区分为两类: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其中,形式合理性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判断,以普遍规律、客观趋势与可计算的程序和逻辑为依据,用来衡量达成目的的手段与程序的有效性;实质合理性则属于价值判断,它以价值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用来判断行为结果是否满足社会规范所普遍追求的目标、信仰、原则和理想[2]。二十世纪下半叶,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对韦伯的合理性理论进行了改造,他克服了韦伯仅仅从主观意识上认识理性和评价规范的狭隘观点,转而将合理性放在更为宽泛的社会交往行动关系网络中进行考察,并由此延伸出合理性的另一个范畴——交往合理性。在哈贝马斯看来,合理性不仅反映单个主体与客观世界某些表象物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反映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各主体在平等关系基础上以语言为媒形成的主体间关系[3]。换言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更加倾向于单一理性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行为判断,而交往合理性则强调建立在共识基础上多个主体间的理性交往。研究认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价值实现与本质回归,既要在主体性的层面符合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要求,还要在主体间性的层面实现交往合理性的建构,即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角度论证“产业是否应该参与学科治理”,并基于交往合理性角度探索“产业如何参与学科治理”。

二、形式合理性: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三合性

形式合理性又称工具合理性,指涉行为手段的合理性而不关注行为结果如何。通过剖析形式合理性的内涵可以发现,所谓摆脱价值立场的形式合理性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科学意义上的合理性。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形式合理性表现为“合趋势性、合规律性、合逻辑性”三合性的统一。

(一)合趋势性——学术资本的兴起与学科发展动力外生化的要求

趋势,即事物发展的动向与态势。形式合理性要求主观意识和行为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趋势。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商品和资本属性日益凸显,高等教育知识生产逐渐由传统象牙塔式的学术范式向市场化、公共化转型。在知识经济不断发展和学科资源需求不断扩张推动下,大学和学者为获得外部资金支持而日益深入地参与到经费竞争和学术盈利活动中。这种大学和学者的市场或类市场行为被学界称为“学术资本主义”[4]。学术资本主义在结构方面表现为一种通过管理和资金支持将大学与国家、市场联系起来的治理机制[5]。在这一治理机制中,高等教育的组织和系统得到调整与重构,“政府-社会-大学”的高等教育三元治理主体结构向“政府-社会-市场-大学”的四元治理主体结构转型,大学内部学科组织与外部产业组织之间通过资源交换产生密切联系。大学与学科不再是纯粹的知识传播与研究组织,而是与社会和市场组成共生关系的知识经济共同体:学科组织通过知识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行为为产业提供技术支持,产业组织通过资金、信息、设备共享为学科知识生产提供动力,两者在合作中促进知识和经济的循环发展。随着知识生产规模的扩张,政府拨款在大学办学经费中占比逐渐减少,而商业性学术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在办学经费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学术资本的影响日益扩大。企业、行业等高等教育经费投资者在大学场域内的影响力得到巩固和加强,为产业深入参与学科事务决策构筑了重要的前期条件。

作为学术资本的重要影响之一,学科发展动力外生化强化了现代学科组织对产业资源的需求,深化了产业作为学科治理主体的合理性根基。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趋势,发展动力外生化主要表现为传统自发的以学者学术兴趣为核心的内生性动力逐渐难以满足现代学科的发展需求,而基于社会和产业需求的外生性动力逐渐占据上风,引导着学科的发展方向,规制着学科的研究领域,不断促进学科组织功能与结构的创新。从权责统一视角来看,在学科发展的新趋势下,产业作为学科知识生产的利益相关者,既有通过资源分享不断促进大学学科知识生产和传播的责任,也有主动干预学科事务决策,为学科发展建言献策的权力。因此,产业组织参与学科治理这一社会行为具有合趋势性。

(二)合规律性——推动知识生产模式Ⅲ下学科与产业的竞合互动

规律,蕴含着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决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知识生产是学科基础职能所在和核心属性体现,知识生产模式变迁规律是学科建设发展的实践基点,也是学科治理的根据与依托。随着社会进步与科学发展,知识生产模式经历了从以单学科为基础的知识生产模式Ⅰ到以应用问题为导向的跨学科知识生产模式Ⅱ,再到以集群创新为核心的超学科知识生产模式Ⅲ的演变过程。其中,模式Ⅰ的知识生产主要是在认知的语境中进行,学术研究大多局限在单一学科的范围内[6]。模式Ⅱ的知识生产以解决现实复杂问题为导向,生成于更为广阔的社会与经济情境中。这一阶段的学科范式由单一学科向跨学科转变,同时学科组织逐渐跨越大学外部组织的边界,共同致力于新的异质性知识生产[7]。模式Ⅲ则以创新网络和知识集群为核心,以超学科组织为发展样态,呈现为一个多层次、多形态、多节点、多主体的四维结构知识创新系统。在模式Ⅲ中,知识生产强调大学、产业、政府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多边互动,以竞合、共同专属化和共同演进的逻辑机理驱动知识生产资源的生成、分配和应用[8]。

知识生产模式变迁规律使得现代社会的知识生产愈加具有弥散性,并作用于学科的发展语境与治理结构[9],为产业参与学科治理奠定了合理性基础。在知识生产模式Ⅲ中,学科治理主体不再局限于学科共同体内,而是涉及更广范围的产业、政府和公民社会。行业、企业等产业组织为高校学科知识生产提供信息服务、协助高校学科进行项目规划、分享资源与高校教师进行科研合作的实践屡见不鲜,由此带来学科建设增长点。产业组织参与学科治理的这一行为本身蕴含着不同知识权力主体对知识生产的边界划分与权力博弈,避免了单一权力主体对知识生产的绝对控制。知识生产模式Ⅲ下,产业、大学、政府与公民组织组成的四重螺旋结构共同主导着知识的生产与创新,通过知识规划、权力分配和学科制度化有效地提高了大学学科的建设水平,同时维护着学科发展各主体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平衡[10]。产业与学科的竞合互动使知识生产愈加具有社会弥散性,更加符合现代知识生产模式规律。

(三)合逻辑性——满足经济全球化驱动下产业技术转型升级需求

逻辑是理性的基石,主观行为的合逻辑性是形式合理性的必然条件。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符合产业技术转型升级的需求逻辑。经济全球化对资本、技术、劳动力、市场等产业要素进行了重新配置,形成了覆盖全球范围的经济有机整体,重塑了地方产业的生存场域,为其发展带来了风险和机遇。在风险方面,经济的开放无疑会吸引部分跨国企业通过核心技术和高端产业链方面的优势占据市场,从而压缩地方产业的生存空间;而在机遇方面,地方产业也能够抢先通过技术升级与生产创新加入全球市场,进而获得竞争优势。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升级成为关键。从已有实践经验来看,加强地方产业与大学学科之间的密切联系与深度合作是实现产业技术转型升级,使产业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浪潮的重要举措。美国学者布兰斯科姆等人曾对美日两国高等教育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考察,并提出大学与学科是以知识为基础的资本创新基础结构不可或缺的成分,在支持地区经济发展模式变革方面扮演着重要的基础性角色。在布兰斯科姆等人看来,卓越大学和一流学科在地方产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贡献在于人才领域,即大学与学科通过创建适合知识分子的组织和制度环境不断吸引优秀人才聚集,优秀人才则能够通过创新创业活动创立派生公司,进而吸引更多优秀企业落户地方,最终形成一种“自我加强式的成长”[11]。事实上,人才只是学科组织对地方产业发展的贡献之一,强化学科与地方产业之间的联系能够激发学科对地方产业多层次、多维度的支持,而这一联系能够在学科治理主体结构革新中得到加强。

产业参与学科治理是产业与学科开展深层次合作,进而实现持续性技术升级的重要举措。第一,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产业能够获悉相关学科发展前沿信息,掌握行业发展动向。信息公开是参与治理的前提。产业通过参与学科治理能够了解当前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把握知识生产的前沿资讯,获得产业技术转型升级的重要参考。第二,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能够影响大学学科的研究领域与研究方向,加强产学研合作。地方大学与产业组织交流不足、沟通渠道不畅是我国产学研合作难以深化的重要原因,而学科治理主体结构的重塑能够为地方产业表达合作诉求、寻求技术支持提供现实途经,进而唤醒地方大学的产业服务意识,加强产学研之间的联系。第三,产业参与学科育人方案制定和育人过程性事务有助于提升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绩效。这一实践活动能够基于产业组织对学科育人的深度参与,构建产业实践导向的课程体系和多元化的学业考核体系,深化创新型人才培养实践,并进一步通过创新创业活动助推产业发展。以首都师范大学的历史学科为例,该校受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创新“城市传统与文化管理”学科育人方向,为支持地方产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12]。第四,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能够促进跨学科研究,进而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棘手问题。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现代产业面临的问题愈加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分散性,诸多问题因信息缺失、环境变迁等原因难以清晰界定且无法有效治理,学界将其称为棘手问题[13]。作为解决棘手问题重要途径的跨学科研究能够在产业参与学科治理中得到有效推进——产业组织介入学科发展事务决策,在多个学科之间充当“中介”作用,以实践课题为纽带,促进不同学科之间就解决复杂棘手问题达成合作。

三、实质合理性: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三重价值理性

实质合理性又称为价值合理性,顾名思义是一种价值意义上的合理性。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实质合理性是“合目的、合原则、合理想”三重价值理性的统一。

(一)合目的理性——推进大学学科治理迈向现代化

目的合理是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结果合理的前提。马克斯·韦伯认为的目的合理性是指在既定价值框架下的行为目的是否得到正确选择[14]。产业参与的学科治理体系其核心目的是推进大学学科治理迈向现代化。这一目的从规范角度而言适切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因而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符合实质合理性的要求。

学科治理现代化是基于多元主体参与的学科科学决策能力提升过程,具有学术性、民主性、科学性等基本特征。其中,学术性是学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内涵。学科治理首先应是一项学术性事务,必须在学术发展的语境下加以讨论。从历史角度来看,传统的学术范式以基础研究为主,学者基于探索原理的兴趣进行研究,对于研究结果的实际应用则缺乏关注;现代的学术范式以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为主,聚焦于解决现实问题,更多关注于知识成果转化[15]。学术发展与学科现代化转型的关键在于平衡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间的张力,实现研究问题的价值回归。其次,民主性是学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保障。现代学科治理结构应当以多元民主为原则,保障大学师生、学术同行、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学科利益相关者在学科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基于民主原则的多元主体治理结构要求平衡学术群体与非学术群体间的利益诉求,在学科发展中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促进学科治理的高效化、协调化。再次,科学性是学科治理现代化的逻辑旨归和核心目标。学科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学科组织科学决策能力提升为落脚点,破除传统基于经验常识和主观臆断进行治理的视野局限,要求实践者从客观、科学地把握学科治理规律出发,扩充学科发展的信息源,通过多元信息和数据提炼汇集学科治理智慧,促进学科治理由主观经验驱动向客观实证驱动转型[16]。

产业参与学科治理在多个层面与大学学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相契合。第一,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能够协调学科知识生产中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促进学术生态平衡。对于部分传统学科而言,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失衡是造成学科发展动力不畅,阻碍学术良性发展的重要原因。受历史惯性影响,“象牙塔式”的学术范式引导部分传统学科的学者更倾向于基础性的理论研究。强调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能够加强学科知识生产的实践性,推动传统学科知识生产的现代化转型。第二,产业作为治理主体符合民主性的现代化学科治理特征。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民主性首先体现为治理过程的民主协商,即摆脱传统单向度的科层制学科管理模式,改变学科治理权力过度集中的现状,使企业、行业组织等产业利益相关者以一种平等、合作、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商学科发展大计。民主性在参与治理的结果中也有所体现。在民主参与的前提下,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可以组成产业联盟,以行业协会为中介表达利益诉求并参与学科治理实践,使得学科发展成果惠及每个企业。第三,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能够提升学科事务决策的科学性。单一的学科治理主体与治理结构不仅违背了学术共同体在“学科生活世界”平等表达利益、实现公平协商的诉求,同时有碍于学科治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17]。因此,现代化的治理目标要求学科治理中广开言路、博采众长,积极吸纳产业等利益相关组织的咨询意见,扩大学科建设信息源,提高学科的科学决策能力。

(二)合原则理性——学科与产业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原则,即言行所依据的准则,蕴含着行为主体对价值规则的理解和把握。对于社会组织而言,积极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是其立足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这一行为本身蕴含着产业与学科双方对社会责任的积极履行,与韦伯所说的“出于对义务、善恶、美、宗教的指引等信念的追求而行动”具有一致性。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社会责任指南》(编号ISO26000),社会责任被界定为“组织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这些行为应满足四个方面:(1)致力于可持续发展;(2)关切利益相关者的期望;(3)符合社会行为规范;(4)融入整个组织并在其日常活动中得到践行[18]。以此为依据,可以对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这一实践活动中产学双方对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考量。

第一,产业参与学科治理是实现社会福祉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高等教育是社会福祉的组成要素,它既是实现社会福祉的重要手段,又是社会共享的一种幸福生活方式[19]。产业参与学科治理,一方面能够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社会效能,使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科发展获得更多外部资源,提高教育质量,改善人们参与高等教育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治理主体结构创新构建了学科与外部环境之间信息与能量的循环交换系统,使以学科发展为核心的高等教育社会福祉得到持续性增长。第二,学科治理主体结构创新能够有效回应利益相关者期望。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对利益相关者负责[20]。学科建设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务,其影响不仅局限于学术共同体内部,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招纳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社会组织对参与学科治理的期望。第三,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2017 年国务院明确提出“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的产教融合发展目标。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构成了学科治理实践的行为规范,为产业和学科构建治理关系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合法性依据。第四,产业参与治理能够促使社会公共责任融入学科发展的各个环节。从学科知识的公共性角度来看,学科发展场域应当呈现为一个公共空间,其实践活动需按照公共领域的规则进行,将公共责任意识融入知识生产、传播、应用、评价等各个环节[21]。产业参与学科治理涉及学科的日常管理、资源分配、人才培养、学术生产等方方面面,能够改变学科建设与发展过于封闭和自我的状况,在问题解决公众化、知识生产协作化、知识评价开放化、知识应用共享化的基础上促进学科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合理想理性——共建民主共治的学术权力体系

学科治理是学术权力在学科事务决策和学科建设方面的具体化[22],民主共治的学术权力体系是实现学科善治的基础。所谓民主共治的学术权力体系,首先体现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适当分离。行政权力是依托行政管理体系建立的领导力和统治力,具有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学术权力则是依托人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权威建立的决策力和协商力,具有松散性、民主性的特点。这两种权力在运行逻辑和价值旨归上存在根本性不同。对于学科治理这一类学术性事务而言,其往往需要宽松、民主的环境,而行政权力的过度介入会过于强调上传下达和秩序服从,忽视了学术管理追求民主自由的特点,使得学术事务决策脱离其本原旨趣。因而,学科治理的相关事务决策应当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适当分离为首要原则,防止行政权力在学术事务方面的过度越界。其次,学术事务决策中的共意协商是实现学术权力体系民主共治的过程保障。共意协商要求多元主体在参与学术事务决策时尊重各方的话语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杜绝任何一方单一权力的专制主导。政府、高校、产业等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学术生态秩序,在平等交往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学术事务决策的合意主张,通过多主体间的共意协商提升学术事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权力来源于政府权力让渡与基层学术组织赋权,这一过程对于构建民主共治的理想型学术权力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受历史和制度影响,我国政府在大学治理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学科建设和发展等相关事务决策方面拥有核心话语权。因此,产业治理权力的获得首先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让渡。即政府通过咨询产业制定学科发展政策、协同产业进行学科评估、依托产业建设新型交叉学科等方式主动让渡部分学术事务管理权能,以简政放权来构建学术权力的协商空间,吸纳产业等学科发展利益相关者进入学科治理权力结构中。作为厘清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边界的重要前提,政府主动让权是实现权力民主和构成学科善治的关键。不仅如此,产业治理权力的获得同时喻示着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力赋予。高等教育系统具有底部沉重的特性,大学基层组织是学术权力集中所在[23]。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学术性权力,需要基层学术组织的认同与配合才能得到施行。基层学术组织通过委托产业联合制订学科育人方案、协同产业决定学科研究方向、授权产业参与学科资源配置决策等方式分散自身权力,对部分具备专业学术知识和学术判断能力的产业组织进行赋权,以此能够实现学术事务决策的科学规范与学科建设发展的民主共意。

四、建构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交往合理性

交往合理性是主体间以语言为媒介、以共同规范为合理化途径、以相互理解和平等对话为原则的程序性合理性[24]。产业参与学科治理不仅需要在形式与价值的单一主体层面满足合理性要求,更应当在产业与学科之间增进交往互动,通过学科治理的话语转向、规范确立与路径架构,构建实践层面的合理性。

(一)话语转向:促成管理性话语向治理性话语的转向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合理性是建立在话语有效性基础上的理性潜能体现[25]。有效的话语表达至少应具备三方面的合理性要求:命题的真实性、表达者的真诚性和规范的正当性。然而,在我国学科治理实践中,政府、大学、学科、产业等各主体之间尚未完全实现交往话语的有效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单向度的管理性话语体系仍然占据主导,而基于多元参与和上下沟通的治理性话语体系相对式微。具体表现为,政府与大学之间惯于指令性的上传下达,两者缺少平等的交流机制;学科主体意识不足,在治理交往中缺乏主动性;产业治理角色边缘化,在学科治理体系中处于“失语”状态。因此,构建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交往合理性应首先促成管理性话语向治理性话语的转向。第一,优化政策话语结构,构建平等互信的府学交往关系。减少政府强制性、指令性政策语言的使用,改变我国学科建设政策中以“规制”“要求”“命令”等强制性政策话语占据主导的现状,增加以“鼓励”“号召”等自愿性政策话语使用频率。在府学交往中强调平等性和自愿性,激发大学学科建设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尊重学科发展的多样化与特色化。第二,加强学科组织建设,丰富学科对外交流方式。组织化建设是学科治理主体意识觉醒和自主对外交往的前提。学科应努力完善组织结构、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在学科组织建制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学科-专业-产业链”“学科性公司”等对外交往方式,从而强化自身在学科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第三,激发产业的参与意识,提升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话语权。着力转变企业、行业协会等产业组织在学科治理中的“旁观者”身份,提高产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参与学科事务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通过增设校级和院级学术委员会中的产业代表、在二级学院中设立“产业-学科”办公室、在学科建设与发展委员会中聘任校外产业专家等多种途径拓宽产业权益诉求的表达渠道。

(二)确立规范:明确产业参与治理的普遍性原则规范

社会交往中各行为主体普遍承认且共同遵守的原则规范是实现交往理性的重要保障。哈贝马斯强调普遍性是规范取得合理与正当地位的基础,普遍性规范应当对交往行为的各主体具有同等约束力。在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这一实践行为所构成的交往系统中,政府、大学、学科、产业是核心主体,以核心主体的理性交往和相互理解为目的所构建的普遍性规范应当至少遵循四方面原则。

第一,学术发展原则。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以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为中心的学科治理现代化。因此,学术发展是产业参与学科治理交往行为的核心原则。这就要求政府和大学在制定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相关政策规章时重点强调学术发展的首要地位,规范引导产业参与治理行为,防止资本逻辑对学术逻辑的侵蚀;学科在与产业交往的过程中也应时刻警惕学术资本主义泛滥,避免形成学术浮躁风气;产业在行使治理权力时更要具备长远眼光,切忌因过度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阻碍学术长期发展。第二,利益互惠原则。治理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利益诉求的相互尊重与合理表达是构成良性交往关系的前提。因此,政府可以适当出台奖励政策,通过利好政策吸引、鼓励产业参与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实践中;大学学科组织可以通过知识成果转化、信息咨询建议、企业员工在职培养等方式回馈产业发展;产业应当尊重学科的知识生产逻辑与学术发展诉求,通过项目支持、设备共享、资金投入等方式为学科发展贡献力量。第三,平等共治原则。在学科治理实践中,平等关系的达成首先需要政府转变角色职能,减少直接领导和干预学科事务决策的行为,为大学学科建设自主权的行使和产业参与治理留存空间。其次,大学与学科应当尊重产业组织在学术事务决策等方面平等对话的权力,认真听取相关产业对于大学学科发展的咨询建议,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彼此互信。再次,产业应当明确自身在大学学科发展中的定位,既要尊重大学学科发展的自主权与专业判断,也要积极表达自身观点和建议,促进学科发展的共治共享。第四,适度参与原则。现代社会的产业与学科有着组织性质与行为逻辑上的根本差异:产业作为经济组织,讲求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凸显工具理性;学科作为学术组织,以探究真理、探索未知为旨归,侧重价值理性。在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过程中,二者对于研究重点的选择、潜在利益的认识和风险评估等方面都有着不同判断。因此,适度参与原则既能保证产业与学科双方的独立性不受损害,又能确保它们之间建立适当的联系。这个限度与范围应当以保持学科主体独立性为界。产业需以尊重学科发展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为前提,警惕以经济组织的行为逻辑裹挟学术逻辑,也不应以单一的经济效益或利益指标来衡量、评价学科发展状况;学科要以自身的发展为指向,坚持学术旨归与理性原则,确保关键问题决断的独立性,避免在“为经济发展服务”意识的驱动下或因资源需求而对产业产生依附心理,独立意识失落而不自知,沦为产业的附庸。

(三)路径架构:构建循序渐进的阶段化参与治理方式

基于组织社会学中的公众参与理论以及产业与学科的交往实践,可以将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方式由浅而深划分为“资源服务”“信息知情”“建议咨询”和“共同决策”四种方式(见图1)。

图1 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基本方式

首先,产业通过资源服务与学科建立合作关系,并为治理权力的获得奠定基础。资源服务是指产业组织为大学学科发展提供所需的资金、信息、设备支持,具体涉及通过横向课题立项为学科科研工作提供经费、为学生提供就业与实习机会、与学科组织共享硬件设备、组建“产业-学科”合作平台、为学科教师提供实践机会等方式。作为高等教育系统的外部组织,产业并不天然具备参与学科治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此,基于权责对等原则,为学科发展提供资源服务是产业与学科建立交往路径并获取治理权力的前期基础与必要准备。其次,对于学科建设与发展诸多信息的知情是产业参与学科治理意识觉醒的重要表现,也是通过建议咨询和共同决策直接参与学科治理的前提。所谓信息知情,具体包括产业主动获取国家关于学科建设的相关政策、知晓国内外学科发展的前沿信息、了解所在地方大学学科发展现状和主要研究方向等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学科需要主动公开自身发展的信息,为产业详细了解并深度参与提供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产业应当充分了解学科日常事务,知晓学科建设的相关政策,尊重学术发展规律,提升自身学术专业判断能力,为进一步实质性参与学科治理奠定基础。再次,为学科发展提供建议咨询是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中级阶段。所谓建议咨询是指政府、大学、学术委员会等在进行学科发展的相关事务决策中需邀请产业代表列席参加,产业组织作为利益相关者可以借此机会表达诉求。具体来说,产业可以通过为学科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建议、参与讨论学科建设方案与评价指标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关于学科育人和学科研究方向的建议等方式达成这一阶段的参与行为。最后,共同决定意味着学科与产业达成深层次的协同合作,是参与治理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产业作为重要主体深度嵌入学科治理的权力结构中,政府、大学、学术委员会主动接纳产业组织直接参与学科的学术事务决策,并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产业组织配合执行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相关工作。具体而言,在参与的高级阶段,产业可以参与学科带头人遴选、参与学科资源配置决策、参与学科育人质量监督与评定、参与学科科研成果质量监督与评定等。

五、结语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与新公共管理主义兴起,高等教育与经济协同发展成为公共治理领域日趋关注的热点话题。产业与学科分别作为经济领域与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主体,构建基于两者高效合作与良性交往的治理关系亟待广泛关注与辩证认知。受限于历史背景与制度原因,我国大学与市场之间长期存在交流与合作的障壁,阻碍了产业作为重要社会力量对学科建设发展的支持和参与。学科与产业沟通渠道的匮乏与互信机制的缺失掣肘着产业参与学科治理,致使这一实践活动在我国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此外,由于两者在组织性质与行为逻辑上的根本区别,产业对学科治理的深度参与是否会加剧当前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工具理性与功利主义甚至遮蔽学科追求卓越和真理的学术传统仍犹未可知。因此,本研究更多的是从应然角度对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论证,初步描绘了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理想图景。至于对构成应然与实然背后张力的深层原因分析,如何解决掣肘产业参与学科治理中的现实问题,以及探讨产业参与学科治理的具体限度问题和过度参与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与规制路径,则为后续研究之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