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

【摘 要】高职法律教育要想扔掉“末流法律教育”的帽子,就必须走彰显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道路。以法律职业能力为导向,以法律职业标准为基点,深化高职法律教育改革,重构高职法律专业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坚持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职业能力,高职法律专业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职业属性;法律职业标准;法律职业能力;法律教育改革

Legal Education Reform under the Guidance of Law Professionals

WANG Kai

(Jiangsu Polytechnic of Finance &Economics,Huaian Jiangsu 223003,China)

【Abstract】Legal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want to be throw away “bad law education hat”, they must highlight the legal occupation ability of students. We should assist the ability of legal occupation oriented, with the law occupation standard as the basis,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the teaching mode and curriculum system of higher legal specialty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We also should adhere the diversified teaching method, to promote the “double - professional teachers” ability, and law major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will have a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Occupation attributes; The standard of legal occupation; The ability of legal occupation;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长久以来,高职法律教育都被视为一种“末流法律教育”,随着本科院校法科教育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高职法律教育面临着被“取缔”的危险。然而,法律工作本质上就是一门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只要定位准确、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设置合理,高职法律教育仍然具有自己的生存空间。而如何发展高职法律教育、发挥其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则需要对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改革探索。

1 高职法律教育的困境与机遇

1.1 当下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困境

在我国,法律学历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一般分为本科院校普通法学教育和高职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两类, 前者主要为培养学科型、研究型法律人才而设置,后者则更多承担起培养技能型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重任。看似科学合理、分层处理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实际上存在着重大的结构性问题,法律教育分层管理只停留在简单的学历高低区分上,普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没有形成各自鲜明的教育特色,每个教育机构都是简单复制别人的教育,没有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的结合起来,没有形成自己的育人特色。

近年来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就业率不高,就业口径极为狭窄,成为所谓的“红牌”专业,说明我们目前法律职业教育的失败之处:学生不仅输了学历,更输了技能。众所周知,法律职业是应用性、技能性极强的社会职业,但无论是普通法学教育还是法律职业教育,都没有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尤其是法律职业教育更没有突出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未能把技能培养工作落到实处,学生缺乏过硬的甚至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无法适应用人单位要求。缺乏职业技能已成为职业院校大学生就业的软肋。

纵观域外经验,一直以来,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着不解之缘。大学法学教育往往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主义占据主流。而我国则一直比较排斥法律职业主义,法律职业标准阙如,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似乎存在着一条深深的鸿沟。各高职院校也一直把法律当作普通学科来对待,往往采取理论传授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多是理论知识的传授,法律专业课程标准和法律职业标准没有有效衔接,大部分高职院校至今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长期缺乏制度联系,处于脱节的状态[1]。因此,有人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正是法学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2]

1.2 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机遇

2014年5月,国发〔2014〕19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这一决定把职业教育定位为类型教育而非末流教育,良好的顶层制度设计已经为职业教育铺平了道路,职业教育发展的春天已经来临。众所周知,法律职业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法律素质的培养。近年来,高职法律专业的发展遇到了不少问题,招生困难,学生缺乏法律职业能力,就业率逐年下降,已经到了不得不认真审视和妥善处理的地步了。《决定》提出要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这为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法律职业教育准确定位自身的办学风格,实现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对接,做出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等方面的调整,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形成凸显法律职业能力的特色教育,高职法律就能在夹缝中谋得进一步的发展。

2 法律职业能力的构成与获取路径

2.1 法律职业能力的构成要素之明确

不言而喻,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只能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也就是法律职业标准来培养法律人才。从根本上说,高职教育首先需要解决人才培养标准和能力体系问题。职业标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基点,是职业能力体系的支柱。职业标准建设不仅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当下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切入点。2014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高职院校要“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五个对接”的核心精神就是要求高职院校要把人才培养与职业需求融合起来,按照“职业标准”这一模具打造法律人才市场所需要的“产品”,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科学设定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准确定位法律职业能力的体系,是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的内在要求。

那幺,何谓法律职业辅助型人才的准入标准?我们认为,该标准是对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专业素质的最低要求,指进入法律职业领域从事辅助性岗位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储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法律操作技能和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目前我国在《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对高级法律人才的准入做出了规定,但辅助型法律人才的准备标准尚在研究之中,只有零星的几个关于速录员、保安员等职业的职业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和高职院校须抓紧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统一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准入标准,以引领法律职业教育关于职业能力课程体系的改革。

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关键就是在法律职业标准的要求下,明确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构成。简单说,法律职业能力就是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能力。那幺,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什幺样的能力才能胜任工作岗位呢?目前学界对法律职业能力基本内容的看法有所差异。如陈京春认为法律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资料的收集与处理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对司法活动进程准确判断和把握的能力、举证质证的能力、法律事务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和坚守法律职业伦理和规避职业风险的能力[3]。而西南政法大学陈彬认为法律职业能力更多地体现为实际从事司法工作的能力,包括交流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4]鉴于本来的视角是关注高职法律专业的教育改革,笔者认为法律职业能力的基本内容应该根据法律岗位的不同进行必要的区分。陈京春和陈彬两位学者的观点是针对卓越法律人才而提出的职业能力范畴,与辅助型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范畴自然有所不同。

根据高职法律专业的就业岗位群,可以看出社会对辅助型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需求有所不同。辅助型法律人才更加需要以下几种能力:

一是,法律信息的应对能力,这是由岗位性质决定的。作为辅助型法律人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能够准确识别法律信息,有良好的捕捉、筛选、甄别法律信息的能力。

二是,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这是辅助型人才的必备素质。因为没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就无法完成辅助工作。沟通能力包含表达能力、争辩能力、倾听能力和设计能力。沟通能力看起来是外在的东西,而实际上是个人素质的重要体现,它关系着一个人的知识、能力和品德。对于辅助型法律人才来说,这是至关重要的能力,不可或缺。

三是,过硬的法律写作能力。这是辅助工作的主要内容,直接决定了工作质量的高低。除了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也是法律职业人的基本素质之一,法律写作是一项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

四是,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现代法律职业已经和计算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以使工作更加有成效。譬如辅助岗位法院书记员一职要求速录达到较高水平才能录用。

法律职业能力的高低决定了学生在法律职场上的表现水准,不同的法律职业岗位要求也不近相同,所以上文所述的职业能力也只是综合性的法律职业能力,学生除了具备综合性的法律职业能力,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项职业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

2.2 法律职业能力的获取路径

2.2.1 域外国家法律职业能力的获取路径

法律职业能力的获得有多种途径,如有的国家通过学生毕业后的培训来实现,如在德国,学生毕业以后通过见习服务的形式来获得法律职业能力,与之类似的还有日本的司法研修所。有的国家则是通过普通教育,完成法律职业能力训练。如美国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大学法学教育定位律师职业教育,旨在培养合格的律师,主要通过案例研讨、法律诊所实践等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因此大学法学教育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开展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课堂讨论、判例方法、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而英国法律职业能力训练则在时间安排上有所不同。高中阶段以后的法学教育分为学术型和实务型两条途径。实务型教育分为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实习阶段和继续职业训练阶段。大学的法学院承担基础教育,职业训练阶段由律师学院负责,实习阶段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2.2.2 我国法律职业能力的获取路径

在我国,采取严进宽出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主要是依靠职业培训来获得。所以,大学法学法律教育主要承担的是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工作。在高职院校法律教育过程中,已经意识到法律教育的规范性、实践性和职业性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具有较高比例的实践课,但由于缺乏法律职业能力较强的师资力量和训练平台,学生的实习实训过程往往流于形式,很难产生理想的效果,更谈不上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有的学生在毕业时还没有参加过任何的法律技能训练。试问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能适应基层法律工作岗位吗?因此,建立健全高等教育体系内的法律职业能力训练制度,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技能培训制度是关系到法律职业教育能否健康发展的大问题。

3 职业能力导向下的高职法律教育改革

法律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注重实践教学、突出技能培养理应成为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深化法律职业教育改革是摆在高职院校法律教育者面前的一个难题。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

3.1 宏观上实现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的对接

从宏观上讲,深化高职法律教育改革,就必须把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对接起来。“各自为政”“自说自话”的做法必须被摒弃,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职业标准为基点,科学育人与特色育人,增强法律职业教育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微观上深化法律职业教育领域的改革,以法律职业能力为导向,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法律学科教育的最显着特征就在于,前者将职业技能的训练作为整个教育过程的一条红线贯穿始终,并以其为核心来设计培养方案。应该将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纳入学生培养方案,在教学改革创新上,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法律职业能力。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于专科层面的学生来说,参加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鼓励其继续提升学历层次,参加法律职业本科教育,进而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2 引入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切实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起来,建设科学的课程体系。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应当以职业能力为目标,依照对口岗位的能力要求,将课程设置为通识课、专业课、法律职业能力训练课三部分,形成凸现职业技能的课程体系。通识课主要涉及人文素质方面,是培养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具备一个正常社会人应该有的认知能力。这是育人的应有之义,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辅助型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基础素质。二是专业课,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等基础课程,另可根据就业对口单位需求进行调整。通过学习这类课程,形成扎实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为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法律职业能力课。主要涉及法律文书写作实务、诉讼实务、办公实务等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实务类课程,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特色,应该要跳出理论教学的模式,充分利用好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3.3 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提升教师的法律职业能力

开展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主体是教师,因此要不断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打造一支理论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教师队伍。高职院校要切实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改变当下有些高职院校把教师培训当作特殊权利,指定部分教师培训的不良做法。同时要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与此同时,邀请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素养的专家作为兼职教师,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主要讲授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的职业技能课程,强化对学生的能力训练,不断提高学生职业能力。

3.4 坚持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和目标

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教育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实践性教育,应该注重实践锻炼,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 所以,应当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革新,建立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诊所式实践教学法等实践性更强的教育教学方法,实现高职法律教育模式由传统的理论型教学向实践型教学的转变。

4 结语

之所以将辅助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能力完善对接,原因在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完善是法律人才培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在新的形势下,倡导法律教育的职业化导向, 是对职业教育本质和精髓的再认识,是对法律教育范式和路径的再探索,以期对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试析法律职业的特殊性[J].法学论坛,2006(1):32.

[2]霍宪丹.法科学生素质教育面面观——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的基本资质[J].法学家,2003(6):56.

[3]陈京春.论高等政法院校的法律职业能力教育[J].法学教育研究,2011(1):15.

[4]陈彬.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向何处去[J].中国法律,2009(2):63.

[责任编辑: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