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军 吴珊珊 李天宇

【摘 要】 以2018年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5—2021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检验等方法,对环境保护税与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效果及作用机制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实施显着提高了实体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的绿色创新效应存在异质性,非国有企业和大规模企业受到环境保护税的影响更为明显;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会激励企业加大对绿色创新的研发投入,发挥研发投入的中介作用,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因此,为了推动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政府需完善税收政策,提高污染企业环保税收标准,对于开展绿色创新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主动性,调动小规模企业绿色创新的积极性。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 实体企业绿色创新; 双重差分模型; 研发投入; 中介效应; 准自然实验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4)05-0108-08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了治理环境污染,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环境保护税政策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环境保护税政策是指政府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来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限制,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我国在2018年初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实体企业也成为环境保护税的主要征税对象之一。随着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实施,实体企业会受到来自环境治理方面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

在此背景下,绿色创新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影响。绿色创新是指在尊重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环境资源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市场创新等多种途径,推动企业开展可持续性创新活动。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将对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产生影响,可能是正向促进作用,也有可能是反向抑制作用。因此,研究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影响机制,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进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为此,本文将以实体企业为研究对象,利用2015—2021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检验方法,研究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效应。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实施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科学决策建议。同时,也为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文献回顾

(一)环境税制度背景及相关研究

自1982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逐步实行排污费制度。2002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出台,正式实施排污收费①。尽管排污费制度经过多次改革,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执法力度不足和费制设计缺陷等问题。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是适应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相较于先前征收的排污费,对于企业来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具有明显差异。首先,通过调查发现环境保护税会使得排污治理投入少的企业负担加重,并且环境保护税对排污费缴纳不规范的企业影响较大,企业为应对排污费改成环境保护税带来的税负增加,将加大环保投入来降低税赋[1]。同时,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提升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抑制企业金融化等方面均产生影响[2-3]。综上所述,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有助于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压力。

(二)企业绿色创新相关研究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自身的社会责任,因此开始重视绿色创新。企业绿色创新可以定义为一种创新型的发展模式,该模式旨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推动可持续发展。于连超等[4]认为绿色创新的关注点在于采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目前关于企业绿色创新对企业的影响还存在争议,一方面,企业绿色创新的投入需求大、回报周期长,可能导致资源挤占等问题[5];另一方面,企业绿色创新可以帮助企业摆脱环境污染和资源过度消耗的限制,并且还能成为企业实现长期发展目标、建立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动力[6]。企业绿色创新对企业的影响应通过多种机制体现在多个方面,目前已有研究发现,绿色创新对企业绩效有显着的促进作用,其中政府补贴可以正向调节绿色创新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而产业结合和环境规制可能对绿色创新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起到负向调节作用[7]。目前企业创新的影响因素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制造业企业在提高技术整合能力的同时推进数字化转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减税激励政策等对企业绿色创新都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8-10]。总之,企业绿色创新在创新绩效增长、实现长期发展目标和建立市场竞争优势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绿色创新,并通过引入绿色技术、改变企业文化等方式,推动绿色创新的发展,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保护税与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相关研究

征收环境保护税可以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收体系。然而,就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而言,现有文献存在不一致的观点。“波特假说”是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之一,其认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11]。在研究俄罗斯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时发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创新绩效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2]。刘金科等[13]通过使用三重差分方法,发现企业进行提高化石能源利用效率以及降低污染物排放的绿色创新活动,会受到环境保护税改革的正向促进作用。但也有一些研究反对“波特假说”,认为环境保护税可能导致企业创新资源被挤占,从而产生“挤出效应”,降低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出环境保护税可能会抑制企业的创新行为的结论[14]。还有研究提出“U”型和倒“U”型论,即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创新存在先抑制后促进或先促进后抑制的影响[15]。

虽然已经有许多研究对环境保护税与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但由于研究视角和方法的差异,目前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同时,以下两个问题亟待深入探讨:进行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机制分析,并进行因果推断;需要进一步探讨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在不同异质性主体中诱发绿色创新的影响,并研究不同主体中绿色创新动机的表现及其可能的实现途径。另外,大部分现有文献只关注了环境规制是否能够诱发绿色创新活动,而未深入研究异质性因素的影响。基于以上研究,为了探究环境保护税与实体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影响效果及作用机制,本文基于微观层面,以2015—2021年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作为研究样本,首先探究环境保护税是否能促进我国实体企业绿色创新;其次通过异质性分析,探究产权性质、企业规模的差异是否会使环境保护税与实体企业绿色创新之间产生不同的影响效果;最后基于中介效应分析探究研发投入在环境保护税与实体企业绿色创新之间所起的中介作用。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保护税与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

已有研究表明,环境保护税可能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影响,但其具体效应存在两种不同的路径。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环保检查以及提高环保税等手段,鼓励企业通过绿色创新减少排放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形成“创新补偿效应”;另一方面,企业缴纳环保税会直接或间接增加环保支出,从而挤占创新投入,对企业的绿色创新产生“挤出效应”,故企业的绿色创新也会被环境保护税所抑制。本文认为,企业需缴纳环境保护税,以此提高生产成本,促使其采用更环保、资源节约的生产方式。在此背景下,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企业的绿色创新。第一,环境保护税可以提高企业的环境成本,从而促使企业转向更为环保的生产方式。企业为了避免环境保护税的缴纳,会采取一系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措施,例如改变生产工艺、升级生产设备、开发环保产品等,这些技术措施的实施需要大量的技术研发和创新。环境保护税可以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进行绿色创新。第二,随着环境保护税的推广,绿色经济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许多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将成为市场的热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可以通过绿色创新来开拓新市场、提高竞争力。环境保护税是一种政策工具,其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环境成本、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绿色经济等方式来激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基于前文的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显着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创新。

(二)产权性质的异质性作用

产权性质的不同可能会使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效果产生不同的影响。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面对环境保护税的压力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反应和行为选择,进而影响实体企业的绿色创新。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其所有权明确、利益私有化,因此更加注重利润最大化。在面对环境保护税的压力下,非国有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容忍度低,创新活动更加灵敏,可能更早地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或者通过开发更为环保的产品和技术提高竞争力,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在面对环境保护税的压力下,国有企业可能受到政府干预以及政府补助等因素的影响,受到环境保护税的约束相对较小。面对环境保护税这一情境,由于所有权性质不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综上所述,产权性质的不同可能会使得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效果产生不同的影响。政府需要考虑企业的不同属性和环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以推动企业的绿色创新发展。基于前文的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H2:产权性质不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影响效果不同。

(三)企业规模的异质性作用

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的绿色创新效果可能会因企业规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小规模企业和大规模企业在面对环境保护税的压力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反应和行为选择,进而影响实体企业的绿色创新。对于大规模企业来说,其相对于小规模企业拥有更为丰富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源,更有能力承担高额的环境保护成本。在面对环境保护税的压力下,大规模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在技术研发、绿色创新等方面进行投入,从而降低环保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并且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对于小规模企业来说,其相对于大规模企业拥有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源更为有限,难以承担高额的环境保护成本。在面对环境保护税的压力下,小规模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采取节能降耗、简化生产工艺等简单易行、成本较低的环保措施。在面对环境保护税这一特定情境下,考虑到企业规模的差异,环境保护税对小规模企业和大规模企业的绿色创新影响可能不同,因此它们可能做出不同的反应和决策。综上所述,实际政策制定需要考虑企业规模的因素,以制定适当的政策措施来促进企业的绿色创新发展。基于前文的分析,本文提出假设3。

H3:企业规模不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影响效果不同。

(四)企业研发投入的中介作用

企业在环境保护税的压力下,为减少污染排放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会通过增加研发投入来积极推进绿色技术创新。一方面,增加研发投入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绿色创新。企业在面临环境保护税的压力下,增加对绿色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望帮助企业降低环境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并且企业通过投入研发,可以持续创新绿色技术和产品,满足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需求,进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增加研发投入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面对环境保护税的压力,企业选择增加研发投入,致力于研究和开发绿色技术和产品,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进而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可和支持。因此,企业为遵守环境保护税的规定,会增加环保投资并进行绿色创新,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从而提高了实体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基于前文的分析,本文提出假设4。

H4:环境保护税通过影响企业研发投入进而影响实体企业绿色创新。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15—2021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采用CNRDS数据库获取专利数据,采用国泰安数据库获取其他数据,对选取的样本进行了筛选,包括:(1)剔除财务状况异常的ST类上市公司;(2)剔除2015—2021年专利申请数为0的公司;(3)剔除其他数据缺失的公司;(4)对主要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最终,本研究使用Excel和STATA 17.0对18 357个观测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实证检验,以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企业绿色创新。本文以上市公司当年授权的专利数据(Gen)作为绿色创新的代理变量[16]。当年授权的专利数据=当年独立获得的绿色发明数量+当年独立获得的绿色实用新型数量+当年联合获得的绿色发明数量+当年联合获得的绿色实用新型数量。

2.解释变量

did为核心解释变量,是重污染企业(treated)和环境保护税政策时间(time)两个虚拟变量的交互项。本文利用2018年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为准自然实验,将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中的重污染企业作为实验组,非重污染企业作为控制组。相较于非重污染企业,重污染企业更容易受到环境税政策的影响,并承受着更加沉重的监管负担和税收负担。本文基于以往文献,构建了两个变量:重污染企业(treated),当企业为重污染企业时treated取1,否则取0;环境保护税政策时间(time),当年度为2018年及以后时time取1,否则取0。

3.控制变量

参考相关学者的研究,本文选择以下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控制权性质(SOE),国有控股企业取值为1,其他为0;独立董事比例(Indep),独立董事人数与董事人数之比;现金流比率(Cashflow),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总资产的比重;股权集中度(Top1),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与总股数的比例;上市年数(ListAge),Ln(当年年份-上市年份+1);托宾Q值(TobinQ),流通股市值+非流通股股份数×每股净资产+负债账面值)/总资产;年份(Year),所在年份。

(三)模型设定

本文以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为契机,构造双重差分模型1来检验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其中,Control为控制变量组,i为企业,t为时间,k为控制变量数,γ为年份固定效应,ε为随机误差项,其他变量见上文。若交互项(did)的回归系数β3显着为正,则表明环境保护税的实施能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创新;若回归系数β3显着为负,则表明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会抑制实体企业绿色创新。

Geni,t=β0+β1treatedi,t+β2timei,t+β3didi,t+∑βkControli,t+

γt+εi,t  (1)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将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由此得到表1,企业绿色创新(Gen)的最大值是96,最小值是0,均值是5.341,中位数是1,标准差是13.440,以上数据说明不同企业间绿色创新水平有明显的差异,并且具有较大的波动幅度。重污染企业(treated)的均值是0.252,因此重污染企业占样本量的25.2%;环境保护税政策时间(time)的均值是0.550,可见《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当年及以后年份的样本占比约为55.0%;环境保护税政策时间与重污染企业的交互项(did)的均值为0.190,可见企业为重污染企业且时间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当年及之后年份的样本占比约为19.0%。

(二)相关性检验

通过对关键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到表2。表2显示,被解释变量企业绿色创新(Gen)与交互项(did)在1%的水平上显着正相关,初步发现环境保护税与实体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但为了得出更加严谨的结论,需要进行回归检验。

(三)基准回归分析

这部分将企业绿色创新作为被解释变量,将环境保护税政策时间与重污染企业的交互项作为解释变量,利用模型2对本文的H1进行检验,即分析环境保护税实施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通过基准回归分析,得到表3。由表3可知,在列(1)中交互项(did)在1%的水平上显着,初步表明环境税的实施会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创新;列(2)为增加控制变量企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托宾Q值的回归结果,did的回归系数仍然显着为正;列(3)则是在列(2)的基础上增加了上市年限、产权性质,did的回归系数依然显着为正;列(4)是在列(3)的基础上加入现金流比率、股权集中度和年份,此时,did的回归系数为0.5525,在5%的水平上显着。综上所述,经过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实施环境保护税能够明显地推动实体企业的绿色创新。因此,H1得到支持。

(四)异质性检验

1.产权性质

为了保证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研究进一步分析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于产权性质不同的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并将整体样本按照产权性质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交互项(did)在列(1)国有企业不显着,在列(2)非国有企业5%的水平上显着为正,这表明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存在于企业所有制方面的差异性。环境保护税的实施能够显着地促进非国有实体企业的绿色创新,然而对国有实体企业而言,环境保护税的作用并不显着。由此,H2得到验证。

2.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的不同会对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会产生一定的差异,相比小规模企业,大规模企业更容易通过环境税政策推动重污染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通过分组回归,在此考察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不同规模的企业的绿色创新是否会有差异。将样本中企业规模变量(Size)的中位数作为分界点,将整体样本划分为大规模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并对其进行回归分析。

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列(1)显示小规模企业分组的回归结果为0.047,未通过显着性检验;列(2)显示大规模企业的回归结果为3.387,在1%的水平上显着正相关。经过Chi2检验,结果表明在1%的水平,两组样本的回归系数存在显着的差异。根据结果,可以得出环境保护税对大规模企业的绿色创新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而对小规模企业的绿色创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作用机制并不显着。由此,H3得到验证。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了以下稳定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双重差分估计有效性的前提是实验组与控制组在接受处理之前满足同一趋势。因此,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平行趋势检验,基于模型1,生成年份虚拟变量与处理组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加入模型做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图1所示,以政策实施前一年2017年作为参照组,试点政策前交互项估计系数不显着,政策实施后交互项估计系数显着为正,说明满足平行趋势的假定。

2.安慰剂检验

为了验证上述结果稳定性,本文采用图2进行回归分析,并通过基准回归估计系数的概率来评估其可靠性,以排除遗漏变量和随机因素等潜在影响。为了进一步增强安慰试验的效果,本文重复了以上步骤500次,并生成了ydyl×after估计系数分布图。该分布图可用于验证企业绿色创新化是否受到环境保护税以外的其他因素影响,如果ydyl×after的估计系数分布接近0,则说明政策效应得到了充分考虑,即在基准分析中未出现重要的遗漏变量。根据图2所示,伪二次差分项的估计系数分布在0左右,表明本文所得结论的稳定性。

六、影响机制检验

为了进一步了解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内在联系,解释环境保护税的实施能够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原因在于:环境保护税能够促进企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相关研究来促进企业绿色发展,主要是从研发投入(rd)的角度,即企业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来衡量。其中研发投入(rd)作为中介变量构建中介效应模型来揭示这一驱动作用的内在影响机制。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本文运用经典的中介效应三步检验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检验核心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第二,检验核心解释变量与中介变量之间的关系;第三,同时引入核心解释变量和中介变量进行模型检验,以验证它们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考虑到本文的具体研究背景,本文设定了以下的效应模型,具体见模型2—模型4。

Geni,t=β0+β1didi,t+∑βjControli,t+εi,t   (2)

rdi,t=η1+η1didi,t+∑ηkControli,t+εi,t   (3)

Geni,t=θ0+θ1didi,t+θ1rdi,t+∑θkControli,t+εi,t (4)

(二)环境保护税影响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机制

表6报告了环境保护税政策通过研发投入(rd)的中介效应,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Gen)产生作用的检验结果。其中,列(1)为中介效应检验步骤一,检验解释变量,即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变量did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着正相关,表明环境保护税的实施能够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创新。列(2)为中介效应检验步骤二,检验环境保护税对中介变量研发投入(rd)的作用,变量did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着相关,表明环境保护税会挤占研发投入。列(3)为中介效应检验步骤三,研发投入(rd)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着,表明研发投入(rd)是影响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重要影响因素,检验结果表明,研发投入(rd)的中介效应成立。上述结论证实了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机制,即“环境保护税→研发投入→实体企业绿色创新”,支持H4。

七、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2018年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2015—2021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双重差分检验方法,对环境保护税与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实施,显着提高了实体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本文还发现,环境保护税对实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存在一定的行业差异,非国有企业和大规模企业受到环境保护税的影响更为明显。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了绿色技术研发投入,增强了企业绿色意识,从而推动了企业的绿色创新。

(二)政策建议

第一,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政府应该根据不同企业的环境污染程度和绿色创新意愿,推出差别化的环保税政策,激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创新。对于高污染企业,政府可以采取更高的环保税收标准,同时对于积极开展绿色创新的企业,可以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或奖励等政策。

第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会对实体企业的绿色创新产生影响,因此政府在设计环境保护税政策时应考虑到研发投入的中介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绿色技术研发的税负或提供税收抵免措施,鼓励企业将更多资源用于研发活动。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压力,激励它们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绿色创新的发展。

第三,促进国有企业在绿色创新方面的主动性。通过上述研究发现,非国有企业受到环境保护税的影响更为明显,更倾向于通过绿色创新规避税收负担。在我国,国有企业在弥补市场失灵、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国有企业也发挥着宏观调控作用。因而要想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创新,需要调动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积极性。通过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激励国有经济对绿色创新的研发投入,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政府在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异质性特征。根据上述研究可知,大规模企业在环境保护税的影响下表现出更强的创新能力,这可能是由于它们拥有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财政激励、绿色创新奖励等方式,进一步鼓励大规模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创新。对于小规模企业,其在研究中的结果相对较弱,但仍然有潜力进行绿色创新。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技术咨询、培训课程、研发资金和合作机会等支持,助力小规模企业绿色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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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绿色金融赋能河北制造业绿色创新的机制及路径研究”(HB23YJ006)

【作者简介】 刘立军(1980— ),女,河北承德人,博士,河北地质大学经济学院、河北省科技创新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基地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数字金融、会计信息与经济决策;吴珊珊(1996— ),女,山东菏泽人,河北地质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资产管理;李天宇(2003— ),男,河北雄安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会计学

①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