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蕊婕

【摘 要】早在20世纪60年代,各国就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旨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恶化的“绿色革命”运动。各国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运用市场机制,将生态环境私有化或通过强权的政府来解决雾霾。但“市场失灵”和 “政府失灵”成为最终归宿。对雾霾的治理仅仅依靠政府的强力,或通过市场的力量都是无法彻底解决的,引进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雾霾的治理,形成多元治理的模式,应对城市雾霾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城市雾霾;多元治理;运行模式

自2012年来,雾霾持续侵扰我国大部分地区。治理雾霾保护环境已经刻不容缓。

1 城市雾霾治理的传统模式

1.1 政府强权治理模式

政府通过加强环保部门的权力,以实现生态环境的治理。将所有有关环保的权力全部划归环保部门。政府强权型城市雾霾治理模式是建立在效率假设的基础上的。此种治理模式中假设,政府权力集中,且治理主体单一,则权力行使越有效率。然而,即使环保部门拥有巨大的权力,也不能保证该权利一定都是用于生态环境的治理。权力集中不一定具有高效率。

1.2 市场机制型生态治理模式

市场机制的倡导者将城市雾霾治理不力归结为未能引入市场机制,他们认为城市雾霾治理问题是价格问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同政府强权型治理模式面临的问题不同,市场机制型治理模式也面临着问题,并不是所有的雾霾都可以界定产权,转化为私人产品,也不是转化为私人产品后雾霾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政府和市场在城市雾霾治理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政府会失败,市场也会失灵。因此,建立以一个能够克服政府失败、市场失灵,探索一条多中心主体的多元治理模式对现今的城市雾霾治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2 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模式探析

2.1 多元治理的内涵

当“私有化—市场”和“政府强权—利维坦”都在理论和实践中被证明并非是解决生态环境的最佳方案时,一种旨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希望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均能成为治理主体的“多元治理”模式便脱颖而出。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视为一种新型的城市雾霾治理范式的产生。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模式是一种由政府、企业、公众及社会其他主体通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分工合作协商等方式,将雾霾予以解决的过程。

2.2 基本特征

2.2.1 治理主体的多元性

多元治理,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首先,政府是最核心的治理主体。其次,非营利组织是重要的治理主体。再次,企业也是治理的主体之一,私营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合同外包的形式应对雾霾的挑战。最后,公民也是城市雾霾治理的必要主体。

2.2.2 合作式的治理方式

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模式的实践,得益于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层面保持的公正性。同时,各主体依赖合作网络的权威,通过建立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确立生态环境意识的认同感和共同的生态目标。其实质是指建立在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市场原则和价值意识认同的基础上的合作。[1]

2.2.3 网络式的治理结构

网络性结构的多元治理模式正是将政府组织、私营企业、公众自治组织、利益团体、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围绕着雾霾问题,通过对话、协商、讨价还价、谈判、妥协等集体性选择和行为,达成抑制雾霾进一步恶化的治理目标,并建立共同解决雾霾问题的纵向、横向或二者相结合的网络状结构,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此外,在多元治理模式的网络结构中,最为关键的是,在于各主体间拥有共同的逻辑性结构,是一种彼此平等、相互依赖的结构,不存在命令等级和科层链条的部分,也没有科层制的形式。[2]

2.2.4 共赢性的治理结果

“共赢”是以平等的交往主体间的共识与互利合作为基本前提,是处理个人和他人、个人和社会关系的一种公正态度。共赢,就是对和谐互动关系的最佳落实,表明了处理利益主体关系的一种态度。”[3]因为主体多元化势必导致彼此间利益冲突的可能。而实现“共赢” 的治理结果,则是希望冲突的各方不仅在问题的解决中得到各自的好处,且不以牺牲外部群体或环境的利益为代价。

3 建立对城市雾霾的多元治理模式

3.1 培育主体,确保治理主体的多元性

城市雾霾的多元治理,顾名思义就是治理主体必须是具备多元性。政府培育多元主体的方式多种多样。首先,加强公民教育,培育公共精神。其次,政府应放宽对环保类公意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拓宽社会组织参与、介入生态问题保护渠道,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最后,强化对企业环保的监管,将企业所造成的环境负外部性治理成本纳入企业的成本或税收,迫使企业关注雾霾和环保问题。

3.2 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参与治理主体的权责范围

城市雾霾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在城市雾霾治理中,关于各方治理主体的利益协调程度将直接影响到治理结果的实效性,合理界定各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明确政府的权责。政府的职能部门要集中力量确保执法到位与公正,并引导企业、社会和公众自觉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社会组织在城市雾霾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政府所无法替代的,但由于其自身成长周期较长,所以需要政府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对其予以适当的扶持和帮助。其次,界定企业的权责,即实现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到追求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转变,把预防污染和降低能耗贯穿企业发展始终,力求树立绿色环保的企业形象。再次,明确环保组织的权责,开展以普及环保知识、加强环境意识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民众的生态环境意识有实质性的提高。最后,划分公众的权责,培育公众的环境意识。

3.3 优化治理结构:形成满足多元需求的组织架构

首先,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结构。这种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结构的关键点,在于构建以政府为核心的城市雾霾治理的权责分配体系,即在保证政府为多元治理结构核心,并拥有一定程度集权的基础上,通过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建立,实现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权力的合理分离。其次,建立平等开放的多元治理结构,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模式是建立在平等开放的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政府在治理雾霾中,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或孤立于社会之外,而是与社会其他主体相互依存、共同进步。

构建对雾霾的多元治理模式必须以明确界定各治理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为前提,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组织结构的优化,确立以权力和权利互动为主的协同合作关系,以政府的创新、企业的自觉、社会的发展、公众的参与为发展动力,提升合作共治的能力,强化协作纽带,避免因多元治理主体间的不合作、不协调导致或加剧生态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当然,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模式的提出还显得很稚嫩,作为城市雾霾治理创新与发展所追求的一个理想目标,离广泛的社会实践还有很大差距,还需不断得以升华。

【参考文献】

[1]黄爱宝.论府际环境治理中的协作与合作[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5):96-99.

[2]曾正滋.环境公共治理模式下的“参与—回应”型行政体制[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5).

[3]李德周,杜婕.“共赢”:种全球化进程中的建设性思维方式[J].人文杂志,2002(5):140-147.

[责任编辑: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