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爽/文

物种多样性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是生命体系的基础,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地球生态平衡和人类生存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生物多样性是生态平衡的基础,各种生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植物、动物、微生物之间构成完整而稳定的生态系统。 这些生态系统在地球上的分布、天气、气候、水文循环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果某种生物数量大幅减少或消失,便会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带来连锁反应,最终威胁到人类健康和环境稳定。 保护生物多样性旨在维护自然界各种生物的种类和数量,维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增加和丰富人类的自然资源。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中,往往面临资金紧张或不足的困境,给物种生存和延续带来隐患和威胁。 多渠道筹措充裕的资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可持续实施非常重要。 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可以与政府部门合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协同效应,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投资于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

政策性金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尝试与探索

政策性金融一般是指政府或有关机构根据特定融资政策方式,对特定领域或行业进行资产支持和引导,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或经济发展目标的金融活动。 政策性金融往往与国家战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多方面积极作用,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注意做好如下3 方面工作。

提供资金支持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个全球性挑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然而,由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公益性较强,投资回报周期长,商业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面对这种情况,政策性金融可以通过提供低成本的长期资金支持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实施。 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与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通过提供贷款、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基金等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 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不仅可以帮助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缺口大的问题,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实施,还可以提高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创新金融产品

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设计、创新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提供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服务,满足其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例如,为生态修复项目提供长期贷款、为可持续发展项目提供绿色债券等。 此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推出创新金融产品。 例如,与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生态环境与保护贷款,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生态保险等。 这些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提供更全面、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产品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风险管理和可持续性。 通过与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充分沟通,密切合作,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加强风险管理

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涉及诸多因素,如环境变化、政策调整、技术创新等,都可能对项目的实施和效果产生影响,进而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面临一定的风险。 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将生物多样性相关事项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充分评估与管理其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 首先,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应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事项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项目选择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和要求,确保项目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相一致。 其次,通过制定明确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引导和推动相关产业和企业向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最后,除了物理风险,政策性金融机构还需要关注转型风险。 随着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政策和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对相关项目和产业带来影响。 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业务策略,降低转型风险对自身和相关项目的影响。

政策性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种重要举措,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并设法迅速有效解决。

政策框架尚不完善

现行政策架构尚不完善,存在欠缺明确的基本原则、不全面的法律依据及其不完善的执行机制等方面的不足,会造成政策性金融适用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受到影响。 首先,欠缺明确的基本原则,会造成政策性金融适用生物多样性的目标模糊,使其难以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实需求相符合,无法提供有效资金投入与支持。 其次,不全面的法律依据可能造成政策性金融适用生物多样性的举措和行政规章不够有力。 欠缺法律规定很有可能促使政策性金融支撑力度与实际效果受到限制,无法形成有约束的政策措施,进而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效果。 最后,不完善的执行机制可能造成政策性金融适用生物多样性的实施与执行存在困难。 欠缺完备的执行机制可能造成资金流入不透明、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政策性金融无法真正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施。

资金不足分配不均

政策性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着资金不足、分配不均衡问题。 政府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提供的资金支持,难以满足保护工作需求,保护工作的覆盖范围和效果受到限制。 有限的资金更集中于重点地区,而偏远、贫困地区却得不到支持,或只能得到较少的支持。 这导致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限制了一些生态脆弱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此外,由于公共资源有限,政府将优先考虑一些具有重大影响或示范意义的项目,导致一些小型保护项目无法得到足够的财政支持。

缺乏监管和评估机制

政策性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实际成效。 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监督与管理政策性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分配,会导致一些不规范和不透明的行为,比如滥用资金、挪用资金等问题。 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政策性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分配进行监督和评估,会使得各方无法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难以判断资金是否合理利用,难以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长期可持续性挑战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个长期任务,需要持续的资金支持。 政策性金融可能在短期内提供资金支持,但因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往往公益性较强、周期长、收益低、风险大,长期的可持续性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如果没有持续的资金来源和配套的可持续发展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威胁,难以长期推进。

政策性金融支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建议

针对政策性金融支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风险和不足等,为了推动政策性金融适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顺利实施,需要政府、公司、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共同奋斗,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行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高质量发展。

制订明确的政策目标

明确的政策目标是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前提。政府必须意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确立明确的政策目标和清晰的基本制度,包括降低生物多样性损害、修复受损种群、保护特定物种、栖息地和生态系统等多个方面,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和法律规范,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制定一整套生物多样性指标和评价指标体系,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际需求,以评估各类项目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积极支持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友好的项目,将不利于乃至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项目纳入“黑名单”。 此外,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投资方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尽可能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采用生态友好的农业和林业管理方式,防止破坏生态系统等举措,促进可持续发展。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机制

专门的资金扶持体系是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制度,用于支持保护生物多样性项目,如用于种群调查与检测、建立自然保护区、恢复和保护栖息地、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等方面。 专项资金应当有明确来源和用途,遵照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准则,确保合规使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成立专项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投资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科研和创新项目。 此类基金可以集合公共和社会资本,以市场化的方式支持具有潜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科研和创新项目,通过专项基金投资的前期推动,结合中期的贷款支持,形成投贷联动效应,进而促进后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科研与创新支持

先进的科研与创新成果是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支撑。 政府和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研究与创新。这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调研评估、物种保护项目研发、生态修复技术革新等多个方面。 政府部门能通过资金分配、国家扶持政策、人才培养等方式,提供更好的科学研究环境和条件,吸引出色科技人员与团队从事生物多样性保障的科学研究。 与此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分享经验、技术和资源,共同推动生物多样化保护领域科研创新,并积极协作将各项先进科研创新成果用于实际应用,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质效。

强化立法和执法力度

完善的法律与严格的执法是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保障。 政府机构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明确禁止非法猎捕、贸易和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行为,严格非法贸易打击、生物安全保护等多方面,并设定明确的处罚措施,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同时,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生物多样性检测和报告机制,及时掌握野生动植物数量、分布、生长状况等信息,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为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政府还应建立举报和保护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举报工作,并对举报行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必要的保护。

推动跨部门协同与合作

推动跨部门协同与合作,是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由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农牧业、林草业、水利工程、交通等各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该机构可以促进信息共享,通过制订行动计划,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和密切配合。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上述机构或委员会,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合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作出专业性贡献。 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从政府各个部门获得相关政策的具体指导和技术服务,便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决策制订和金融产品开发。 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可以与有关科研院所协作,联合开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研究和评估。 比如,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和数据资料,开展绿色生态风险评价和环保监测等相关工作。 除此之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有关的社会组织协作,在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比如,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与野生动物保护研究会、环保组织合作,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新项目,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投资等。

提升公众意识与参与度

提升公众意识与参与度是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抓手。 政府应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和认知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行主题展览、制做分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益性活动,向全社会普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该激励公众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引导公众群策群力,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言献策,并适当提供奖励机制。此外,政府还可为公众提供适当的参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渠道,主要包括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机构看鸟、观兽、观植物等,激发人们对自然的好奇心和对环境的保护意识,推动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的实践。 政府应积极探索多种参与、监督形式,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整体参与度,汇聚思想共识,提高生物多样性保障协力,促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政策性金融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但目前的体系仍存在政策框架不完善、资金分配不均、缺乏监管和评估机制、面临长期可持续性挑战和缺乏协同合作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可从制订明确的政策目标、设立专门的资金支持机制、加强科研与创新支持、强化立法和执法力度、推动跨部门合作与协同和提升公众意识与参与度等方面入手,旨在促进政策性金融支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实施,确保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为了进一步推动政策性金融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应用,未来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与保护实践,探索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具体效果和经验教训,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