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婵 吕广文

【摘 要】 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关键环节。整理比较RCEP成员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能够为我国资产评估机构进入RCEP各国从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务提供参考。文章基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差异,对RCEP代表国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管理机构、标准文件名称、评估标准内容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由于评估标准差异所带来的不良经济后果,包括提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成本、不利于对外披露知识产权、阻碍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等。因此,为避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陷入政策失效的境地,应考虑成员国RCEP文化、国情及经济发展背景,化解政策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提出增强意识观念、打破制度惯性、优化执行过程、进行循序渐进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评估标准; RCEP

【中图分类号】 F279.3;F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3)20-0136-05

一、引言

2020年11月中国、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十五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RCEP),建立了世界范围内最大的自由贸易市场。RCEP协定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是知识产权章,也是我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做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是其中关键环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也将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作为“十四五”行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在2023年8月发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于2023年9月开始施行。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各国对于资产评估准则趋同已经达成共识[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也不例外。因此,比较RCEP成员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包括准则、指南、指引等)的具体差异,分析现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差异所引起不良经济后果,探寻RCEP成员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路径,不仅能够有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也能够有力推动RCEP知识产权保护,在区域市场竞争中拓展合作发展空间。

二、RCEP成员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差异比较

基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差异,对中国与东盟代表性国家(本文选取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中国—日本、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由于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一致,本文选取澳大利亚进行比较)等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从评估管理机构、标准文件名称、评估标准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详见表1。

三、RCEP成员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差异的不良经济后果

(一)提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成本

人们为了实现生产经营目标,在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其所消耗资源的对象化货币量在经济学里称为成本。因此本文认为依据特定的评估目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获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所耗费资源的对象化货币量称之为评估成本,评估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按照成本承担主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政府主管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为监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执业质量所发生的监管成本,比如每年执业质量检查中对于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支出、后续准则变动的修改支出等;另一部分是评估机构为了完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程序、得到知识产权评估结果所发生的合规性成本,比如尽职调查支出、聘请评估师支出、外勤相关支出等。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准则存在差异,各国政府和行业协会为了进行跨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务执业质量监管,需要耗费成本去研究评估结果所在国的监管要求,评估机构承接此类业务时也要耗费大量时间、人力、财力研究当地知识产权价值标准。

间接成本为由于知识产权评估准则差异引起的效率损失,包括逆向选择和市场低效率。由于知识产权评估准则差异,使得委托方、评估机构、报告使用者存在信息不对称,个别评估机构为了吸引客户会打折降低收费,从而使得管理较好的评估机构由于收费高而失去业务,而收费低的机构出于盈利目的删减评估程序降低评估质量,从而出现“劣差机构驱逐优良机构”的市场逆向选择。由于各国存在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制定发布机构、评估标准框架、评估方法细节描述、评估信息披露、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要求等差异,这些差异会降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工作效率,引起“市场低效率”[2]。

(二)不利于对外披露知识产权

目前各国都重视和鼓励企业拥有支持自身中长期发展的无形资产,为了促进知识产权资产的披露、交易和流通,日本、新加坡等国均要求企业披露关键绩效指标(KPI)和价值创造的示范案例(定性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案件数量、潜在价值、商业交易中的价值)、商业生态系统的形成、技术合作、企业联盟等成就状况、知识产权对企业股票市价的影响、知识产权对增加市场份额的影响等,即在先进国家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对商业价值的贡献(增加销售利润)”之外,还具有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提高公司的股价和增长潜力)②。资产评估能够影响会计信息,从而影响财务报告[3]。日本内阁府知识产权战略推荐事务局研究报告(2018)指出,与日本现有的知识产权状况相比,日本交易和流通的环境被认为是不发达的,世界范围内创造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但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还是自给自足的。该报告同时指出在中国、韩国等国家,由于补贴制度等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的价格存在一定的溢价,而不是对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进行适当的评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差异使得各国对知识产权估价不可比,从而影响知识产权作为管理资源的利用和成果的对外披露[4]。

(三)阻碍知识产权融资发展

常见企业筹资方式为新股发行(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或借款(例如贷款)。在新股发行以增加投资者兴趣并吸引投资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尤其重要[5],风险资本家更愿意为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公司提供资金,因为支撑创业公司的知识产权不会被其他公司轻易模仿,即使创业公司破产,相关知识产权仍然存在,可以出售或许可给其他公司,因此投资者的潜在损失是有限的。如果知识产权价值标准相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能够得到普遍认同和接受,就像股票或债券一样价值明确,那幺知识产权也可以类似股票或者债券通过市场进行融资。但由于现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差异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确定,从而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心,阻碍知识产权持有公司获得可持续性融资。

四、RCEP成员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的协调

(一)协调的理论基础

路径依赖理论起源于生物学研究领域,最早是由生物学家古尔德用来解释生物进化路径,然后逐渐引入技术和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研究领域。通过大卫[6]、诺斯[7]等的深入研究,路径依赖理论的体系已经趋于完整,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诺斯[7]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内容基础上,通过对制度变迁发展轨迹进行研究,认为制度变迁过程存在路径依赖现象,他强调“历史至关重要……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会表现强烈的“惯性”效应。结合诺斯[7]的研究成果,理论界将诺斯的制度变迁路径分为两种:一种是良性路径依赖,指的是制度发展轨迹在遇到偶然的“历史事件”后,在自我优化机制的作用下,经济政治体制的变化将在遵循现有路径下有意识进入良性循环,呈现良性增长特征。二是恶性路径依赖,在制度变迁的初始阶段,由于存在市场不完整和组织能力不足的缺陷,在自我强化机制的影响下,制度变迁难以持续进行,甚至停滞,利益集团为了保护既得利益,会全力维护旧制度,阻碍新制度的运行。

本文选取路径依赖理论作为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合理性:

一是从理论上来说,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的过程就是各国资产评估制度变迁的过程,由于制度变迁有着很强的路径依赖性,因此采用路径依赖来分析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路径的现状和原因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导致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差异的因素包括管理体制、经济、文化、法律等[8],因此构建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过程涉及各项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经济制度以及文化制度等,RCEP国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路径就是选择各项具体制度的制度变迁路径。

二是从资产评估准则协调的实践来看,协调典型包括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促进国际评估准则和指南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欧洲评估师协会联合会制定适合欧盟地区《欧洲评估准则》的实践,说明全球性和代表性区域的资产评估准则运行机制已经初步建立[9]。然而随着区域性评估准则协调和统一推进过程中,由于RCEP国家的经济、文化、法律、政治体制差异,RCEP国家尤其是东盟评估师联合会进行区域性评估准则协调已经进入瓶颈期,协调和统一的步伐逐步放缓,难以可持续深入向良性的方向发展,既得利益集团对评估准则的影响力日趋加强,这些迹象表明能够采用路径依赖理论来解释。依据路径依赖理论,政策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存在于政策观念、政策选择和政策执行等各个方面[10],基于成员国RCEP文化、国情及经济发展背景,为避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陷入政策失效的境地,必须化解政策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增强意识观念、打破制度惯性、优化执行过程,进行循序渐进的分阶段协调。

(二)具体协调阶段

1.增强协调意识

第一阶段为引领各个成员国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建立RCEP层面区域协调机构,增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意识。

(1)建立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机构

第一,整理RCEP成员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相关标准,虽然各国都表示重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但是由于评估水平、业务量、管理机构等原因,各国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存在衔接协调程度不高的问题,因此应整合各国优秀评估管理人员归纳整理评估标准,及时比对差异。

第二,完善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指导专家遴选机制,由东盟评估师联合会和非东盟五国评估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遴选指导专家办法,专家构成要均衡和合理,专家来源应多元化,专家来源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管理人员、资深资产评估师、专利代理人代表、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教师等,尽量吸收一线评估人员,该专家库人员应体现动态变化,有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重视协调信息公开,向民众广泛宣传。目前资产评估标准制定过程中,尽管大部分也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但是评估机构普通人员、社会民众参与度低,尤其对国家间评估标准协调这种重大事件缺乏关注,因此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评估人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的具体流程,邀请专家宣讲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和法律政策,多渠道收集各方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建立RCEP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协调机构信息发布平台,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大宣传力度,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积极性。

(2)建立多部门多层级的联席会议机制

RCEP知识产权评估标准联席会议制度是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机构依具体情况,会同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管理部门,并吸收金融、法律、科技及其他综合部门的代表,就RCEP知识产权评估标准与各个国家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是否协调进行充分协商,从而在吸纳各方意见后做出解释、说明或是决定的制度。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机构在联席会议中起牵头作用,负责统合多方意见,进而对待审查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做出判断,并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定期举行联席会议、构建事后反馈机制等多个措施保障RCEP知识产权评估标准联席会议效力,预防联席会议成为虚设。

(3)成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基金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RCEP成员国各国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使得各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完备程度、业务量、评估人员执业能力等发展不平衡,因此可以借鉴欧洲结构基金的做法,由RCEP各国协商捐资成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基金,通过拨付经济落后地区知识产权评估发展资金、派遣知识产权评估指导专家、安排知识产权评估培训等人力、物力、财力的援助,建立区域互助机制,减少地区间差异,加强RCEP协议凝聚力。

2.打破制度惯性

(1)制定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

在第二阶段,在各个成员国统一协调意识后,结合多年知识产权评估实务经验,由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机构共同起草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包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南手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指引类等文件,指导各个成员国评估机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顺利开展,并结合地区语言文化差异,做好翻译、解释和指导,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机构帮助各成员国落实相应的协调标准,打破本国评估标准束缚,并与国际评估实践相接轨。

(2)培养国际化知识产权评估人才

通过专项人才培养项目,吸引熟练掌握外语、有志于投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事业的青年才俊加入知识产权评估人员队伍,培养课程包括各个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会计准则特色[11]、审计准则特色和税务知识等专题,鼓励国家间提供工作岗位,增加评估人员海外工作经历,整体提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素质。

(3)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信息平台

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机构统筹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信息平台,鼓励各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知识产权价格数据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安排专人整理知识产权市场网站上出售或租赁知识产权信息和公司年报信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交易人员均能通过该信息平台及时查询到交易信息,为科学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数据支撑。

3.优化执行过程

(1)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

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机构应在各成员国发生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纠纷后及时高效解决,优化标准协调执行过程。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包括建立复估、复核、调解、指导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纠纷。

(2)制定应对知识产权评估项目风险措施

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复杂多样,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机构与各国评估机构应对评估项目所面临的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等进行合理预估,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机构应结合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出具《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管理指引意见》,各国评估机构通过完善三级复核制度、首席评估师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评估人员参保等措施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3)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机构通过发布《RCEP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对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的遵纪守法、勤勉尽责、独立性、执业能力、职责义务、维护职业形象等做出规定,以保证知识产权评估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

【参考文献】

[1] 张国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J].中国资产评估,2016(12):10-20.

[2] 刘■琳.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38.

[3] 崔婧.资产评估操纵的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38.

[4] 陈彩云,汤湘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之友,2021(23):30-35.

[5] 刘影.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启示[J].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20(11):28-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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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哲,王诚军.资产评估国际比较与趋势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9:75.

[10] 黄新华,马万里.从需求侧管理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变迁中的路径依赖[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9(5):53-58.

[11] 张文娟,刘凌.RCEP背景下我国企业提升财务价值的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2022(23):71-75.

【基金项目】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协调与发展研究”(21BGL00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2022年青年研究项目“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协调研究”

【作者简介】 李保婵(1981— ),女,广西钦州人,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资产评估理论;吕广文(1980— ),男,山西河曲人,桂林理工大学讲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公共政策

① 吕广文为通讯作者。